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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怎么算生效?

答: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通过面对面对话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在听到后,意思表示就生效了。如果当事人不是当面说,而是通过邮件来沟通的,例如,甲通过快递的方式发给乙一份纸质合同,那么快递到达乙处时,甲的意思表示才生效。如果甲是通过手机或电脑软件方式给乙发送的电子合同,若乙之前跟甲说过发合同要用QQ发送,甲从QQ发送出去邮件时,意思表示就生效了;若乙没有跟甲说过用什么方式发送,乙在知道甲发送后,意思表示才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什么时候生效?

答: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公告方式,可以是通过有关机构的公告栏发布,也可以是通过报纸、电视、广告、网络等媒介发布。一旦在公告栏或媒介上发布了,那么发布的内容就生效了。例如,甲的身份证丢失,他在报纸上作出声明,称“身份证丢失,已经申领了新证,原证件作废”。那么在公告发布之时,甲的意思表示就生效。

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作出?

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行为人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例如,甲向乙借钱,乙如果不想借给甲,可以直接明确地告诉他“不借”,也可以不说话、不出借,以“沉默”来表达自己“不借”的意思。但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习惯的,要以此为准。比如,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只有通过明示的方式表达自己接受遗赠,意思表示才算作出。

意思表示可以撤回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由此可见,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后还可以撤回,但是撤回的意思表示不能迟于原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个消息,称想以每斤十元的价格购买十斤乙种植的核桃。但消息发出之后,甲又不想买了,想撤回消息,那么,如果消息还没有到达乙,甲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消息已经到达了乙,乙已经看到了此消息,甲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撤回了,只能和乙商量变更或者取消这个请求。

如何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对于意思表示可能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法律规定首先要按照所使用词句的通常意思来理解,如果根据词句的通常意思产生两种含义的,需要再结合其他的条款,看是否能通过联系上下文确定词句的真实含义,也可以通过探求行为的目的来理解词句的含义,还可以通过双方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如果通过以上方式都不能得到合理解释的话,就应当以诚信为标准来作出解释。 3MmES9PyJeneJAFJtCFFQsFRg+D2szH9EUh7olZqXi5PWlzDlX0kwrtz+eMLEx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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