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是一名律师,自从有了女儿小可后,总是喜欢在日常生活中向女儿科普一些法律小常识。一天,小可放学后告诉妈妈,说她到书店买了一本25元的课外书,给了老板50元,老板在找钱的时候误找给自己35元。小可觉得自己挣了10元钱,所以很高兴。妈妈听后,立刻就带小可回到书店,将多找的10元钱退回给了书店老板,并告诉小可,从法律的角度讲,送回这10元钱也是“诚信原则”的要求。请问,什么是“诚信原则”?不遵守“诚信原则”有时也违法吗?
“诚信原则”是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七条中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法律当中的基本原则,对各个法律都有着引领作用,还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生活中到处都能看到“诚信原则”的身影。
例如,我们到商场购物,购买商品后商品的所有权会发生转移,买卖双方也会形成法律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这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如果法律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如,有时,我们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可能无法准确运用某条法律规范来解决纠纷。此时,“诚信原则”可以作为填补法律缺陷的存在,指引我们解决法律纠纷。可见,不诚信有时是违背道德准则,不违法,但有时候触犯法律就是违法行为。
本案例,小可在买书时,在小可与书店老板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诚信原则”对于书店老板的要求是按照书的价值将书售卖给小可,对于小可的要求是按照书的价值将价钱支付给店老板。但是,店老板多找给了小可10元钱,说明小可在老板不知情的情况下少付了老板10元钱,违背了“诚信原则”的要求。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长在教育未成年子女时,可以从生活中的小事着手,随时提醒孩子“诚信原则”的重要性。教育子女坚持实事求是,在情与法冲突时站在法律一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从孟某刚怀孕起,小夫妻俩就开始给孩子起名字。两个人都很年轻,想法也比较新奇前卫,想要给孩子起一个不同凡响的名字。但是讨论了好几个月,依然觉得想到的所有名字都差点意思。一天,准父亲突发奇想,提议给孩子起个英文名字,孟某听后也欣然赞同。请问,给孩子起名时,能想起什么就起什么吗?
家长想要给孩子起个特别的名字,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给孩子起名应当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不能随心所欲。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选择自己的姓名,但是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举例来说,如果父母给孩子起的名字内容违背社会公德,例如让孩子叫“刘霸道”,这样的名字虽然也是父母自由选择的结果,但不符合我国“善良”的社会风俗,该姓名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同时,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名字应当适用规范汉字。也就是说,如果父母给孩子起的名字包含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汉语拼音等内容,例如给孩子起名叫“王5”,这样的姓名虽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无法作为正式姓名被登记在身份证上。
在上面的案例中,父母想要给孩子起个包含英文字母的名字,是无法登记在身份证及户口本上的。名字可能关系到一个人的一生,在为孩子决定姓名时一定要仔细斟酌,除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外,还要尽量避免孩子的姓名存在歧义,以免给孩子日后的生活带来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准妈妈孙某认为丈夫王某的姓氏太过于大众,自己的姓也不那么好听,为给孩子起个动听的名字绞尽脑汁;而自己母亲的姓“东方”,既好听又少见,便想要让孩子随姥姥的姓。孙某将自己的想法说出来后,丈夫也开明地表示同意。请问,给孩子起名的时候只能让孩子随父母姓吗?
得知新生命即将到来时,给孩子起名字对于父母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件大事。名字不仅仅是个代号,还包含了父母对孩子未来的期望和祝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来说,子女应当跟随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姓氏。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也可以为孩子选取其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对于少数民族的父母,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具体情况,为孩子选取姓氏。
本案例中,姥姥属于孩子的直系长辈血亲,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孩子的父母协商一致,是可以让孩子随姥姥姓的。注意,只能在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样的直系长辈血亲中选取姓氏,而不能让孩子跟随旁系血亲如孩子的叔叔、姨妈等旁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万某在怀孕期间定期产检时,与其他孕妇一起聊天得知,孩子出生以后,是需要接种各种疫苗的,万某以前并不知晓。回到家后,她无意中看到了一篇公众号文章,内容大致是婴儿接种疫苗会给成长发育带来影响,使孩子体质变弱等。万某没有咨询医生,只是联想到自己小的时候体弱多病,一定是接种疫苗的原因,顿时就对这篇公众号文章信以为真。孩子出生以后,其中应当接种的好几针疫苗她都没带孩子接种。请问,给孩子接种疫苗是家长的法定义务吗?
依据我国《疫苗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免疫规划范围内的疫苗,我国居民既有接种的权利,也有接种的义务。这表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权免费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同时也应当主动接种。未成年人需要接种的免疫规划疫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相配合,主动按时为未成年人接种疫苗。接种疫苗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办理预防接种证,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种的免疫规划疫苗,都应当记录在预防接种证上。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规定为未成年人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接种单位报告,按照规定为未成年人补种疫苗。
此案例中,家长因为轻信公众号文章,认为接种疫苗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未按照规定为孩子接种疫苗,这是对孩子健康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接种疫苗能帮助孩子预防疾病,家长应当及时带孩子到当地的疫苗接种单位进行疫苗补种,为孩子补齐免疫规划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第四十八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
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钟某怀孕以后,为了保胎便从公司辞职,一直在家待产。孩子出生以后,为了能够专心照顾孩子,她也一直没再工作。不知不觉,孩子马上就要3周岁了,钟某就跟丈夫提议将孩子送到幼儿园,和其他小朋友多相处。但是,丈夫却表示,幼儿园也学不到什么东西,学费还贵,不如就由妻子全职在家照顾和教育孩子。请问,家长是否必须让孩子上幼儿园?如果不让孩子上幼儿园,是否违反义务教育法?
依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主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就是指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都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小学到初中阶段的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因故无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政府和学校都会提供一系列措施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学生和学生家长也不应放任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
本案例中,钟某夫妻就孩子是否要上幼儿园产生了分歧。幼儿园并不在义务教育的范围内,家长可以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让孩子上幼儿园。
如果因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让孩子去幼儿园的,对孩子日后接受义务教育也并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影响。但是,让孩子上幼儿园有许多好处,例如能够加强孩子的社交能力、培养孩子的动手能力和学习兴趣、为小学阶段的学习做好基本的准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郭某在女儿满3周岁后,就将她送到幼儿园。在小班时,幼儿园的课程主要是一些手工课、音乐课、舞蹈课等。升上中班以后,老师通知家长,为了帮小朋友顺利衔接小学阶段的课程,幼儿园会逐渐开始开设拼音课和简单的算术课,等到了大班,还会开设专门的识字课程,教小朋友们学写字。家长们得知这个消息后,认为这些课程能够提高孩子们上小学以后的成绩,减轻一些学习压力,都非常赞同幼儿园的教学安排。请问,幼儿园能开设拼音课、算术课这样的小学课程吗?
在幼儿园阶段,可以适当地为未成年人安排一些简单的手工课、绘画课、音乐课、课外活动课等课程,目的是使学龄前未成年人能够认识世界、了解世界,培养其对学习新知识的兴趣。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幼儿园是不能对学龄前儿童开展小学阶段的课程教育的。这样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提前让未成年人接受小学阶段的知识违背学龄前教育的基本规律,过多的知识不仅无法使未成年人理解,还会增加未成年人在学习知识时的挫败感,不利于培养未成年人对学习的兴趣;第二,幼儿园开展小学阶段的教育会使幼儿园之间形成不良竞争,导致增加对学龄前未成年人的课程安排,增加其课业压力,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在上面的案例中,幼儿园要为小朋友们开设拼音课、算术课和识字课,这些课程都应当是小学阶段的教学内容,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家长们要放长眼光,增加孩子在幼儿园阶段的学习压力,反而会使孩子在小学阶段形成惰性思维,不利于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家长们可以向幼儿园提出意见,制止幼儿园安排小学课程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冯某和吕某通过相亲认识。恋爱期间吕某对她表现得温柔体贴,没想到,婚后吕某原形毕露,经常和狐朋狗友出去喝酒,喝醉以后回到家里就耍酒疯,有时还会殴打她。冯某性格懦弱,一直不敢反抗。两人的孩子出生后,冯某本以为吕某会有所收敛,但吕某竟然变本加厉,醉酒后还会殴打孩子。冯某看着小小年纪的孩子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十分心疼。但是,她觉得说出去很丢人,不知道该用什么方式保护孩子。请问,面对丈夫的家庭暴力,冯某依法可以怎么做呢?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无论不法侵害是来自于家庭外部还是家庭内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和《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由未成年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反映情况并寻求帮助,除此以外,还可以报警;并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吕某经常在醉酒后对妻子及两人的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此时,由于孩子年龄小,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冯某可以代替孩子向有关组织和单位寻求帮助。为了防止孩子进一步受到伤害,冯某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逮捕冯某,并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使吕某承担刑事责任。冯某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家庭暴力行为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一味地采取暴力手段教育孩子。家长们不能过度迷信“棍棒底下出孝子”,而要采取科学、合理、合法的手段,对子女实施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