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法人一般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不是“人”,这是说,法人不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自然人,它是一个组织,而法律赋予了它一个人格,让它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
成立一个法人,首先要先起一个名字,以便和其他的法人区别开来。比如,甲想开一个软件公司,他就要去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公司注册一个不同于其他公司的名称。其次,需要有能够开展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甲的软件公司不能是一个空壳子,要有具体开展业务的部门以及管理公司的机构。再次,法人还应当有自己的住所,也就是公司的具体地址,如果没有住所,就成了“皮包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和管理。最后,法人应当有财产或经费,任何人开公司都需要一定的资金,租场地、招员工、买设备,等等,都是需要资金的,有充足的资金,才能保证公司顺利成立并经营。除了具备以上几个要素外,成立法人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具有公司章程,那就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符合公司情况的公司章程。此外,有些法人还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才能设立,例如,甲如果想成立一个民办学校,那么就要经过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法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答: 《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通俗来讲,就是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权益,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恢复原状等责任。自然人如果造成他人身体受伤或财产损失,需要用自己的钱来赔偿。那法人侵犯他人权益时,也要用法人自己的钱来赔偿,即使法人的资产加起来都不够赔偿,也不能用股东或员工的钱来赔偿。例如,甲作为投资人,成立了一家保洁公司,由于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小心打碎了客户一个价值100万元的花瓶,那么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客户100万元。但是如果公司的资产只有30万元,不够赔偿,客户也不能要求甲来支付剩余的7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后果由谁来承担?
答: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其从事的民事行为并不是自己的事情,而是法人的事情,所以后果要由法人来承担。例如,法定代表人代替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那么履行义务的主体应当是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即便法定代表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超出了公司内部对他设定的权限,但如果相对人不知道这一情况,那么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超过权限的行为仍然要由公司承担后果。
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答: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例如,甲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开车去和B公司签合同的路上把路人乙撞了,那么乙的损失就应当由A公司来承担。但如果甲是因为违反了交通规则才撞的乙,那么甲自身存在过错,A公司赔偿完乙之后,可以向甲进行追偿。
法人的住所是哪儿?
答: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法人的住所并不是特指法人的经营场所或办事机构。法人可以有很多个经营场所和办事机构,但是这些地方并不一定都是法人的住所。法人的住所只有一个,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且在依法需要注册登记时,也只能登记这一个场所为住所。
法人登记事项变化的,需要变更登记吗?
答: 《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在注册的时候需要在登记机关填报一些基本信息,比如,法人的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都需要登记。但是这些登记的事项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公司股东会决议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需要增资,那么就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
法人登记事项的内容和实际情况不一致,会有怎样的后果?
答: 《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依法需要登记的事项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去查阅,而法人的实际情况怎样,相对人不可能真正了解,相对人只能去相信登记的信息。而如果因为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就否定法人和相对人进行的民事活动的效力,那么对相对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例如,A公司召开股东会,将法定代表人由甲变更为乙,但是没有及时做变更登记。此时,如果甲代表A公司与不知情的B公司签订合同,由于登记部门登记的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是甲,B公司有理由相信甲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与其签订了合同,那么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即使A公司以甲不是实际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A公司签订合同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由于B公司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也不存在恶意串通,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对B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会认可该合同的效力,保护B公司的权益。
法人登记的信息需要公示吗?
答: 《民法典》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法人信息是需要公示的,登记机关有义务将法人的登记信息进行公示。现如今,最普遍的公示方式就是在网站上公布。例如,我国各个公司的登记信息都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从该网站能够查询到公司登记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情况等。
法人合并的,权利和义务由谁享有和承担?
答: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合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吸收合并,一种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将另一个公司吞并,被吞并的公司不存在了,吞并的公司仍然存在,那么被吞并的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就由吞并的这家公司享有和承担。新设合并,是指两家公司合并成一个新的公司,原来的两家公司注销掉,重新设立一家新的公司。那么,原来两家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就由新设立的公司享有和承担。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合并,法人合并前享有的债权,都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合并前欠别人的钱,都由合并后的法人来偿还。
法人分立的,权利和义务由谁享有和承担?
答: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分立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派生分立,一种是新设分立。派生分立,是指从一个公司中分立出一个公司来,原来的公司依然存在,那么原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派生出来的公司和原公司一起享有和承担。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出两个公司,原来的公司注销掉,那么原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一起享有和承担。但是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由其中一个公司享有债权或偿还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例如,A公司想要派生分立出B公司,分立前,A公司可以和债权人C公司商量,分立后所有的债务还由A公司来偿还,B公司不需要偿还,如果C公司同意的话,也是可以的。
在哪些情况下,法人终止?
答: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法人终止要具有法定的终止事由,并要完成清算,还要进行注销登记。法人终止的法定事由有三个,一是法人解散,也就是法人里的人都走了,没有人来组织运营了;二是法人被宣告破产,也就是法人欠别人钱太多,资不抵债,只能宣告破产;三是一些其他原因,比如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法人无法存续。发生了以上三种情况,并不能直接导致法人终止,还必须要对法人进行清算,看看法人有多少钱,还欠别人多少钱,别人欠了自己多少钱,该收账的收账,该还钱的还钱。完成清算后,还要去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此时,法人才算彻底终止。
法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解散?
答: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比如,甲成立了A公司,登记的存续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那么到了2029年12月31日,公司就过了存续期间,就要解散。如果A公司在存续期间,以甲为主的股东会觉得公司经济效益不好,可以开会研究决定解散公司。另外,A公司在存续期间,也可能因要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者要分立成几个新的公司而解散。最后,A公司还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被责令关闭,抑或公司被撤销而解散。
法人解散之前要进行清算吗?
答: 《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在解散前,除了合并和分立以外,必须成立清算组,对法人进行清算,要把法人所有的财产都算清楚。要算清楚法人的固定资产和资金有多少,法人有多少债权和债务,然后把该收回的债权收回,该偿还的债务偿还,完成清算后法人才能解散。
清算期间,法人还存续吗?
答: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期间,法人还没有被正式解散,法人身份还是存在的。但是这个时候,法人只能从事和清算有关的活动,不能再从事别的商事活动。例如,A公司在清算期间,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把A公司剩余的货物卖给B公司,这是不被允许的。
法人清算后还有剩余财产的,怎么办?
答: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清算出来的财产,要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还要缴纳所欠税款、偿还债权人债款。如果支付完这些费用,法人还有剩余的财产,那么就可以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来进行分配,比如按照公司章程设定的分红比例进行股东分红。
法人清算完成后就终止了吗?
答: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清算结束后,法人并不能够即时终止,还要进行注销登记,公示宣告法人解散。具体操作流程大致是:制作清算报告,报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同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此时法人才算正式终止。当然,还有一些法人组织不需要办理注销登记,例如工会,工会在成立时不需要进行设立登记,因此在清算后也不需要注销登记。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会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答: 《民法典》第七十三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是指法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经过法定代表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会导致法人终止,但是在终止前也需要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登记。
法人的分支机构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答: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支机构,最常见的就是总公司下设分公司。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但是由于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产生的民事责任要由总公司来承担。当然,如果分公司有一定的财产,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也可以先自行承担,不足的部分,再由总公司来承担。
设立人在设立法人时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答: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通常情况下,设立人在设立法人时就要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例如,甲想要成立一家公司,在设立期间,以拟成立的公司名义与乙签订租房合同,所租房屋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那么,此租房合同是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签订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受。如果因为种种原因,甲签完租房合同后,公司没能成立,那么租房合同就应当由设立人甲来承受。如果设立公司的人,除了甲之外,还有其他人,那么法律后果就由甲与其他设立人共同承受。如果甲在签订合同时,不是以公司名义签订,而是以甲自己的名义签订的,那么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甲成立后的公司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