要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要使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首先,行为人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意思表示要真实,如果当事人是在受到他人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最后,行为人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也是无效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间接性精神病人受制于自身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等情况,无法实施全部的民事行为。首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比如父母赠送给十四周岁的孩子一套房子,那么孩子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另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他们年龄、智力能力范围之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有效的,比如十周岁的小松购买一支铅笔的行为,是有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是待定的,若想让行为有效,需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有撤销权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超出其年龄、智力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时,需要法定代理人进行同意或追认,此时,为了保障相对人的权益,法律允许相对人行使催告权。例如,十六周岁的甲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就与乙签了一份租赁合同,那么乙可以要求甲的父母在三十天内进行追认,如果甲的父母没有作表示,那么就视为拒绝追认。甲租赁房子的行为因为没有得到甲父母的追认,应归于无效。另外,善意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假如,乙在与甲签订租赁合同时并不知道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签完之后才知道的,那么,乙可以直接通知甲撤销租赁合同。
双方当事人弄虚作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举例来说,甲向乙出售一套价值二百万元的房子,双方签订了两个合同,其中一个合同是要交给不动产交易中心,为了在过户的时候少交税款,甲乙双方假意约定房子价格为一百万元,另一个合同约定的是真实的房子价格二百万元。那么,第一个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是无效的。而第二个合同是隐藏在第一个合同下面的真实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所以是有效的。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事后怎么办?
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对某些环节出现了误解,产生了不符合自己意愿的结果,那么这个行为生效的话,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所以行为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把此行为撤销掉。比如,甲(卖方)乙(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误将“五万元”写成了“五千元”,甲签字时没有及时发现,那么乙如果只支付五千元货款,对甲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甲就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有一方存在欺诈,受欺诈方可以怎么做?
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让他在受骗的情况下做出不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甲(卖方)乙(买方)签订买卖合同,甲把一批伪劣商品当作质量好的商品卖给了乙,而乙并不知情,甲的行为就具有欺诈性,乙可以以甲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第三人存在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可以怎么做?
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第三人故意欺骗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又知道欺骗事实的,那么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使其归于无效。比如,甲向乙借了二十万元,因生意不景气,迟迟不能归还。乙为了让甲还钱,和甲商量,把甲的一张假的名人字画卖掉,所得的钱偿还乙的借款。随后,乙联系了丙,称画是名人真迹,让丙和甲签订了买卖合同。那么丙受到了第三人乙的欺诈,买了一张假画,并且合同的相对方甲明知道画是假的,此时,丙可以以受到第三方的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避免自身财产受到损失。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受到胁迫,受胁迫方可以怎么做?
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在他人的胁迫之下,做出不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甲以曝光乙丑闻为手段,胁迫乙和自己签订合同,那么乙可以以受到胁迫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被他人趁机利用,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被他人趁机利用,导致结果明显不公平,行为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甲为了给母亲筹集五十万元手术费,想把价值一百万元的房子卖掉。乙看甲着急用钱,就告诉甲,如果甲愿意以五十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他,他可以立即把五十万元转给甲。甲因母亲手术在即,只好答应了乙。之后,甲就可以以乙乘人之危导致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法律对其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就会消灭。如果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存在重大误解,那么就要在知道自己有误解的九十天内行使撤销权;如果是受到胁迫的,要在受胁迫终止之后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不管是重大误解还是胁迫造成的一方利益受损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过了五年,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一般来说,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属于违法民事行为,应当归于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的法律规范,而是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不包括在内。这里所称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不可以通过自己的约定来改变的法律规定。有一些法律规定,会在最后加一句“当事人约定的除外”,有这样表述的法律规定就不是“强制性规定”,不会因此而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一个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但却是一个不道德的、不能被世俗所接受的行为,那么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一个有配偶的人将自己唯一的一套房产赠与“小三儿”,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这种行为,但因这种行为违背了大众公认的婚姻道德观念,违背了公序良俗,因而是无效的。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招标人和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那么该行为就是无效的。
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成立开始,就因为无效或者已经被撤销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履行了的也应当恢复原状。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履行了的,卖方应当交还货款,买方应当退还货物。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如,甲(卖方)和乙(买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了一条“因甲销售的货物给乙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甲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合同条款是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数量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违约条款等还是有效的,甲乙双方还可以按照其他的有效条款继续履行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后如何担责?
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甲将一个假冒伪劣的电饭锅当作质量好的商品卖给乙,此合同是以欺诈方式签订的,所以是可撤销合同。乙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后,甲应当将货款退还给乙,乙应当将电饭锅返还给甲。如果乙在使用电饭锅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乙人身、财产损失,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