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法人如何设立?
答: 《民法典》第七十七条规定:“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首先,营利法人要依法成立。要成立一家公司,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如果甲一人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不合法的。其次,成立营利法人还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例如,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营利法人何时才算成立?
答: 《民法典》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设立人在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后,登记机关要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设立条件的,依法向营利法人签发营业执照。签发营业执照时,营利法人才算成立。例如,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拟定好了,资金到位了,办公场所租好了,劳动者也招够了,此时还不能算成立,只有当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才能算公司正式成立。
营利法人需要制定章程吗?
答: 《民法典》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营利法人一定要有自己的章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章程应当包含: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公司章程中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的管理人员都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有什么职权?
答: 《民法典》第八十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事项都要由它来做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修改法人章程,当公司执行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公司的章程存在不正确、不完善的地方,可以反映给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来决定是否修改、如何修改。股东(大)会还可以选举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成员,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负责实际经营、管理公司,监督机构是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财务和公司管理者的工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需要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行使执行公司事务和监督公司运营的职权。除了以上两项职权,股东(大)会还可以依据章程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其他职权。例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还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是否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有什么职权?
答: 《民法典》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就是其权力机构设立的代替投资人经营公司的机构。执行机构可以是由几个人组成的董事会,对于规模比较小的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单设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开会,并要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因为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对于公司具体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以及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也有一定的决定权。
执行机构的哪些人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答: 《民法典》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一般情况下,公司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章程有特殊规定的,也可以由经理担任。但是,有一些很小的公司,没有董事会和执行董事,所有的事情都由公司的负责人来决定和执行,那么负责人就同时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例如,甲成立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招了两个办事员,公司所有的事务都由甲一个人说了算,那么甲就是这个公司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有什么职权?
答: 《民法典》第八十二条规定:“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除了要找一个执行机构代为经营管理公司,还要找一个监督机构来专门看账和“检查工作”。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是由几个人组成的监事会,也可以只有一个监事。他们的主要工作一方面是查公司的账目,以防公司的执行机构贪污公司的钱;另一方面,监督机构还有权监督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对他们的不当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对违法的人员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权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出资人,也就是公司的股东,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如果滥用权利,损害了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是A公司的股东,擅自将A公司名下的车辆送给其弟弟,甲的行为使公司资产减少,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财产和人格上具有独立性,虽然由自然人具体经营,但出资人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例如,甲设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一个人说了算。而基于法人的独立地位,甲应当把自己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欠了他人钱,就应当用公司的钱来偿还,甲自己欠了钱,应当用他自己的钱来偿还。后来,甲经营的公司欠了别人一大笔钱,为了不偿还公司欠的债务,甲擅自将公司的钱转到自己的账户上,使公司没有足够的钱偿还债务,从而被迫终止。这时候,即使公司已经终止,没有钱偿还债权人了,但由于甲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甲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投资者或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关联关系,通俗理解,就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投资了其他企业,或者在其他企业从事管理工作,这些企业之间就存在相互关联的关系。以上这些人,不能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比如,甲是A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又投资了B公司,甲为了让B公司多挣钱,利用自己的职权,使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低价买入A公司的货物。甲的行为就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应当对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