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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抚养与收养相关法律常识

孩子年幼,离婚时抚养权一般归谁?
育儿案例

丁某和华某婚后几年终于有了孩子。华某在怀孕期间,性格变得敏感易怒,经常因一点小事就和丁某吵架,而丁某也并没有因为妻子怀孕就体谅她,反而与他人发生婚外情。不久孩子出生,丁某因此有了责任感,与婚外情对象分了手。但孩子1岁多时,华某无意间发现丈夫在她怀孕期间出轨,感到无法忍受,遂向丁某提出离婚。丁某认为自己愧对华某,便同意了。但是,两人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请问,在孩子过于年幼的情况下,抚养权一般归谁?

依法解析

一般来说,子女的抚养权由父母之间自由协商,只要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由父母双方哪一方直接抚养都是可以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在确定抚养权问题时,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不满2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是如果经过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对子女的成长更有利的,也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同时,如果母亲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所规定的情形,父亲可以向法院提起直接抚养子女的请求;第二,子女年满2周岁的,如果父母双方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第三,子女年满8周岁的,无论是父母协商确定抚养权问题,还是通过诉讼方式确定抚养权问题,都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在上面的案例中,孩子父母在离婚时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孩子应当由母亲抚养。这是因为孩子还只有1岁多,在生活上更为依赖母亲。如果父亲也想取得抚养权,可以在孩子年满8周岁以后询问孩子的意见,到时可以变更抚养权。当然,无论谁直接抚养孩子,都应当尽到父母的责任,父母双方不能因离婚而减少对孩子的关怀,避免因离婚给孩子的成长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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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夫妻想分手却都不想抚养孩子,怎么解决?
育儿案例

方某和纪某夫妻聚少离多,感情越来越淡,两人都分别有了其他的恋爱对象。于是,经过协商决定离婚。可两人都认为带着孩子对自己的新生活来说是个拖累,因此就孩子的抚养权一时争执不下。后来方某诉至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判决。请问,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该怎么解决?

依法解析

夫妻离婚时,双方都不想要子女的抚养权也属于抚养权纠纷的一种。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后,都不愿意抚养子女,可以由法院先行裁定暂时由其中一方抚养子女。这是因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最为直接的抚养义务,即使双方都放弃了子女的抚养权,子女也必须由其中一方抚养。当法院作出裁定后,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来确定孩子究竟和谁一起生活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根据本案例情况,法院可以先行裁定孩子由方某或纪某中的一方直接抚养。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必须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单单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天然就有的。每一个对自己有正常道德要求的人,都会自觉负担抚养子女的责任。父母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子女产生影响,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为了子女考虑,无论父母是否在一起生活,都应当多关心和爱护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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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父母争夺抚养权,孩子的姥姥能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吗?
育儿案例

自从芬芬出生后,为了缓解小两口的生活和工作压力,芬芬的姥姥主动把孩子接到自己家照顾。在芬芬姥姥的帮助下,夫妻俩生活轻松很多。随着婚姻生活的持续,两人发现共同兴趣与观念有很大差别,决定离婚。但他们都非常爱孩子,两人因芬芬的抚养权起了争执,并且很久都没有讨论出结果。芬芬姥姥见状,便提出芬芬一直和她一起生活,干脆由她来抚养最合适。请问,芬芬姥姥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吗?

依法解析

一般来说,子女应当由父母直接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协助父母抚养孩子,并不是他们在法律意义上享有抚养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在父母双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可能取得抚养权。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确实想要抚养未成年孙辈,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父母双方均想要直接抚养子女并且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子女曾单独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那么可以将此作为确定抚养权的优先条件,让子女继续跟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

在上面的案例中,芬芬从出生一直由姥姥帮忙照顾,她们之间存在很深的感情。但是,芬芬姥姥并不能争夺抚养权,只能将她照顾芬芬这一事实作为参考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芬芬的父母在协商确定抚养权问题时,应当将这一情况纳入考虑范围,在充分考虑芬芬的成长及心理需要之后,再进行决定。芬芬与姥姥的感情深厚,让芬芬和姥姥强行分开无疑会给芬芬的心灵造成伤害。依法,这种情况可以考虑由芬芬的母亲取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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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第一款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时,孩子的想法重要吗?
育儿案例

严某和樊某有个10岁的儿子。樊某是个女强人,事业如日中天。而严某在儿子3岁时就失业了,此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主要在家照顾儿子。严某身为“家庭主夫”的日子越长,周围人的议论就越多,纷纷指责严某在家“吃软饭”。久而久之,严某心里也开始不平衡,总是和樊某发生矛盾。两人考虑一段时间后,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离婚时,两人都认为樊某的经济实力更强,儿子和妈妈在一起生活更有利。但是,儿子认为自己和爸爸的感情更深,想跟随严某一起生活。请问,严某儿子的想法重要吗?

依法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当子女年满8周岁之后,父母离婚时要确定抚养权问题,必须尊重子女的意见。这是因为在未成年人年满8周岁之后,智力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日常生活中的事务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跟谁一起生活。这样规定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的感情不受伤害,降低父母离婚对未成年人所带来的影响。

在上面的案例中,因为女方经济实力更强,双方决定让儿子跟随妈妈一起生活。虽然这个理由考虑到儿子未来的生活质量,但是却忽略了孩子的内心想法。严某照顾儿子多年,父子感情更深,虽然让儿子跟随妈妈生活能够保证生活质量,但是和爸爸一起能更有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也是儿子的选择,因此,父母应当尊重儿子的意愿,由爸爸直接抚养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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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孩子抚养费的数额确定后,还能增加吗?
育儿案例

曹某和毕某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曹某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但某天,女儿突然身体不适,医院检查后发现女儿患上了一种罕见的遗传病。这种病虽然不会对生命造成威胁,但是需要长期吃药控制,否则可能影响正常生活。从此,毕某每个月都要带着女儿到医院开药以稳定病情,经济负担随之加大,母女生活质量明显下降。不得已,她便和曹某商量增加一些抚养费,但是曹某却拒绝了,他认为抚养费的数额是当初两人商量好的,怎能说变就变。请问,如果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增加抚养费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依法解析

夫妻在离婚时,如果有子女的,应当协商确定好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但是,由于生活不断发展变化,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因此在达成协议以后,双方还可以协商变更数额。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应当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此案例夫妻虽约定了女儿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但是,女儿因患病原本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明显不够。在这种情况下,毕某可以代替女儿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如果与曹某协商不成,毕某可代女儿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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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不经协商能强行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育儿案例

朱某和袁某离婚时,2岁的儿子跟随母亲朱某一起生活。但3年后,袁某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再婚对象,便想要找朱某复婚。可朱某对袁某早已心灰意冷,袁某见复婚无望便想抢到儿子的抚养权。此后袁某便时常给儿子买各种各样的礼物,并问儿子是否愿意和他一起生活,儿子拿着这些心爱的玩具就说愿意。于是袁某在没有通知朱某的情况下将儿子带走了,并声称从此以后儿子将和他一起生活。请问,袁某的行为违法了吗?

依法解析

夫妻离婚并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以后,还可以进行抚养权的变更。但是,变更抚养权应当建立在双方知情的情况下,不能在未征求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知,父母双方既可以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要想成功变更抚养权,应当具备以下合理情形:(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果不符合的,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案例中,袁某与朱某离婚后,约定儿子由女方朱某直接抚养。此时,袁某可以行使探望权,定期探望儿子。如果袁某想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可以与朱某进行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袁某以探望为名直接将儿子带走的行为,朱某有权要求他将儿子送回,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抚养权。总之,要变更抚养权的,父母应当共同协商,同时要考虑子女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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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日后还能再争取吗?
育儿案例

尹某与沈某离婚时认为自己和沈某相比收入较低,而女儿只有10岁,为了给女儿更好的生活,便放弃了女儿的抚养权。可后来尹某探望女儿时,得知沈某平时对女儿的教育方式非常粗暴,前不久还因为考试成绩不理想,用腰带抽打孩子。尹某听后十分心疼,立即决定要让女儿离开沈某,和自己一起生活。她向沈某提出了变更抚养权的要求,但是沈某却以当初尹某是自愿放弃抚养权为由拒绝了。请问,离婚时放弃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日后还能再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吗?

依法解析

尹某还可以再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扶养关系。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应当以有利于子女为原则。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对子女不利的情况,此时应当变更所有权,否则可能会严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本案例中,沈某对女儿的“暴力教育”很可能会给女儿的身心造成伤害。此时,尹某虽然当时放弃了孩子抚养权,但面对沈某实施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尹某依然有权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尹某可以与沈某协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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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酗酒成性,还能来探望孩子吗?
育儿案例

结婚后,魏某才发现蔡某脾气非常暴躁,总是因为一点小事暴跳如雷。魏某觉得和他继续一起生活,对她和孩子的心理健康都不利,便要求与蔡某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蔡某可以随时来探望。几年后,蔡某做生意失败,染上了酗酒的毛病,甚至来探望孩子时,也总是醉醺醺的。久而久之,孩子在家总是模仿他的醉态,魏某认为蔡某的行为已经给孩子造成了不良影响,便拒绝蔡某继续探望孩子。请问,魏某能不让蔡某探望孩子吗?

依法解析

一般来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探望子女,另一方应当配合。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但这并不代表另一方可以直接拒绝对方来探望子女,而是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对事实进行判断后,再作出终止探望的决定。中止的事由消失以后,应当恢复行使探望权。如果此时另一方仍然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蔡某酗酒,每次来探望孩子时也总是喝得醉醺醺的,在一定程度上给孩子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此时,魏某应尽快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此后蔡某要想继续探望孩子,必须在改掉酗酒的毛病以后才能恢复。父母不能给孩子充当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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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夫妻想要收养一个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育儿案例

金某得知自己的基因中含有一种隐性的致病基因,如果生育孩子,很可能使孩子患上无法治愈的遗传病。经与丈夫协商,小两口决定不再生育自己的孩子。但是,他们都不满30岁,还很年轻,喜欢孩子的两人还是想要感受抚养孩子长大的过程,便决定到福利院收养一个小孩。为了收养孩子,夫妻俩也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请问,他们能领养孩子吗?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依法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想要收养子女,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30周岁。收养制度是为了能让失去家庭的未成年人重新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因此需要从方方面面保障被收养人的权利。这条规定能够从经济能力、教育能力、抚养能力等各个方面对收养人进行限制,从而保障未成年人在被收养后能够健全地成长。如果收养人有任一条件不满足的,都不能收养子女。

本案例中,两人想收养子女,必须等到年满30周岁以后,可以到当地的福利机构进行咨询,了解收养子女的具体流程。收养子女以后,应当进行登记,收养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收养关系成立后,金某夫妻与养子女之间就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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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单身男性想要收养一个小女儿,有什么限制条件吗?
育儿案例

傅某与妻子结婚后不久,便发现妻子怀孕了。得知妻子怀孕的消息以后,傅某十分期待孩子的到来。没想到,还没到预产期,妻子却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他们的女儿早产出世后不幸夭折,而傅某的妻子也因为产后大出血离开了人世。一夜之间痛失两个亲人,对傅某是个很大的打击。傅某为了寄托对妻子和女儿的思念,决定到福利院收养一个小女孩,并全心全意地将她抚养长大。那么,傅某要收养女孩儿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依法解析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已经结婚的夫妇还是没有结婚的单身人士,都可以收养未成年子女。但是,如果收养人单身的,除了需要满足收养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外,还需要另行满足一个限制条件,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如果无配偶者想要收养异性子女,那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应当在40周岁以上。如果无配偶者收养的子女为同性,就不受此规定限制。这样规定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被收养人的权益,避免出现因性别不同、年龄差距较小而可能出现的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实施的性侵害。

在上面的案例中,傅某妻子去世后,他想要再收养一个女儿,必须保证自己的年龄与养女之间的年龄相差40岁以上。如果傅某已经符合其他收养子女的条件,那么在收养女儿时,就要计算好年龄差距,否则无法收养女儿。如果傅某想马上收养一个孩子,那么他可以选择收养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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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生父母不想抚养孩子,能送给他人收养吗?
育儿案例

小陶和小贺恋爱两年后分手。分手后不久,小陶就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小贺并不想对这个孩子负责,让小陶打掉。医生告诉小陶,她的体质很弱,如果要打掉这个孩子,以后可能一生都无法怀孕了。经过考虑,小陶还是生下了这个孩子。孩子出生后,小贺却表示小陶生孩子没经过他的同意,他是不会抚养的。见此情景,小陶的父母无奈便联系到一对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想将孩子送给他们抚养。请问,小陶能将这个孩子送养吗?

依法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除了这三种情况以外,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否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未成年人送养。

此案例中,小陶和小贺在生下孩子以后都不想抚养,但两人都具有抚养能力,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孩子不属于可以被收养的范畴,不能送养给他人。且今后无论最终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另一方都需要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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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以孩子性格不好为由就能解除收养关系吗?
育儿案例

裴某和柳某结婚多年都没有孩子,两人都认为无法生育亲生的孩子了。于是,他们收养了女儿蓉蓉。蓉蓉和两人生活了几个月后,柳某却突然惊喜地发现自己怀孕了。孩子出生以后,裴某和柳某都更加偏心亲生的孩子,忽视了对蓉蓉的关心。蓉蓉为了引起两人的注意,便经常故意闯祸,认为这样父母就能关心她。没想到,裴某和柳某却因此认为蓉蓉的性格有问题,想要解除和蓉蓉的收养关系。请问,收养人能以此为由解除收养关系吗?

依法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是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的。但是,如果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解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收养人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已经年满8周岁,应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那么收养关系不得解除。当送养人发现收养人有侵害未成年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此时,无论被收养人是否成年,送养人都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柳某和裴某执意想要解除,可以和送养人协商。但是,收养孩子之后也意味着背上了一份责任,随意解除收养关系会对孩子的内心造成二次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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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还能要求养女承担养老的责任吗?
育儿案例

已过而立之年的甄某夫妇,在收养了女儿小芸后又抱上了自己的儿子。甄某一直认为与养女小芸没有血缘关系,对小芸也没什么感情。小芸成年后,养母去世,小芸便离开家去外地务工。甄某为了给儿子买房,逼着小芸辞掉工作回乡嫁人,要拿彩礼凑齐房屋的首付款。小芸对养父失望透顶,与甄某的关系急剧恶化,最终解除了收养关系。请问,收养关系解除后,甄某还能要求小芸为其养老吗?

依法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以后,如果存在法定情况,养子女依然需要对养父母履行一定的义务。此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第二,如果收养关系是因为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的,那么养父母还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在上面的案例中,甄某虽然对小芸没有完全尽到养父的责任,但是确实将小芸抚养成人,可以认为两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以后,如果甄某失去了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是可以向小芸主张生活费的。

但是,如果甄某并没有生活上的困难情形,只是单纯让小芸补偿他这些年来养育小芸所花费的抚养费,这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已经形成了家庭关系,应当互相关爱。养父母应当尽心尽力将养子女抚养长大,养子女也应当主动回报养父母的养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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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认为养子不好相处而解除收养关系,能要求生父母补偿支出的抚养费吗?
育儿案例

狄某的妻子在生下大女儿后就失去了生育能力。狄某心里很失望,想方设法地想收养一个男孩。而就在半年前,同村的何某与妻子一起出门时遭遇了一场车祸,妻子在车祸中丧生,何某落下了终身严重残疾。何某因无力抚养9岁的儿子小浩,便将儿子送给狄某收养。狄某抚养小浩一段时间后,发现小浩性格沉默又执拗,非常不好沟通,于是,提出要解除收养关系。何某担心如果让狄某继续抚养小浩,会对小浩的成长不利,遂双方沟通协商后,何某便同意了狄某的要求。请问,此时狄某能要求何某补偿他抚养小浩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吗?

依法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是生父母提出的,那么养父母在解除收养关系以后,可以要求生父母对其在养育养子女期间花费的抚养费进行适当补偿。但是,如果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是因为养父母虐待或者遗弃养子女的,此时养父母已经侵害到养子女的正当权益,对养子女的成长不利,解除收养关系理所当然,不能要求生父母对其花费的抚养费作出补偿。

此案例中,狄某收养小浩以后,认为与小浩性格不合,因此决定解除与小浩的收养关系。可以看出,虽然狄某并没有虐待、遗弃小浩,但是解除收养关系是狄某提出的,因此他不能要求何某补偿他抚养小浩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法律允许收养子女,一方面是为了弥补一些夫妇想要孩子的遗憾;另一方面是为了让失去父母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能拥有更适合其成长的家庭。因此,收养子女不能与利益挂钩,无论是送养人还是收养人,都不能一心盘算着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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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第二款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生父母还能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吗?
育儿案例

小邱从小就被重男轻女的生父母抛弃,幸好遇见了善良的养母,养母将小邱抚养长大。小邱的养父却从一开始就不赞同收养她。自从养母病逝后,养父变本加厉,常常因为一点小事和小邱争吵,小邱无法忍受养父的行为,便将自己几年工作的积蓄都给了养父,要求和他解除收养关系。小邱的生父母听说小邱和养父解除了收养关系,于是找上门来,表示小邱既然已经不是别人的养女了,就还是他们的女儿,要求小邱承担赡养义务。请问,小邱需要赡养生父母吗?

依法解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以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尚未成年,那么应当由生父母继续承担将未成年养子女继续抚养成人的义务;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则需要对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如果成年养子女坚决不同意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那么生父母不能要求其承担赡养责任。

小邱在成年以后因与养父关系恶化,而解除了收养关系。此时,小邱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小邱和生父母协商。小邱已经是成年人,有足够的能力来判断是否要重新和生父母成为一家人。如果小邱认为与生父母之间没有感情,或者无法原谅生父母当年抛弃她的行为,是有权拒绝恢复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小邱拒绝后,生父母不能以与小邱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由,强行要求小邱赡养他们。

条文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Bv6FqsCcM3op3LQWOMiinrYvuc4/mbQ1Xblwez/c6q3/SoKVSDgEvcxUbpc86sV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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