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包括哪些?
答: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即以上四种组织为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机关法人从何时开始具有法人资格?
答: 《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机关法人的设立规则和营利法人及非营利法人不同,它的设立不需要设立人,而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组建的,不需要经过其他部门的审批,也不需要进行登记,因此,自成立时就具备了法人资格。例如,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就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而成立的,自成立起就获得了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谁来承担其权利义务?
答: 《民法典》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由于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之前存在的一些机关法人可能会因故被撤销或者改制等,此时,它原来承担的权利义务就由新继任的机关享受和承担,而如果撤销后没有新设立的部门,则由作出该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原机关的权利义务。例如,2018年,我国进行了国家机构改革,取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取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前管的事儿,就要交给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来承担。
居委会、村委会是法人吗?
答: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居委会和村委会都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性质不是政府机关,而是由政府设立的,主要负责社区居民和本村村民的调解、治安、卫生等工作。居委会和村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从事很多民事活动,为了便于其工作,《民法典》赋予了其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