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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學士院舊規
(按閣下本作李愚,《唐志》幷《崇文總目》作楊鉅,今以史爲正)

楊鉅

解題

《翰林學士院舊規》的作者,據洪遵題下注,宋代傳本的撰人有李愚、楊鉅兩種署名。岑仲勉《補僖昭哀三朝翰林學士記》云:“《舊規》内多載昭宗時章制,其最晚之時日爲天復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李愚在唐(非後唐)未嘗入翰林,則似稱鉅撰者近是。但《舊規》内有云:‘契丹書頭云,敕契丹王阿保機。’阿保機是遼太祖名,其稱王(帝)始天祐四年,直至後唐明宗天成元年乃卒。就此條論之,又應與愚爲翰林時相當,故若謂其書與愚完全無關,亦未愜當。” 〔一〕 是岑氏以爲《舊規》主體出于楊鉅之手,而據兩《唐書》本傳,其卒于唐末,此後内容爲李愚所補。傅璇琮《唐翰林學士傳論·晚唐卷》據楊鉅所撰《唐御史裏行虞鼎墓志銘》,墓主卒于後唐同光元年(923),推知楊鉅至晚生活至此年,因此認爲此書“撰于在院時”,“《舊規》中稱‘契丹王阿保機’,楊鉅亦仍在世。楊鉅當于昭宗朝任職時即撰《翰林學士院舊規》,後于五代梁、唐時又有所增補(如補述‘契丹王阿保機’事)” 〔二〕 。否定岑説,以爲全出楊鉅一手。

不過,本書既然主要記録昭宗時的翰林制度,都是楊鉅撰寫當時行用之例,書名爲何要叫“舊規”呢?且楊鉅天祐元年(904)正月以後已離開翰林院 〔三〕 ,他如何知晓阿保機天祐四年(907)稱王之後的詔書體例變化呢?又細考“答蕃書幷使紙及寶函等事例”條注:“自(阿保機)僭稱神號,奏事多繫軍幾所,賜中書,内改例從權,院中無樣。”“僭稱神號”,指阿保機稱帝,時在後梁貞明二年(916),“院中無樣”之語應是在任翰林學士的口吻,非離職學士所能“增補”; “祠祭祈賽例”條“五嶽”下注云:“自新朝署名,應例不署。” 〔四〕 此謂“新朝”,必非唐臣之言,而是五代大臣語氣。因此,一種合理的猜測,就是《舊規》中屬于楊鉅出院之後的内容,是由五代的翰林學士補充的。

後唐皇室以外族繼承大寶,爲了確立自身的正統性,不斷通過各種手段彰明其再造、中興李唐王朝之天命 〔五〕 。明宗即位之後,尤爲著意恢復唐代舊制,“廢僞梁之新格,行本朝之舊章” 〔六〕 。他于長興二年(931)閏五月下詔曰:“其律令格式六典,凡關庶政,互有區分,久不舉行,遂至隳紊。宜准舊制,令百司各于其間,録出本局公事,巨細一一抄寫,不得漏落纖毫,集成卷軸,兼粉壁書在公廳。若未有廨署者,其文書委官司主掌。仍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寫録一本披尋……宜令御史臺遍加告諭催促,限兩月内抄録及粉壁書寫須畢。” 〔七〕 要求各部門抄寫本司的“律令格式”,不但要録成書卷,還要題于署衙,作爲便利參照的工作準則。其中的“式”就包括了具體的章程和條例細則,而楊鉅《舊規》所記,“雜載學士召試格及書詔之體、宿直、假寧之例” 〔八〕 ,内容正合借鑑。同年十二月,圖書全部抄録完成 〔九〕 。恰在這段時間,洪遵提及的李愚,官拜中書侍郎、平章事 〔一〇〕 ,此前他約在莊宗同光二年(924)任翰林學士,明宗即位後改翰林承旨,熟于翰林制度,頗受信重 〔一一〕 。依照制度,此番抄録工作即使不是由他主持,他也可以作爲宰相署名進獻。由此數端推理,“閣下本”《舊規》之所以署名“李愚”,似可重新作一解釋:由于規範辦公制度的需要,後唐諸司整理抄録了唐代的令式,翰林院也在其中,其間加入了個别後梁、後唐的内容;最後由李愚具名奏上,故其後單行的一本《舊規》,便將他冠爲撰人 〔一二〕 。本書之所以命名爲“舊規”,乃是因爲它依據楊鉅記載的“舊制”寫定之故。

當然,全書的絶大部分出自楊鉅之手,著作權理當歸于他名下。楊鉅,字文碩,昭宗時爲翰林學士,懿宗朝翰林學士、宰相楊收次子 〔一三〕 ,兩《唐書》附見其父傳,上揭傅璇琮文對他的生平有詳考。楊鉅于咸通十年(869)中進士,卒于後唐同光元年(923)以後,在亂世中頤享高年。成書的時間,南宋《中興書目》稱撰于光化中(898-901) 〔一四〕 ,不知何據。書中有天復三年(903)的記録,要之定爲他在翰林院時期所作,較爲妥當。

《翰林學士院舊規》的内容,大多出自楊鉅的親身經歷,保全了唐末翰林制度,尤其是書詔制度至爲寶貴的第一手資料。《直齋書録解題》概言之:“雜記院中事例及文書格式,其祠祭、祝版、社稷、宗廟,上至天地,用‘伏惟尚饗’,嶽瀆而降,只曰‘尚饗’,此例今人皆莫之知,則施之尊卑無别矣。”不少文體格式,可與傳世文本對照驗證。

在《翰苑群書》收録諸書中,《舊規》脱誤最爲嚴重,又多是條例,校訂爲難。靜嘉堂本保留了大量盧文弨和鮑廷博的校語,有的訂正已經落實在知不足齋本,還有不少工作則因體例等原因未能反映,此次校證盡量轉録,期于不昧前人之勞績。其餘則采兩《唐書》、新舊《五代史》、《唐會要》、《五代會要》、《大唐開元禮》、《大唐郊祀録》、《册府元龜》、《宋朝事實類苑》等,以資校證。《舊規》多有殘佚,今自《宋朝事實類苑》輯得數條,並綴于篇末。

〔一〕《郎官石柱題名新考訂(外三種)》,中華書局,2004年4月,頁424。

〔二〕《唐翰林學士傳論·晚唐卷》,遼海出版社,2007年11月,頁541。

〔三〕據傅璇琮《唐翰林學士年表(文宗——哀帝朝)》。

〔四〕“署名”原作“署各”,盧文弨疑作“名”,義長。

〔五〕如莊宗《平汴州大赦德音》以少康、光武自比,曰:“中興景命,再造皇猷……誓平元恶,期复本朝。”《改元同光赦文》云:“朕籍係鄭王,志存唐室,合中興于景祚,須再造于洪基。”

〔六〕《五代會要》卷九《定格令》載天成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御史大夫李琪奏。又見《册府元龜》卷六一三《刑法部·定律令五》。

〔七〕《册府元龜》卷一五五《督吏》,卷六六《帝王部·發號令五》亦載,記爲二年正月事,據《册府元龜》卷五一三《憲官部·褒賞》載賞賚抄録官員,曰其事“自夏徂冬”,可知當始于“閏五月”,作“正月”誤。《全唐文》卷一〇七載此詔,題爲《録寫律令格式六典詔》。此前之天成四年十二月辛酉,右庶子王鬱曾奏議“請下内外文武百司,如本司闕令式者,許就三館抄《六典》内本司所掌名目,各粉壁書寫”。

〔八〕《玉海》卷一六七《唐學士院翰林院北門學士》引《中興書目》。

〔九〕《册府元龜》卷五一三《憲官部·褒賞》載長興二年十二月褒賞詔,曰:“國祚中興,皇綱再整,合頒公事,偏委群臣,先敕抄録六典法書,分爲二百四十卷,從朝至夕,自夏徂冬……校前王之舊制,布當代之明規,宜有奬酬,以勵勤恪。”知其于十二月抄竣。

〔一〇〕《舊五代史·明宗紀八》,長興二年三月,“丁亥,以太常卿李愚爲中書侍郎、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

〔一一〕《舊五代史》本傳:“莊宗都洛陽……尋爲主客郎中,數月,召爲翰林學士。”又:“明宗即位……俄以本職權知貢舉,改兵部侍郎,充翰林承旨。”莊宗都洛陽在同光元年(923)十二月,明宗即位在同光四年(926)四月。

〔一二〕北宋李上交《近事會元》卷二“官誥沿革命婦官誥用金花紙”條引本書“沿革”條官告用紙之例,云出“李愚《翰林舊規》”,撰人與洪遵題下注同,可知當時流傳有兩種署名之本。自洪遵之本出,此本遂不傳。

〔一三〕楊母韋東真《墓志》(載趙君平編《秦晉豫新出墓志蒐佚》):“嗣子五人,三人韋氏之自出,曰鑒,曰鉅,曰鎬。”

〔一四〕《玉海》卷一六七《唐學士院翰林院北門學士》引。

初入儤直例 〔一〕

諸行尚書(三十五) 〔二〕 ,左右丞、侍郎(四十),常侍、諫議、給事、舍人(四十五),諸官知制誥(五十),如諫議知即(四十五) 〔三〕 ,太常少卿、諸行郎中(五十五),諸行員外 〔四〕 、起居、侍御史(六十),殿中、補闕(六十五),監察 〔五〕 、拾遺、太常博士(七十五),四赤令、雜入(一百) 〔六〕 ,未昇朝(一百二十),白身(一百四十)。前資各加五直,初入轉官三十直 〔七〕 ,已後每轉一直,改服色一直。初知制誥三直已上 〔八〕 ,遇本直,更儤一日。每新人入,五儤三直一點,自後兩直一點;兩人齊入,即無點。初入亦須酌量,都儤直數足三直多少 〔九〕

〔一〕《職官分紀》卷一五引作“儤宿例”。按,此例爲五代、北宋沿用,詳《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儤直例”(見本書《金坡遺事》輯佚)、《續翰林志》5。

〔二〕以下各句中數字,諸本皆作雙行小字,今統改爲括注。以下凡原作雙行小字者,均準此處理。各數值《職官分紀》均引作“入若干直”。

〔三〕如諫議知即,《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儤直例”作小字注,較勝。

〔四〕諸行員外,《職官分紀》引在“侍御史”下。

〔五〕監察,《職官分紀》引在“拾遺”下。

〔六〕雜入,諸本作“雜人入”,《職官分紀》引作“幷諸雜入”,《翰林志》所記當直例,作“雜入”,據改。

〔七〕三十,“十”字疑衍。與前資官加五直相較,所直過多,不合情理。《宋朝事實類苑》作“三直”。

〔八〕初,《宋朝事實類苑》作“如”,較勝。

〔九〕足,《宋朝事實類苑》作“定”,義勝。“每新”句至末句,《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儤直例”:“每新人入,先五直,舊學士一點,次三直一點,後兩直一點,亦須酌量,都大儤直日數,以定三等多少。如兩人齊入,則不點。”所記與楊書幾全同,文字較從順。今本《舊規》疑有訛誤。

草麻例

新入學士,須見舊學士草麻了,方當合制。已後即據草制,遠處即當制草。第一第三(更有准此)並以命官高卑不次,不繫學士官位。如當制日,遇將相名姓與私諱同者,即請同直替草,遠諱不在此限。

草書詔例

唐天復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學士柳璨准宣于思政殿對,便令到院宣示待詔,自今後寫敕書,後面不得留空紙 〔一〕

〔一〕按,《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天復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學士柳璨准宣于興政殿,令到院宣示待詔,自今後寫敕書,後面不得留空紙。但圓融書敕交日,便當日示訖。”與本條當出一源,《會要》“興政殿”爲“思政殿”之誤。又見蘇易簡《續翰林志》17“晉天福二年”條,互詳彼注。又按,段首稱“唐天復”,“唐”字或是後人所添,楊鉅原文當無。

號簿例

不得有行坐人字,及諸凶惡文字,及廟諱、官諱[事] 〔一〕

〔一〕事,底本脱,餘本有。鮑廷博眉批:“盧云,事亦疑字。”以爲當作“字”。雕版時誤脱,今補。

承旨曆

並先堅生狀若干道 〔一〕 ,遣書詔事休 〔二〕 ,上曆及署名,並計官位次第 〔三〕 ,不得記私事。應入内草文書,只言“某乙准宣入内”,不得言所草文書,仍須真書幷州府去處 〔四〕 ,以防宣索。

〔一〕堅,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云,疑竪。”文淵閣本意改“賢”。

〔二〕休,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云,疑體。”

〔三〕計,明鈔本、謙牧堂本、李鈔本同,抱經樓本、文淵閣本作“記”,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本記,據舊本改計。”“舊本”指明鈔本。

〔四〕真書,抱經樓本、文淵閣本作“直書”,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本直,據舊本改真。”

判公廨例

在院最小學士判 〔一〕

〔一〕此句靜嘉堂本脱,鮑廷博據明鈔本補。

書詔樣 〔一〕

凡外藩奏事,專使若是都押衙、都虞候,即言“都押衙、都虞候某乙至”,其餘一例言“軍將某乙”。若是幕府官,即一例言“判官某乙至”。如是步奏官,即言“奏事官某乙至”。若是進奏官,即空言省所奏如是。自奏事回書,即言“具悉”。若因人奏事賜書詔,即不言“具悉”。詔内呼卿,後言“故兹詔示,想宜知悉” 〔二〕 ,(急詔,便言“故兹急詔”;密詔,便言“故兹密詔”。)已下語及時候。待詔院有例,書内呼“汝”,後言“故兹示諭”。如賜諸蕃鎮將校及内外八鎮將校書,則書頭具本職名。賜諸王詔,如是兄、叔,不名,呼“卿”處改爲“王” 〔三〕 。賜國舅詔,官敕某官舅,呼“卿”處改呼“舅”;如是國舅、駙馬,不繫官位高卑,並賜詔。近准中書記事,國舅詔内捨族呼名,諸王新婦只言“某國夫人”“某氏”。若中書覆狀内有云“中書門下行敕處分”,其詔語不得與覆狀詞同,末云“餘從别敕處分”。或命官宣示,亦云“今授某官,已從别敕處分” 〔四〕 。賜節度使及三軍將士敕書,云“敕某乙(三兩聯便云)、將士等,(及獎將士三軍,故具言 〔五〕 。)宣慰事意”。其除授節使或發兵,尾云“專遣某乙,(若賜官告,即云專官告使 〔六〕 ,告使例云‘等’、‘往彼宣賜下’云。)便令慰諭,想宜知悉。時候,卿與將士,各得平安好。參佐官、僧道、耆夀、百姓,並存問之。遣書指不多及”。非節察,不問參佐 〔七〕 ;出師在外,不問僧道已下。

〔一〕此題靜嘉堂本脱,鮑廷博據明鈔本補。

〔二〕言,他本作“定”,誤。

〔三〕不名呼,諸本作“不呼名”,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云,呼名二字倒轉爲是。”並據下文“呼卿處改呼舅”句例改。

〔四〕已,底本、明鈔本、文淵閣本作“已後”,據靜嘉堂本及上文“餘從别敕處分”句例删。

〔五〕“軍”字下,底本、靜嘉堂本空一格,鮑廷博曰:“舊本、盧本俱空一格。”然明鈔本(即舊本)實奪“軍字”,空兩格,抱經樓本、文淵閣本同;謙牧堂本“軍”下無空格。

〔六〕告,文淵閣本無,明鈔本、靜嘉堂本有,鮑廷博曰:“盧無告字。”

〔七〕不問,諸本作“不同”,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云,當作問。”先改“同”爲“問”,又復舊。兹據下文“不問僧道”改。

祠祭祈賽例

南郊,維年月日,嗣天子臣(署),敢昭告于昊天上帝之靈 〔一〕

北郊,嗣天子臣(署),敢昭告于[(云云)] 〔二〕

五帝,嗣天子臣(署),敢昭告于青帝之靈。諸帝各依方色。

太廟,稱孝子孝孫皇帝臣(署),敢昭告于(云云),及廟號。(並依前項,亦云“敢昭告于”。) 〔三〕

太社、太稷,各一本,稱天子(署),敢昭告于太社之靈。

已上,尾並云“伏惟尚饗” 〔四〕

五嶽,維年月日,皇帝(署)遣某官某乙,致祭于祈禱,即云告。賽謝,即云昭賽于某王。尾只云“尚饗”。(自新朝署名,應例不署) 〔五〕

東嶽天齊王 中嶽中天王 西嶽金天王 南嶽司天王 北嶽安天王

四瀆唯不御署,其餘並同五嶽。

江瀆廣源公 河瀆靈源公 淮瀆廣潤公 〔六〕 濟瀆清源公

九宫貴神

太一 天一 攝提 咸池 軒轅 招揺 天符 青龍 太陰

已上並云年月朔,嗣天子,不稱臣,謹遣某官某,祭于某貴神之靈。尚饗 〔七〕

風師 雷師 雨師 諸星帝

北郊嶽鎮海瀆(唯此一處望祭,其餘並同一板 〔八〕 。風神已下,只云“皇帝遣某,致祭某之神 〔九〕 。尚饗”。)

已上並是舊例,爲水旱災異祈禱處,其諸色神祠,特敕賽,而臨時酌量輕重發遣 〔一〇〕

〔一〕按,《大唐開元禮》卷五《冬至祀圜丘有司攝事·進熟》:“維某年歲次月朔日,子嗣天子臣某,謹遣太尉封臣名,敢昭告于昊天上帝:大明南至,長晷初升……高祖神堯皇帝配神作主。尚饗。”

〔二〕云云,據靜嘉堂本補。按,《大唐開元禮》卷二九《皇帝夏至祭方丘·進熟》、《大唐郊祀録》卷八《祭禮一·夏至祭皇地祇》,其祝文例曰:“維某年歲次月朔日,子嗣天子臣某,敢昭告于皇地祇。”可知此“云云”,文例作“皇地祇”。

〔三〕下一“昭告”,疑當作“昭薦”,《大唐郊祀録》卷五《祀禮二·明堂祀昊天上帝》祝文作“敢昭薦于”云云。按,《大唐開元禮》卷五《冬至祀圜丘有司攝事·進熟》:“維某年歲次月朔日,子孝曾孫開元神武皇帝臣某,謹遣太尉臣名,敢昭告于高祖神堯皇帝……謹以制幣犧齊,粢盛庶品,式陳明薦,侑神作主。尚饗。”

〔四〕此段謙牧堂本、靜嘉堂本、文淵閣本連上段寫。“已上尾”,文淵閣本作“已上後尾”。

〔五〕“賽謝”至“不署”,明鈔本、謙牧堂本、靜嘉堂本自爲一段。名,底本作“各”,靜嘉堂本鮑廷博眉批:“盧云,各疑名。”義長。

〔六〕廣潤公,爲“長源公”之誤,詳下“皇帝遷歸西都”條注。

〔七〕按,皇帝祭九宫貴神不稱臣,《舊唐書·禮儀四》:“大和二年八月,監察御史舒元輿奏:‘七月十八日,祀九宫貴神……伏見祝版九片,臣伏讀既竟,竊見陛下親署御名及稱臣于九宫之神。臣伏以天子之尊,除祭天地、宗廟之外,無合稱臣者……此九神,于天地猶子男也,于日月猶侯伯也。陛下尊爲天子,豈可反臣于天之子男耶?臣竊以爲過。縱陰陽者流言其合祀,則陛下當合稱皇帝遣某官致祭于九宫之神,不宜稱臣與名。”

〔八〕按,《大唐郊祀録》卷二《凡例中》:“祈禱,凡京师孟夏已後,旱則祈嶽鎮海瀆及諸山川能興雲[雨]者于北郊,望而告之。”同一板,謂諸神祝文置于同一祝版。

〔九〕“祭”下,靜嘉堂本有“于”字,鮑廷博眉批:“舊無于字。”

〔一〇〕敕,文淵閣本作“救”,靜嘉堂本鮑廷博夾批曰:“盧本作救。”皆誤。

道門青詞例

維某年月,歲次某,月朔,某日辰,嗣皇帝臣(署),謹差某銜威儀某大師賜紫,某處奉依科儀,修建某道場幾日。謹稽首上啓虚無自然元始天尊、太上道君 〔一〕 、太上老君、三清衆聖、十極靈仙、天地水三官、五嶽衆官、三十六部衆經、三界官屬、宫中大法師、一切衆靈。臣聞云云。尾云“謹詞”。 〔二〕

〔一〕太上道君,謙牧堂本、靜嘉堂本奪,鮑廷博據明鈔本補。

〔二〕按,例文如《文苑英華》卷四七二吴融《上元青詞》:“維光化四年,歲次辛酉,正月乙酉朔,十五日己亥,皇帝臣,稽首大聖祖高上大道金闕玄元天皇大帝:伏以時當獻歲,節及上元,爰命香火道人,煙霞志士,按科儀于金闕,陳齋醮于道場。伏願大鼓真風,潜垂道蔭,俾從反正,永保無虞,四海九州,干戈偃戢,東皋南畝,皆獲豐登,冀與兆人,同臻介福。謹詞。”

天皇大帝表(亦使表紙)

維某年,歲次某,月朔,某日[辰] 〔一〕 ,嗣天子(署),謹醮告于天皇大帝。伏以[(云云)] 〔二〕

〔一〕辰,底本無,據靜嘉堂本及上條文例補。鮑廷博曰:“舊無辰字。”

〔二〕云云,據靜嘉堂本補。鮑廷博曰:“舊無云云。”按,例見上條注引吴融文。

北極尊神已下醮下(使白紙者)

維年月日,正嗣皇帝(署)謹致醮于北極尊神 〔一〕 ,及日月七耀、二十八宿、諸位星辰等。伏以(云云)。尾云“尚饗” 〔二〕

〔一〕日正,底本作“同上”,明鈔本、文淵閣本作“同正”,靜嘉堂本作“日正”,鮑廷博曰:“盧本、舊本俱作同。”兹據靜嘉堂本及前後條文例改。

〔二〕云,明鈔本、文淵閣本無,靜嘉堂本鮑廷博曰:“云字舊脱。”

祭諸色神祇文(使白紙,與北極文同時發遣)

維年月日,皇帝遣陰陽官某乙,致祭于五嶽、四瀆、天曹、地府、諸龍等,(稱“朕”云云。)尾云“尚饗”。

祭本命元神

維年月日,皇帝遣陰陽官某乙,致祭于本命元神,(稱“朕”云云。)尾云“尚饗” 〔一〕

〔一〕尾云,明鈔本、文淵閣本無,靜嘉堂本鮑廷博曰:“二字舊脱。”

恩賜近例(不録) 〔一〕

〔一〕靜嘉堂本鮑廷博曰:“‘恩賜近例不録’,此下‘皇帝’云云亦當有標目,今無之,必有脱簡。”

皇帝遷歸西都,應嶽鎮海瀆、名山大川及州府靈迹、封崇神祠,祭告 〔一〕

中嶽嵩山中天王,[在河南府界] 〔二〕 東嶽岱山天齊王,在兖州界 〔三〕 西嶽華山金天王,在華州界 〔四〕 北嶽恒山安天王,在定州界南嶽衡山司天王,在衡州界 〔五〕

北鎮醫無閭山廣寧公,在營州界西鎮吴山成德公,在隴州界 〔六〕 東鎮沂山東安公,在沂州界 南鎮會稽山永興公 〔七〕 ,在越州界 〔八〕

東海廣德王,在萊州界西海廣潤王,在河中[府]界 〔九〕 南海廣利王,在廣州界 〔一〇〕 北海廣澤王,在孟州界 〔一一〕

東瀆大淮長源公,在泌州界 〔一二〕 西瀆大河靈源公,在河[中]府界 〔一三〕 北瀆大濟清源公,在孟州界南瀆大江廣源公,在成都府界 〔一四〕

右前件一十七處,准中書覆狀録到,勘同 〔一五〕

〔一〕“祭告”下,謙牧堂本、靜嘉堂本有“于(云云)”,鮑廷博曰:“舊無。”按,“遷歸西都”,當指光化元年昭宗自華州還京師事。

〔二〕在河南府界,諸本奪,據文例及《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補。

〔三〕天齊王,《舊唐書·禮儀四》、《通典》卷四六《禮六·山川》、《唐會要》卷四七《封諸嶽瀆》、《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作“齊天王”。在,明鈔本、抱經樓本、文淵閣本無,謙牧堂本、靜嘉堂本有,鮑廷博曰:“在字舊無。”

〔四〕界,明鈔本、抱經樓本、文淵閣本無,謙牧堂本、靜嘉堂本有,鮑廷博曰:“界字舊無。”

〔五〕按,《舊唐書·禮儀四》:“玄宗先天二年,封華嶽神爲金天王。開元十三年,封泰山神爲天齊王。天寶五載,封中嶽神爲中天王,南嶽神爲司天王,北嶽神爲安天王。”《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祭東嶽岱宗天齊王于兖州界,祭南嶽衡山司天王于衡州界,祭中嶽嵩山中天王于河南府界,祭西嶽華山金天王于華州界,祭北嶽恒山安天王于定州界。”

〔六〕成德公,諸本誤作“感德公”,據《唐會要》卷四七《封諸嶽瀆》、《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改。《會要》之“吴嶽山”即“吴山”,至德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改,祠享官屬同五嶽。

〔七〕南鎮,明鈔本脱。

〔八〕按,《唐會要》卷四七《封諸嶽瀆》:“(天寶)十載正月二十三日……封沂山爲東安公,會稽山爲永興公,吴嶽山爲成德公,霍山爲應聖公,醫巫閭山爲廣寧公。”《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祭東鎮沂山東安公于沂州界,祭南鎮會稽山永興公于越州界,祭西鎮吴山成德公于隴州界,祭北鎮醫無閭山廣寧公于營州界。”

〔九〕河中府,下文“西瀆大河靈源公,在河[中]府界”,知此處當奪“府”字。陳暘撰《樂書》卷一九二《樂圖論》:“立秋日,祀……西海廣潤王、河瀆靈源公,並于河中府;西海就河瀆廟望祭。”據補。《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作“同州”,蓋其祠所在之朝邑縣,唐時先後歸屬同州及河中府(《新唐書·地理一》《地理三》),故兩書所記不同。

〔一〇〕廣利王,諸本作“寧邦王”,《舊唐書·禮儀四》、《通典》卷四六、《唐會要》卷四七、《大唐郊祀録》卷八、韓愈《南海神廟碑》等皆作“廣利王”,且四海尊號均以“廣某王”爲名,此不當獨名“寧邦”,兹據改。

〔一一〕孟州,謙牧堂本、靜嘉堂本作益州,誤。鮑廷博曰:“盧本孟,舊孟。”按,《唐會要》卷四七《封諸嶽瀆》:“(天寶)十載正月二十三日,封東海爲廣德王,南海爲廣利王,西海爲廣潤王,北海爲廣澤王。”《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祭東海廣德王于萊州界,祭南海廣利王于廣州界,祭西海廣潤王于同州界,祭北海廣澤王于河南府界。”

〔一二〕長源公,諸本作“廣潤公”,據《舊唐書·玄宗下》、《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改。按,四瀆尊號均以“某源公”爲名,此不當名“廣潤”,涉上誤。泌州,《大唐郊祀録》卷八作“唐州”。按,昭宗天祐三年唐州徙治泌陽,改稱泌州。

〔一三〕河中府,底本無“中”,上文“西海廣潤王,在河中[府]界”,知此處當奪“中”字。餘詳彼注。

〔一四〕成都府,諸本作“廣都府”。唐無廣都府,有廣都縣,屬成都府,即今成都市雙流區。《寶刻類編》卷六著録大中十三年正月初七立、李景讓撰《江瀆廣源公碑》(即《全唐文》卷七六三《南瀆大江廣源公廟記》),廟在成都;《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亦作“成都”,據改。以上三段,底本及明鈔本、文淵閣本皆連寫,兹據謙牧堂本、靜嘉堂本改分段。按,《舊唐書·玄宗下》,天寶六載正月,“封河瀆爲靈源公,濟瀆爲清源公,江瀆爲廣源公,淮瀆爲長源公”。《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祭東瀆大淮長源公于唐州界,祭南瀆大江廣源公于成都府界,祭西瀆大河靈源公于同州界,祭北瀆大濟清源公于河南府界。”

〔一五〕底本此句連寫至下文標題之“舊例”,餘本連寫至下文之“事例”。靜嘉堂本鮑廷博批:“盧云,此處當分析。”並于“同”字下施直角號表示分斷,是也。手民失察,今改。

待詔院當院伏見舊例 〔一〕

〔一〕此句鮑廷博旁批“此處疑有脱文”,並于靜嘉堂本“例”字下施直角號分斷,故底本單作一行。

答蕃書幷使紙及寶函等事例 〔一〕

新羅、渤海書頭云“敕某國”云,王著姓名,尾云“卿比平安好,遣書指不多及” 〔二〕 。使五色金花白背紙,次寶函封,使印。黠戛斯書,使紙幷寶函,與新羅一般,書頭云“敕黠戛斯”,著姓名,尾云“卿比平安好,遣書指不多及” 〔三〕 ,使印。回鶻天睦可汗書頭云“皇帝舅敬問回鶻天睦可汗外甥”,尾云“想宜知悉,時候,卿比平安好”,将相及部族男女兼存問之。(下同前,使印。如册可汗,即首云“敕某王子外甥”,尾云“問部族男女等”。)

契丹書頭云“敕契丹王阿保機” 〔四〕 ,尾云“想宜知悉,時候,卿比平安好”。(下同黠戛斯也。) 〔五〕 舊使黄麻紙,平使印 〔六〕 ;自爲朝宣令,使五色牋紙,並使印,及次寶鈿函封。(自僭稱神號,奏事多繫軍幾所,賜中書,内改例從權,院中無樣。)䍧牱書頭云“敕䍧牱” 〔七〕 ,著姓名,尾云“想宜知悉,時候,卿比好否 〔八〕 ?遣書不多及”,五色牋紙,不使印。退渾 〔九〕 、党項、吐蕃使首領書頭云“敕”,與䍧牱一般,使黄麻紙,不使印。賜國舅詔,著姓名,呼“卿”,新例不著姓名 〔一〇〕 ;諸州刺史,書呼“汝”。南詔驃信書頭云“皇帝舅敬問驃信外甥” 〔一一〕 ,尾與回鶻書一般,至“不多及”後具四相名銜 〔一二〕 ,書敕一般 〔一三〕 。此一件,是故待詔李郜云,僖宗在西川日,曾行此書,使白紙,亦使印。

〔一〕靜嘉堂本鮑廷博眉批:“‘答蕃書’云云,似是下條目録。”底本因以此句爲題,是。謙牧堂本、抱經樓本、文淵閣本連上“舊例”句爲題,非。

〔二〕按,《白居易集》卷五六《與新羅王金重熙等書》:“敕新羅王金重熙……冬寒,卿比平安好,卿母比得和宜。官吏僧道將士百姓等,各加存問。遣書指不多及。”

〔三〕按,李德裕《李文饒文集》卷六《賜黠戛斯書》:“皇帝敬問黠戛斯可汗……春暖,想可汗休泰,將相以下並存問之。遣書指不多及。”

〔四〕“契丹”一段,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本連上,舊另起。”文淵閣本亦連上寫,蓋因抱經樓本恰于“契丹”處换行而誤連。

〔五〕按,《文苑英華》卷四七一封敖《與契丹王鶻戍書二首·一》:“敕契丹王鶻戍……各賜官告,想宜知悉。春寒,卿比平安好否?兵馬使以下並各存問之。遣書指不多及。”

〔六〕平,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云,平疑幷。”

〔七〕䍧牱,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云,當作牂柯。舊亦訛。”按,亦作牂牁。

〔八〕好,謙牧堂本、靜嘉堂本作“安好”,鮑廷博曰:“舊無安字。”

〔九〕按,退渾,即吐谷渾之急讀。《資治通鑑》卷二八二“後晉高祖天福五年”胡三省注引宋白曰:“吐谷渾謂之退渾,蓋語急而然。”

〔一〇〕“著姓”至“姓名”,謙牧堂本作大字,餘本皆作雙行小字,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云,當大書。”據改。

〔一一〕諸本“皇帝”至“使印”另起一行,鮑廷博曰:“似不應另行。宋本亦另行,盧本連。”按,另行頂格寫(唐人謂平出或跳出),蓋示敬,鮑以爲另起一段,非。文淵閣本連寫,乃因其例不留平闕格式。上文“皇帝舅敬問回鶻天睦可汗外甥”,原書當亦提行寫。

〔一二〕按,張九齡《曲江集》卷一二《敕西南蠻大首領蒙歸義書》:“敕西南蠻大帥特進蒙歸義及諸酋首領等,卿近在邊境……比秋凉,卿及百姓並平安好。遣書指不多及。”稱姓名及呼卿,一如《舊規》。

〔一三〕書敕,疑“畫敕”之誤。

光院例 〔一〕

承旨尚書左丞知制誥陸扆撰詞,牓于玉堂:貴調金鉉 〔二〕 ,解視草之煩勞,出擁碧幢 〔三〕 ,釋援毫之羇束。固人臣之極致,亦翰墨之殊榮。至于察風俗于一方,掌貨泉于三使,其爲盡也 〔四〕 ,抑又次焉。各率金錢,以光玉署 〔五〕 。列之如左 〔六〕

將相各三百千 〔七〕 使相五百千

觀察使三百千 度支使二百千 〔八〕

鹽鐵使二百千 〔九〕 户部一百千(制下一日,送入院,充公用)

〔一〕按,光院錢,翰林院徵收之禮金。唐昭宗乾寧三年七月,陸扆創爲此例,《舊唐書·陸扆傳》:“(乾寧)三年正月,宣授學士承旨,尋改左丞。其年七月,改户部侍郎同平章事。故事,三署除拜,有光署錢,以宴舊僚,内署即無斯例。扆拜輔相之月,送學士光院錢五百貫,特舉新例,内署榮之。”《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略同,更云:“仍定例,將相各二百千,使相五百千,觀察使三百千,度支三百千,鹽鐵二百千,户部一百千。”數額微異。

〔二〕金鉉,《紺珠集》卷一一引同。文淵閣本作“金戛”,不詞。《天中記》卷三〇《翰林院》引作“金鼎”。金鉉,横穿鼎耳用以提鼎之横杠,此謂奉食之優厚。

〔三〕碧幢,唐代高官車船上所張帷幔,以青油塗飾。

〔四〕盡,諸本同,《紺珠集》卷一一《光院例》、《天中記》卷三〇《翰林院》引作“盛”。

〔五〕按,《紺珠集》卷一一《光院例》引此段,文字頗有出入:“《舊規》云:陸展(引按,”扆“之誤)撰光院例,牓于院堂,云:貴調金鉉,解視草之煩勞;出擁碧幢,釋援毫之羈束。固人臣之極致,亦翰苑之殊榮。至于察風俗于一方,掌貨泉于三使,其爲盛也,抑又次焉。各出金錢,用光玉署。”《天中記》卷三〇《翰林院》復引之,訛誤更甚。

〔六〕左,靜嘉堂本、文淵閣本作“右”,鮑廷博曰:“盧云,當作左。”

〔七〕三百千,《唐會要·翰林院》作“二百千”。

〔八〕二百千,《唐會要·翰林院》作“三百千”。

〔九〕鹽鐵使,靜嘉堂本鮑廷博曰:“舊無使字。”《會要》“度支”“鹽鐵”下並無“使”字。

對見儀

大殿對蕃客,承旨殿下祝聖德,蹈舞訖,唤上殿,各奏事。如其日中 〔一〕 ,候舞訖 〔二〕 ,便出,行例如初。入上殿,更曲謝殿上,並不蹈舞。先于殿西北隅立,候客省奏“某乙等到”,殿上云“唤”,客省使遞聲云“唤”,即鞠躬高唱喏,趨至庭前立,即拜;拜即説承旨致詞,又拜;拜訖,舞蹈;舞蹈訖,又拜。如中謝,便于本立處拜及舞蹈,更不歸行。小殿中謝,並不唤,上便出,如賜服色,卻唤宣了拜,且出;服訖,卻入致詞謝。非時詔,及樓上祇候,並拜了,稱聖躬萬福,便止,不别致詞。五月一日,及大殿稱慶賀,正至立伏,准臺牒外赴班,即立于中書相公之後,左省班前,自爲一班。如有使相後進,並同兩省回于中書見宰相。(憩止並在客人院内。)應正至五月一日,如不坐,並齊入院進名奉賀,具銜旨,銜某乙等奉賀。五月一日云,起居大忌,並齊入奉,進名奉慰 〔三〕

〔一〕日中,明鈔本、謙牧堂本、抱經樓本、文淵閣本同;靜嘉堂本作“平日”,鮑廷博曰:“舊日中,盧日中,改平日。”

〔二〕“候”字下,謙牧堂本、靜嘉堂本多“蹈”字,鮑廷博曰:“舊無,盧亦無。”“舊”謂明鈔本。

〔三〕底本下有注:案,此條多誤字,俟别本訂正。

沿革

大順二年十月宣:每進畫、詔書,别録小字本,首留内,永爲定式 〔一〕 。乾寧三年,加階爵,止于進狀,不中謝。

舊例,宰相及使相官告,並使五色背綾金花紙,節度使並使白綾金花紙,命婦即金花羅紙。乾寧二年十月,李鋋自黔南節相改授京兆尹,兩度諮報中書,使白綾紙 〔二〕 。十一月,渤海國王大璋諧敕書,院中稱加官,合是中書意,諮報中書 〔三〕 。乾寧三年,承旨牓子:凡中書覆狀奉錢物 〔四〕 ,如賜詔徵促,但略言色額,其數目不在言,但云並從别敕處分。中書覆狀,如云中書門下行敕,其詔語不得與覆狀語同 〔五〕 。每降制,鈔小字録一本,送樞密院。

〔一〕首,靜嘉堂本作“旨”,鮑廷博曰:“舊首,盧首。”按,《唐會要·翰林院》、《宋朝事實類苑》卷三〇“進制書小字本”引《舊規》無此字,疑衍。永,諸本作“承”,《唐會要·翰林院》、《宋朝事實類苑》卷三〇引《舊規》作“永”。按,“永爲定式”爲官文書套語,據改。又按,《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大順二年十月宣,每進書(引按,當爲畫)詔書,别録小字本留内,永爲定式。”

〔二〕“舊例”至“綾紙”,李上交《近事會元》卷二“官誥沿革命婦官誥用金花紙”條引,云出“李愚《翰林舊規》”,作者署名同本書題下注所謂“閣下本”。按,《續翰林志》15記此事在“乾寧二年十月十日”。

〔三〕十一月,《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作“十月”。大璋諧,諸本同,當從《唐會要》作“大瑋瑎”。按,《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乾寧二年十月,賜渤海王大瑋瑎敕書,翰林稱加官,合是中書撰書意,諮報中書。”

〔四〕奉,《唐會要·翰林院》作“奏”。

〔五〕按,《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三年二月,承旨榜子,凡中書覆狀奏錢物,如賜召徵促,但略言色額,其數目不在言内,但云並從别敕處分。中書覆狀,如云中書門下行敕,其詔語不得與覆狀語同。”

學士請假

應學士請假,七日一度奏,經三奏,即自奏,即自進章表,陳某乙…… 〔一〕

〔一〕“應學”至次一“即自”,底本爲一行,其後空一頁半,至第三頁第七行始書“進章表”至文終;餘本皆接寫。靜嘉堂本鮑廷博于後一“即自”下畫分段符,眉批:“舊本頁盡‘即自’。”“舊本”即明鈔本,其于“即至”盡頁,鮑據此以爲“此(引按,指本段)不當在‘請假’條内,疑有脱”。又曰:“‘進章表’云云另换頁。”又曰:“中間蓋脱一頁矣。”按,“陳某乙”爲自述語氣,與册皇太子文體不類,當爲“學士請假”之文例,今改“進章表陳某乙”六字入上文,“乾寧四年”以下另爲一條。按,《續翰林志》5云:“其内制儤直及吉凶、疾病諸假則例,自具《翰林舊規》。”本條内容當即“吉凶、疾病諸假則例”之類,惜乎不傳。

乾寧四年二月十四日,册皇太子。出就班,賀禮畢,又上表賀,並上皇太子牋 〔一〕 。(云“某等叩頭,伏承某、伏惟殿下”云云,“謹奉牋陳賀,某等叩頭,謹牋。年月日,承旨銜某等上牋。”封題云“具銜某等上牋”。)

〔一〕“册皇”至“子牋”,《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引,題“册皇太子”,或爲此條原名。

輯佚 〔一〕

1 《舊規》云:學士大慶賀、大朝會,並立于宰相之後。 (《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學士班次”)

2 《舊規》:學士當直,則趁晚朝,不當直,即無逐日起居。 (《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學士罷晚朝”)

3 楊鉅《舊規》“交宿例”云:“新人常早入,舊人即輪一巡,早入伴已後,即晚入。晚入人待交早入人,常先出。早入卯時,晚入趁早堂。” (《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儤直例 · 又”)

4 《舊規》云:學士新入院,飛龍賜馬一匹,並鞍轡及芻粟,謂之長借。《舊規》云:上後三兩日内,就院置宴。《舊規》云:十月初,别賜錦長襖子。 (《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學士新入院”)

5 《舊規》:當制者草第一、第三,並以命官高卑爲次,不繫學士官位。 (《宋朝事實類苑》卷三〇“學士草制次第”)

6 《舊規》云:皇帝降聖之日,學士六員,共率一百二十緡,寺中齋 〔二〕 (《宋朝事實類苑》卷三〇“降聖節齋宴”)

〔一〕《宋朝事實類苑》所引諸書,尤其是《金坡遺事》中,載有《舊規》佚文,但均經明顯改寫,如卷三〇“學士中謝”條,出本書“對見儀”,但文字出入極大。故各條仍録其轉述之語,並不加引號。

〔二〕《玉堂雜記》卷上引文略異,作:“學士六人,遇聖節,共率百二十緡,寺中設齋。” /Ay3GprINOZLzDo+QHh65VF+GdjaSL0a79XfFqr7HlwyWA7NlTqFdsMwRuMrE6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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