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答: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的形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甲去市场买菜,和商贩讨价还价的行为,就是通过口头方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例如,甲、乙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买卖一批货物;还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例如默示的方式,比如,法定继承中,继承人既不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接受继承,也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只是保持沉默,而根据法律规定,沉默也是一种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通过默示的方式实施了接受继承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上任何一种形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例如《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那当事人就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签订该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时候生效?生效后能擅自变更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就生效了,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时间生效。比如,甲、乙签订一个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这类合同是需要经过审批才能生效的,那么合同成立时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将已经成立的合同交由有关机关审批通过后,才能生效。再比如,甲、乙于9月1日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在9月1日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10月1日生效,那么只有到了10月1日那天,合同才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例如,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甲若想更改其中的某一条款,需要和乙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之后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