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
答: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非营利法人,顾名思义,并不是为了赚钱而成立的法人,法人获得的利润也不分给设立人、出资人、会员等。这种非营利法人,主要包括:第一,事业单位,例如,学校、医院、研究院;第二,社会团体,例如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第三,基金会,例如,某助学基金会;第四,社会服务机构,例如,福利院、公办养老院等。
社会团体如何设立?
答: 《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属于法人的类型之一,依法需要具备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社会团体成立的目的是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利益,例如中国红十字会的目的就是救灾等,律师协会的目的是服务和管理律师。社会团体成立一般也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到民政部门登记。例如,设立律师协会,需要经过当地司法局批准后,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答: 《民法典》第九十一条规定:“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作为法人组织,需要自我管理和运作,所以要制定相应的章程,并设置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来举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1999年4月28日制定了协会章程:用于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完善律师协会管理。律师代表大会则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律师会员和律所会员组成,具有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律师协会工作方针、选举理事会、审计会费收支情况等职权。理事会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召开律师代表大会、选举管理人员、设置具体职能部门等职权。另外,社会团体也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其负责人担任,例如,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会长。
如何设立捐助法人?
答: 《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捐助法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公益为目的,通过捐助一定的资金而设立的法人,具体类型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以捐助行为为前提,捐助法人的财产全部来源于捐助;第二,以公益为目的。捐助法人应当依法登记设立,成立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并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社会服务机构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例如成立红十字会应当符合《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并到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则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并须到当地宗教事务局进行登记。
捐助法人要设置哪些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答: 《民法典》第九十三条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法人在制定章程时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例如,设立基金会应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章程:“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捐助法人机构还需要设置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来治理和运营法人。另外,捐助法人也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等负责人担任。
捐助人可以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情况吗?
答: 《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财产来源于捐助人,虽然捐助人是自愿捐助,并且不靠捐助获得利益,但是为了确保捐助的财产被用到了正途,符合捐助人的捐助意图,捐助人可以对所捐助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另外,捐助人还可以对捐助财产的使用提出意见、建议,捐助法人应当根据意见和建议改进自己的工作,使捐助财产能发挥更大的效用。
捐助法人终止时,财产怎么分配?
答: 《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由于捐助法人是非营利性的,它是为公益事业而设立的,并不是为了使出资人获利,因此在其终止的时候,也不得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而是要继续投入到公益事业中去。例如,甲捐助一百万元设立了某儿童教育基金会,经营两年后,由于种种原因基金会被迫解散,剩余财产三十万元。那么这三十万元不能归还给甲,而是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议继续投入公益事业中,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民政部门将剩余财产转给其他的儿童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