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題
《翰林學士院舊規》的作者,據洪遵題下注,宋代傳本的撰人有李愚、楊鉅兩種署名。岑仲勉《補僖昭哀三朝翰林學士記》云:“《舊規》内多載昭宗時章制,其最晚之時日爲天復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李愚在唐(非後唐)未嘗入翰林,則似稱鉅撰者近是。但《舊規》内有云:‘契丹書頭云,敕契丹王阿保機。’阿保機是遼太祖名,其稱王(帝)始天祐四年,直至後唐明宗天成元年乃卒。就此條論之,又應與愚爲翰林時相當,故若謂其書與愚完全無關,亦未愜當。” 〔一〕 是岑氏以爲《舊規》主體出于楊鉅之手,而據兩《唐書》本傳,其卒于唐末,此後内容爲李愚所補。傅璇琮《唐翰林學士傳論·晚唐卷》據楊鉅所撰《唐御史裏行虞鼎墓志銘》,墓主卒于後唐同光元年(923),推知楊鉅至晚生活至此年,因此認爲此書“撰于在院時”,“《舊規》中稱‘契丹王阿保機’,楊鉅亦仍在世。楊鉅當于昭宗朝任職時即撰《翰林學士院舊規》,後于五代梁、唐時又有所增補(如補述‘契丹王阿保機’事)” 〔二〕 。否定岑説,以爲全出楊鉅一手。
不過,本書既然主要記録昭宗時的翰林制度,都是楊鉅撰寫當時行用之例,書名爲何要叫“舊規”呢?且楊鉅天祐元年(904)正月以後已離開翰林院 〔三〕 ,他如何知晓阿保機天祐四年(907)稱王之後的詔書體例變化呢?又細考“答蕃書幷使紙及寶函等事例”條注:“自(阿保機)僭稱神號,奏事多繫軍幾所,賜中書,内改例從權,院中無樣。”“僭稱神號”,指阿保機稱帝,時在後梁貞明二年(916),“院中無樣”之語應是在任翰林學士的口吻,非離職學士所能“增補”; “祠祭祈賽例”條“五嶽”下注云:“自新朝署名,應例不署。” 〔四〕 此謂“新朝”,必非唐臣之言,而是五代大臣語氣。因此,一種合理的猜測,就是《舊規》中屬于楊鉅出院之後的内容,是由五代的翰林學士補充的。
後唐皇室以外族繼承大寶,爲了確立自身的正統性,不斷通過各種手段彰明其再造、中興李唐王朝之天命 〔五〕 。明宗即位之後,尤爲著意恢復唐代舊制,“廢僞梁之新格,行本朝之舊章” 〔六〕 。他于長興二年(931)閏五月下詔曰:“其律令格式六典,凡關庶政,互有區分,久不舉行,遂至隳紊。宜准舊制,令百司各于其間,録出本局公事,巨細一一抄寫,不得漏落纖毫,集成卷軸,兼粉壁書在公廳。若未有廨署者,其文書委官司主掌。仍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寫録一本披尋……宜令御史臺遍加告諭催促,限兩月内抄録及粉壁書寫須畢。” 〔七〕 要求各部門抄寫本司的“律令格式”,不但要録成書卷,還要題于署衙,作爲便利參照的工作準則。其中的“式”就包括了具體的章程和條例細則,而楊鉅《舊規》所記,“雜載學士召試格及書詔之體、宿直、假寧之例” 〔八〕 ,内容正合借鑑。同年十二月,圖書全部抄録完成 〔九〕 。恰在這段時間,洪遵提及的李愚,官拜中書侍郎、平章事 〔一〇〕 ,此前他約在莊宗同光二年(924)任翰林學士,明宗即位後改翰林承旨,熟于翰林制度,頗受信重 〔一一〕 。依照制度,此番抄録工作即使不是由他主持,他也可以作爲宰相署名進獻。由此數端推理,“閣下本”《舊規》之所以署名“李愚”,似可重新作一解釋:由于規範辦公制度的需要,後唐諸司整理抄録了唐代的令式,翰林院也在其中,其間加入了個别後梁、後唐的内容;最後由李愚具名奏上,故其後單行的一本《舊規》,便將他冠爲撰人 〔一二〕 。本書之所以命名爲“舊規”,乃是因爲它依據楊鉅記載的“舊制”寫定之故。
當然,全書的絶大部分出自楊鉅之手,著作權理當歸于他名下。楊鉅,字文碩,昭宗時爲翰林學士,懿宗朝翰林學士、宰相楊收次子 〔一三〕 ,兩《唐書》附見其父傳,上揭傅璇琮文對他的生平有詳考。楊鉅于咸通十年(869)中進士,卒于後唐同光元年(923)以後,在亂世中頤享高年。成書的時間,南宋《中興書目》稱撰于光化中(898-901) 〔一四〕 ,不知何據。書中有天復三年(903)的記録,要之定爲他在翰林院時期所作,較爲妥當。
《翰林學士院舊規》的内容,大多出自楊鉅的親身經歷,保全了唐末翰林制度,尤其是書詔制度至爲寶貴的第一手資料。《直齋書録解題》概言之:“雜記院中事例及文書格式,其祠祭、祝版、社稷、宗廟,上至天地,用‘伏惟尚饗’,嶽瀆而降,只曰‘尚饗’,此例今人皆莫之知,則施之尊卑無别矣。”不少文體格式,可與傳世文本對照驗證。
在《翰苑群書》收録諸書中,《舊規》脱誤最爲嚴重,又多是條例,校訂爲難。靜嘉堂本保留了大量盧文弨和鮑廷博的校語,有的訂正已經落實在知不足齋本,還有不少工作則因體例等原因未能反映,此次校證盡量轉録,期于不昧前人之勞績。其餘則采兩《唐書》、新舊《五代史》、《唐會要》、《五代會要》、《大唐開元禮》、《大唐郊祀録》、《册府元龜》、《宋朝事實類苑》等,以資校證。《舊規》多有殘佚,今自《宋朝事實類苑》輯得數條,並綴于篇末。
〔一〕《郎官石柱題名新考訂(外三種)》,中華書局,2004年4月,頁424。
〔二〕《唐翰林學士傳論·晚唐卷》,遼海出版社,2007年11月,頁541。
〔三〕據傅璇琮《唐翰林學士年表(文宗——哀帝朝)》。
〔四〕“署名”原作“署各”,盧文弨疑作“名”,義長。
〔五〕如莊宗《平汴州大赦德音》以少康、光武自比,曰:“中興景命,再造皇猷……誓平元恶,期复本朝。”《改元同光赦文》云:“朕籍係鄭王,志存唐室,合中興于景祚,須再造于洪基。”
〔六〕《五代會要》卷九《定格令》載天成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御史大夫李琪奏。又見《册府元龜》卷六一三《刑法部·定律令五》。
〔七〕《册府元龜》卷一五五《督吏》,卷六六《帝王部·發號令五》亦載,記爲二年正月事,據《册府元龜》卷五一三《憲官部·褒賞》載賞賚抄録官員,曰其事“自夏徂冬”,可知當始于“閏五月”,作“正月”誤。《全唐文》卷一〇七載此詔,題爲《録寫律令格式六典詔》。此前之天成四年十二月辛酉,右庶子王鬱曾奏議“請下内外文武百司,如本司闕令式者,許就三館抄《六典》内本司所掌名目,各粉壁書寫”。
〔八〕《玉海》卷一六七《唐學士院翰林院北門學士》引《中興書目》。
〔九〕《册府元龜》卷五一三《憲官部·褒賞》載長興二年十二月褒賞詔,曰:“國祚中興,皇綱再整,合頒公事,偏委群臣,先敕抄録六典法書,分爲二百四十卷,從朝至夕,自夏徂冬……校前王之舊制,布當代之明規,宜有奬酬,以勵勤恪。”知其于十二月抄竣。
〔一〇〕《舊五代史·明宗紀八》,長興二年三月,“丁亥,以太常卿李愚爲中書侍郎、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
〔一一〕《舊五代史》本傳:“莊宗都洛陽……尋爲主客郎中,數月,召爲翰林學士。”又:“明宗即位……俄以本職權知貢舉,改兵部侍郎,充翰林承旨。”莊宗都洛陽在同光元年(923)十二月,明宗即位在同光四年(926)四月。
〔一二〕北宋李上交《近事會元》卷二“官誥沿革命婦官誥用金花紙”條引本書“沿革”條官告用紙之例,云出“李愚《翰林舊規》”,撰人與洪遵題下注同,可知當時流傳有兩種署名之本。自洪遵之本出,此本遂不傳。
〔一三〕楊母韋東真《墓志》(載趙君平編《秦晉豫新出墓志蒐佚》):“嗣子五人,三人韋氏之自出,曰鑒,曰鉅,曰鎬。”
〔一四〕《玉海》卷一六七《唐學士院翰林院北門學士》引。
初入儤直例 〔一〕
諸行尚書(三十五) 〔二〕 ,左右丞、侍郎(四十),常侍、諫議、給事、舍人(四十五),諸官知制誥(五十),如諫議知即(四十五) 〔三〕 ,太常少卿、諸行郎中(五十五),諸行員外 〔四〕 、起居、侍御史(六十),殿中、補闕(六十五),監察 〔五〕 、拾遺、太常博士(七十五),四赤令、雜入(一百) 〔六〕 ,未昇朝(一百二十),白身(一百四十)。前資各加五直,初入轉官三十直 〔七〕 ,已後每轉一直,改服色一直。初知制誥三直已上 〔八〕 ,遇本直,更儤一日。每新人入,五儤三直一點,自後兩直一點;兩人齊入,即無點。初入亦須酌量,都儤直數足三直多少 〔九〕 。
〔一〕《職官分紀》卷一五引作“儤宿例”。按,此例爲五代、北宋沿用,詳《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儤直例”(見本書《金坡遺事》輯佚)、《續翰林志》5。
〔二〕以下各句中數字,諸本皆作雙行小字,今統改爲括注。以下凡原作雙行小字者,均準此處理。各數值《職官分紀》均引作“入若干直”。
〔三〕如諫議知即,《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儤直例”作小字注,較勝。
〔四〕諸行員外,《職官分紀》引在“侍御史”下。
〔五〕監察,《職官分紀》引在“拾遺”下。
〔六〕雜入,諸本作“雜人入”,《職官分紀》引作“幷諸雜入”,《翰林志》所記當直例,作“雜入”,據改。
〔七〕三十,“十”字疑衍。與前資官加五直相較,所直過多,不合情理。《宋朝事實類苑》作“三直”。
〔八〕初,《宋朝事實類苑》作“如”,較勝。
〔九〕足,《宋朝事實類苑》作“定”,義勝。“每新”句至末句,《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儤直例”:“每新人入,先五直,舊學士一點,次三直一點,後兩直一點,亦須酌量,都大儤直日數,以定三等多少。如兩人齊入,則不點。”所記與楊書幾全同,文字較從順。今本《舊規》疑有訛誤。
草麻例
新入學士,須見舊學士草麻了,方當合制。已後即據草制,遠處即當制草。第一第三(更有准此)並以命官高卑不次,不繫學士官位。如當制日,遇將相名姓與私諱同者,即請同直替草,遠諱不在此限。
草書詔例
唐天復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學士柳璨准宣于思政殿對,便令到院宣示待詔,自今後寫敕書,後面不得留空紙 〔一〕 。
〔一〕按,《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天復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學士柳璨准宣于興政殿,令到院宣示待詔,自今後寫敕書,後面不得留空紙。但圓融書敕交日,便當日示訖。”與本條當出一源,《會要》“興政殿”爲“思政殿”之誤。又見蘇易簡《續翰林志》17“晉天福二年”條,互詳彼注。又按,段首稱“唐天復”,“唐”字或是後人所添,楊鉅原文當無。
號簿例
不得有行坐人字,及諸凶惡文字,及廟諱、官諱[事] 〔一〕 。
〔一〕事,底本脱,餘本有。鮑廷博眉批:“盧云,事亦疑字。”以爲當作“字”。雕版時誤脱,今補。
承旨曆
並先堅生狀若干道 〔一〕 ,遣書詔事休 〔二〕 ,上曆及署名,並計官位次第 〔三〕 ,不得記私事。應入内草文書,只言“某乙准宣入内”,不得言所草文書,仍須真書幷州府去處 〔四〕 ,以防宣索。
〔一〕堅,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云,疑竪。”文淵閣本意改“賢”。
〔二〕休,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云,疑體。”
〔三〕計,明鈔本、謙牧堂本、李鈔本同,抱經樓本、文淵閣本作“記”,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本記,據舊本改計。”“舊本”指明鈔本。
〔四〕真書,抱經樓本、文淵閣本作“直書”,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本直,據舊本改真。”
判公廨例
在院最小學士判 〔一〕 。
〔一〕此句靜嘉堂本脱,鮑廷博據明鈔本補。
書詔樣 〔一〕
凡外藩奏事,專使若是都押衙、都虞候,即言“都押衙、都虞候某乙至”,其餘一例言“軍將某乙”。若是幕府官,即一例言“判官某乙至”。如是步奏官,即言“奏事官某乙至”。若是進奏官,即空言省所奏如是。自奏事回書,即言“具悉”。若因人奏事賜書詔,即不言“具悉”。詔内呼卿,後言“故兹詔示,想宜知悉” 〔二〕 ,(急詔,便言“故兹急詔”;密詔,便言“故兹密詔”。)已下語及時候。待詔院有例,書内呼“汝”,後言“故兹示諭”。如賜諸蕃鎮將校及内外八鎮將校書,則書頭具本職名。賜諸王詔,如是兄、叔,不名,呼“卿”處改爲“王” 〔三〕 。賜國舅詔,官敕某官舅,呼“卿”處改呼“舅”;如是國舅、駙馬,不繫官位高卑,並賜詔。近准中書記事,國舅詔内捨族呼名,諸王新婦只言“某國夫人”“某氏”。若中書覆狀内有云“中書門下行敕處分”,其詔語不得與覆狀詞同,末云“餘從别敕處分”。或命官宣示,亦云“今授某官,已從别敕處分” 〔四〕 。賜節度使及三軍將士敕書,云“敕某乙(三兩聯便云)、將士等,(及獎將士三軍,故具言 〔五〕 。)宣慰事意”。其除授節使或發兵,尾云“專遣某乙,(若賜官告,即云專官告使 〔六〕 ,告使例云‘等’、‘往彼宣賜下’云。)便令慰諭,想宜知悉。時候,卿與將士,各得平安好。參佐官、僧道、耆夀、百姓,並存問之。遣書指不多及”。非節察,不問參佐 〔七〕 ;出師在外,不問僧道已下。
〔一〕此題靜嘉堂本脱,鮑廷博據明鈔本補。
〔二〕言,他本作“定”,誤。
〔三〕不名呼,諸本作“不呼名”,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云,呼名二字倒轉爲是。”並據下文“呼卿處改呼舅”句例改。
〔四〕已,底本、明鈔本、文淵閣本作“已後”,據靜嘉堂本及上文“餘從别敕處分”句例删。
〔五〕“軍”字下,底本、靜嘉堂本空一格,鮑廷博曰:“舊本、盧本俱空一格。”然明鈔本(即舊本)實奪“軍字”,空兩格,抱經樓本、文淵閣本同;謙牧堂本“軍”下無空格。
〔六〕告,文淵閣本無,明鈔本、靜嘉堂本有,鮑廷博曰:“盧無告字。”
〔七〕不問,諸本作“不同”,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云,當作問。”先改“同”爲“問”,又復舊。兹據下文“不問僧道”改。
祠祭祈賽例
南郊,維年月日,嗣天子臣(署),敢昭告于昊天上帝之靈 〔一〕 。
北郊,嗣天子臣(署),敢昭告于[(云云)] 〔二〕 。
五帝,嗣天子臣(署),敢昭告于青帝之靈。諸帝各依方色。
太廟,稱孝子孝孫皇帝臣(署),敢昭告于(云云),及廟號。(並依前項,亦云“敢昭告于”。) 〔三〕
太社、太稷,各一本,稱天子(署),敢昭告于太社之靈。
已上,尾並云“伏惟尚饗” 〔四〕 。
五嶽,維年月日,皇帝(署)遣某官某乙,致祭于祈禱,即云告。賽謝,即云昭賽于某王。尾只云“尚饗”。(自新朝署名,應例不署) 〔五〕
東嶽天齊王 中嶽中天王 西嶽金天王 南嶽司天王 北嶽安天王
四瀆唯不御署,其餘並同五嶽。
江瀆廣源公 河瀆靈源公 淮瀆廣潤公 〔六〕 濟瀆清源公
九宫貴神
太一 天一 攝提 咸池 軒轅 招揺 天符 青龍 太陰
已上並云年月朔,嗣天子,不稱臣,謹遣某官某,祭于某貴神之靈。尚饗 〔七〕 。
風師 雷師 雨師 諸星帝
北郊嶽鎮海瀆(唯此一處望祭,其餘並同一板 〔八〕 。風神已下,只云“皇帝遣某,致祭某之神 〔九〕 。尚饗”。)
已上並是舊例,爲水旱災異祈禱處,其諸色神祠,特敕賽,而臨時酌量輕重發遣 〔一〇〕 。
〔一〕按,《大唐開元禮》卷五《冬至祀圜丘有司攝事·進熟》:“維某年歲次月朔日,子嗣天子臣某,謹遣太尉封臣名,敢昭告于昊天上帝:大明南至,長晷初升……高祖神堯皇帝配神作主。尚饗。”
〔二〕云云,據靜嘉堂本補。按,《大唐開元禮》卷二九《皇帝夏至祭方丘·進熟》、《大唐郊祀録》卷八《祭禮一·夏至祭皇地祇》,其祝文例曰:“維某年歲次月朔日,子嗣天子臣某,敢昭告于皇地祇。”可知此“云云”,文例作“皇地祇”。
〔三〕下一“昭告”,疑當作“昭薦”,《大唐郊祀録》卷五《祀禮二·明堂祀昊天上帝》祝文作“敢昭薦于”云云。按,《大唐開元禮》卷五《冬至祀圜丘有司攝事·進熟》:“維某年歲次月朔日,子孝曾孫開元神武皇帝臣某,謹遣太尉臣名,敢昭告于高祖神堯皇帝……謹以制幣犧齊,粢盛庶品,式陳明薦,侑神作主。尚饗。”
〔四〕此段謙牧堂本、靜嘉堂本、文淵閣本連上段寫。“已上尾”,文淵閣本作“已上後尾”。
〔五〕“賽謝”至“不署”,明鈔本、謙牧堂本、靜嘉堂本自爲一段。名,底本作“各”,靜嘉堂本鮑廷博眉批:“盧云,各疑名。”義長。
〔六〕廣潤公,爲“長源公”之誤,詳下“皇帝遷歸西都”條注。
〔七〕按,皇帝祭九宫貴神不稱臣,《舊唐書·禮儀四》:“大和二年八月,監察御史舒元輿奏:‘七月十八日,祀九宫貴神……伏見祝版九片,臣伏讀既竟,竊見陛下親署御名及稱臣于九宫之神。臣伏以天子之尊,除祭天地、宗廟之外,無合稱臣者……此九神,于天地猶子男也,于日月猶侯伯也。陛下尊爲天子,豈可反臣于天之子男耶?臣竊以爲過。縱陰陽者流言其合祀,則陛下當合稱皇帝遣某官致祭于九宫之神,不宜稱臣與名。”
〔八〕按,《大唐郊祀録》卷二《凡例中》:“祈禱,凡京师孟夏已後,旱則祈嶽鎮海瀆及諸山川能興雲[雨]者于北郊,望而告之。”同一板,謂諸神祝文置于同一祝版。
〔九〕“祭”下,靜嘉堂本有“于”字,鮑廷博眉批:“舊無于字。”
〔一〇〕敕,文淵閣本作“救”,靜嘉堂本鮑廷博夾批曰:“盧本作救。”皆誤。
道門青詞例
維某年月,歲次某,月朔,某日辰,嗣皇帝臣(署),謹差某銜威儀某大師賜紫,某處奉依科儀,修建某道場幾日。謹稽首上啓虚無自然元始天尊、太上道君 〔一〕 、太上老君、三清衆聖、十極靈仙、天地水三官、五嶽衆官、三十六部衆經、三界官屬、宫中大法師、一切衆靈。臣聞云云。尾云“謹詞”。 〔二〕
〔一〕太上道君,謙牧堂本、靜嘉堂本奪,鮑廷博據明鈔本補。
〔二〕按,例文如《文苑英華》卷四七二吴融《上元青詞》:“維光化四年,歲次辛酉,正月乙酉朔,十五日己亥,皇帝臣,稽首大聖祖高上大道金闕玄元天皇大帝:伏以時當獻歲,節及上元,爰命香火道人,煙霞志士,按科儀于金闕,陳齋醮于道場。伏願大鼓真風,潜垂道蔭,俾從反正,永保無虞,四海九州,干戈偃戢,東皋南畝,皆獲豐登,冀與兆人,同臻介福。謹詞。”
天皇大帝表(亦使表紙)
維某年,歲次某,月朔,某日[辰] 〔一〕 ,嗣天子(署),謹醮告于天皇大帝。伏以[(云云)] 〔二〕 。
〔一〕辰,底本無,據靜嘉堂本及上條文例補。鮑廷博曰:“舊無辰字。”
〔二〕云云,據靜嘉堂本補。鮑廷博曰:“舊無云云。”按,例見上條注引吴融文。
北極尊神已下醮下(使白紙者)
維年月日,正嗣皇帝(署)謹致醮于北極尊神 〔一〕 ,及日月七耀、二十八宿、諸位星辰等。伏以(云云)。尾云“尚饗” 〔二〕 。
〔一〕日正,底本作“同上”,明鈔本、文淵閣本作“同正”,靜嘉堂本作“日正”,鮑廷博曰:“盧本、舊本俱作同。”兹據靜嘉堂本及前後條文例改。
〔二〕云,明鈔本、文淵閣本無,靜嘉堂本鮑廷博曰:“云字舊脱。”
祭諸色神祇文(使白紙,與北極文同時發遣)
維年月日,皇帝遣陰陽官某乙,致祭于五嶽、四瀆、天曹、地府、諸龍等,(稱“朕”云云。)尾云“尚饗”。
祭本命元神
維年月日,皇帝遣陰陽官某乙,致祭于本命元神,(稱“朕”云云。)尾云“尚饗” 〔一〕 。
〔一〕尾云,明鈔本、文淵閣本無,靜嘉堂本鮑廷博曰:“二字舊脱。”
恩賜近例(不録) 〔一〕
〔一〕靜嘉堂本鮑廷博曰:“‘恩賜近例不録’,此下‘皇帝’云云亦當有標目,今無之,必有脱簡。”
皇帝遷歸西都,應嶽鎮海瀆、名山大川及州府靈迹、封崇神祠,祭告 〔一〕 。
中嶽嵩山中天王,[在河南府界] 〔二〕 東嶽岱山天齊王,在兖州界 〔三〕 西嶽華山金天王,在華州界 〔四〕 北嶽恒山安天王,在定州界南嶽衡山司天王,在衡州界 〔五〕
北鎮醫無閭山廣寧公,在營州界西鎮吴山成德公,在隴州界 〔六〕 東鎮沂山東安公,在沂州界 南鎮會稽山永興公 〔七〕 ,在越州界 〔八〕
東海廣德王,在萊州界西海廣潤王,在河中[府]界 〔九〕 南海廣利王,在廣州界 〔一〇〕 北海廣澤王,在孟州界 〔一一〕
東瀆大淮長源公,在泌州界 〔一二〕 西瀆大河靈源公,在河[中]府界 〔一三〕 北瀆大濟清源公,在孟州界南瀆大江廣源公,在成都府界 〔一四〕
右前件一十七處,准中書覆狀録到,勘同 〔一五〕 。
〔一〕“祭告”下,謙牧堂本、靜嘉堂本有“于(云云)”,鮑廷博曰:“舊無。”按,“遷歸西都”,當指光化元年昭宗自華州還京師事。
〔二〕在河南府界,諸本奪,據文例及《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補。
〔三〕天齊王,《舊唐書·禮儀四》、《通典》卷四六《禮六·山川》、《唐會要》卷四七《封諸嶽瀆》、《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作“齊天王”。在,明鈔本、抱經樓本、文淵閣本無,謙牧堂本、靜嘉堂本有,鮑廷博曰:“在字舊無。”
〔四〕界,明鈔本、抱經樓本、文淵閣本無,謙牧堂本、靜嘉堂本有,鮑廷博曰:“界字舊無。”
〔五〕按,《舊唐書·禮儀四》:“玄宗先天二年,封華嶽神爲金天王。開元十三年,封泰山神爲天齊王。天寶五載,封中嶽神爲中天王,南嶽神爲司天王,北嶽神爲安天王。”《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祭東嶽岱宗天齊王于兖州界,祭南嶽衡山司天王于衡州界,祭中嶽嵩山中天王于河南府界,祭西嶽華山金天王于華州界,祭北嶽恒山安天王于定州界。”
〔六〕成德公,諸本誤作“感德公”,據《唐會要》卷四七《封諸嶽瀆》、《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改。《會要》之“吴嶽山”即“吴山”,至德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改,祠享官屬同五嶽。
〔七〕南鎮,明鈔本脱。
〔八〕按,《唐會要》卷四七《封諸嶽瀆》:“(天寶)十載正月二十三日……封沂山爲東安公,會稽山爲永興公,吴嶽山爲成德公,霍山爲應聖公,醫巫閭山爲廣寧公。”《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祭東鎮沂山東安公于沂州界,祭南鎮會稽山永興公于越州界,祭西鎮吴山成德公于隴州界,祭北鎮醫無閭山廣寧公于營州界。”
〔九〕河中府,下文“西瀆大河靈源公,在河[中]府界”,知此處當奪“府”字。陳暘撰《樂書》卷一九二《樂圖論》:“立秋日,祀……西海廣潤王、河瀆靈源公,並于河中府;西海就河瀆廟望祭。”據補。《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作“同州”,蓋其祠所在之朝邑縣,唐時先後歸屬同州及河中府(《新唐書·地理一》《地理三》),故兩書所記不同。
〔一〇〕廣利王,諸本作“寧邦王”,《舊唐書·禮儀四》、《通典》卷四六、《唐會要》卷四七、《大唐郊祀録》卷八、韓愈《南海神廟碑》等皆作“廣利王”,且四海尊號均以“廣某王”爲名,此不當獨名“寧邦”,兹據改。
〔一一〕孟州,謙牧堂本、靜嘉堂本作益州,誤。鮑廷博曰:“盧本孟,舊孟。”按,《唐會要》卷四七《封諸嶽瀆》:“(天寶)十載正月二十三日,封東海爲廣德王,南海爲廣利王,西海爲廣潤王,北海爲廣澤王。”《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祭東海廣德王于萊州界,祭南海廣利王于廣州界,祭西海廣潤王于同州界,祭北海廣澤王于河南府界。”
〔一二〕長源公,諸本作“廣潤公”,據《舊唐書·玄宗下》、《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改。按,四瀆尊號均以“某源公”爲名,此不當名“廣潤”,涉上誤。泌州,《大唐郊祀録》卷八作“唐州”。按,昭宗天祐三年唐州徙治泌陽,改稱泌州。
〔一三〕河中府,底本無“中”,上文“西海廣潤王,在河中[府]界”,知此處當奪“中”字。餘詳彼注。
〔一四〕成都府,諸本作“廣都府”。唐無廣都府,有廣都縣,屬成都府,即今成都市雙流區。《寶刻類編》卷六著録大中十三年正月初七立、李景讓撰《江瀆廣源公碑》(即《全唐文》卷七六三《南瀆大江廣源公廟記》),廟在成都;《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亦作“成都”,據改。以上三段,底本及明鈔本、文淵閣本皆連寫,兹據謙牧堂本、靜嘉堂本改分段。按,《舊唐書·玄宗下》,天寶六載正月,“封河瀆爲靈源公,濟瀆爲清源公,江瀆爲廣源公,淮瀆爲長源公”。《大唐郊祀録》卷八《祭嶽鎮海瀆》:“祭東瀆大淮長源公于唐州界,祭南瀆大江廣源公于成都府界,祭西瀆大河靈源公于同州界,祭北瀆大濟清源公于河南府界。”
〔一五〕底本此句連寫至下文標題之“舊例”,餘本連寫至下文之“事例”。靜嘉堂本鮑廷博批:“盧云,此處當分析。”並于“同”字下施直角號表示分斷,是也。手民失察,今改。
待詔院當院伏見舊例 〔一〕
〔一〕此句鮑廷博旁批“此處疑有脱文”,並于靜嘉堂本“例”字下施直角號分斷,故底本單作一行。
答蕃書幷使紙及寶函等事例 〔一〕
新羅、渤海書頭云“敕某國”云,王著姓名,尾云“卿比平安好,遣書指不多及” 〔二〕 。使五色金花白背紙,次寶函封,使印。黠戛斯書,使紙幷寶函,與新羅一般,書頭云“敕黠戛斯”,著姓名,尾云“卿比平安好,遣書指不多及” 〔三〕 ,使印。回鶻天睦可汗書頭云“皇帝舅敬問回鶻天睦可汗外甥”,尾云“想宜知悉,時候,卿比平安好”,将相及部族男女兼存問之。(下同前,使印。如册可汗,即首云“敕某王子外甥”,尾云“問部族男女等”。)
契丹書頭云“敕契丹王阿保機” 〔四〕 ,尾云“想宜知悉,時候,卿比平安好”。(下同黠戛斯也。) 〔五〕 舊使黄麻紙,平使印 〔六〕 ;自爲朝宣令,使五色牋紙,並使印,及次寶鈿函封。(自僭稱神號,奏事多繫軍幾所,賜中書,内改例從權,院中無樣。)䍧牱書頭云“敕䍧牱” 〔七〕 ,著姓名,尾云“想宜知悉,時候,卿比好否 〔八〕 ?遣書不多及”,五色牋紙,不使印。退渾 〔九〕 、党項、吐蕃使首領書頭云“敕”,與䍧牱一般,使黄麻紙,不使印。賜國舅詔,著姓名,呼“卿”,新例不著姓名 〔一〇〕 ;諸州刺史,書呼“汝”。南詔驃信書頭云“皇帝舅敬問驃信外甥” 〔一一〕 ,尾與回鶻書一般,至“不多及”後具四相名銜 〔一二〕 ,書敕一般 〔一三〕 。此一件,是故待詔李郜云,僖宗在西川日,曾行此書,使白紙,亦使印。
〔一〕靜嘉堂本鮑廷博眉批:“‘答蕃書’云云,似是下條目録。”底本因以此句爲題,是。謙牧堂本、抱經樓本、文淵閣本連上“舊例”句爲題,非。
〔二〕按,《白居易集》卷五六《與新羅王金重熙等書》:“敕新羅王金重熙……冬寒,卿比平安好,卿母比得和宜。官吏僧道將士百姓等,各加存問。遣書指不多及。”
〔三〕按,李德裕《李文饒文集》卷六《賜黠戛斯書》:“皇帝敬問黠戛斯可汗……春暖,想可汗休泰,將相以下並存問之。遣書指不多及。”
〔四〕“契丹”一段,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本連上,舊另起。”文淵閣本亦連上寫,蓋因抱經樓本恰于“契丹”處换行而誤連。
〔五〕按,《文苑英華》卷四七一封敖《與契丹王鶻戍書二首·一》:“敕契丹王鶻戍……各賜官告,想宜知悉。春寒,卿比平安好否?兵馬使以下並各存問之。遣書指不多及。”
〔六〕平,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云,平疑幷。”
〔七〕䍧牱,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云,當作牂柯。舊亦訛。”按,亦作牂牁。
〔八〕好,謙牧堂本、靜嘉堂本作“安好”,鮑廷博曰:“舊無安字。”
〔九〕按,退渾,即吐谷渾之急讀。《資治通鑑》卷二八二“後晉高祖天福五年”胡三省注引宋白曰:“吐谷渾謂之退渾,蓋語急而然。”
〔一〇〕“著姓”至“姓名”,謙牧堂本作大字,餘本皆作雙行小字,靜嘉堂本鮑廷博曰:“盧云,當大書。”據改。
〔一一〕諸本“皇帝”至“使印”另起一行,鮑廷博曰:“似不應另行。宋本亦另行,盧本連。”按,另行頂格寫(唐人謂平出或跳出),蓋示敬,鮑以爲另起一段,非。文淵閣本連寫,乃因其例不留平闕格式。上文“皇帝舅敬問回鶻天睦可汗外甥”,原書當亦提行寫。
〔一二〕按,張九齡《曲江集》卷一二《敕西南蠻大首領蒙歸義書》:“敕西南蠻大帥特進蒙歸義及諸酋首領等,卿近在邊境……比秋凉,卿及百姓並平安好。遣書指不多及。”稱姓名及呼卿,一如《舊規》。
〔一三〕書敕,疑“畫敕”之誤。
光院例 〔一〕
承旨尚書左丞知制誥陸扆撰詞,牓于玉堂:貴調金鉉 〔二〕 ,解視草之煩勞,出擁碧幢 〔三〕 ,釋援毫之羇束。固人臣之極致,亦翰墨之殊榮。至于察風俗于一方,掌貨泉于三使,其爲盡也 〔四〕 ,抑又次焉。各率金錢,以光玉署 〔五〕 。列之如左 〔六〕 :
將相各三百千 〔七〕 使相五百千
觀察使三百千 度支使二百千 〔八〕
鹽鐵使二百千 〔九〕 户部一百千(制下一日,送入院,充公用)
〔一〕按,光院錢,翰林院徵收之禮金。唐昭宗乾寧三年七月,陸扆創爲此例,《舊唐書·陸扆傳》:“(乾寧)三年正月,宣授學士承旨,尋改左丞。其年七月,改户部侍郎同平章事。故事,三署除拜,有光署錢,以宴舊僚,内署即無斯例。扆拜輔相之月,送學士光院錢五百貫,特舉新例,内署榮之。”《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略同,更云:“仍定例,將相各二百千,使相五百千,觀察使三百千,度支三百千,鹽鐵二百千,户部一百千。”數額微異。
〔二〕金鉉,《紺珠集》卷一一引同。文淵閣本作“金戛”,不詞。《天中記》卷三〇《翰林院》引作“金鼎”。金鉉,横穿鼎耳用以提鼎之横杠,此謂奉食之優厚。
〔三〕碧幢,唐代高官車船上所張帷幔,以青油塗飾。
〔四〕盡,諸本同,《紺珠集》卷一一《光院例》、《天中記》卷三〇《翰林院》引作“盛”。
〔五〕按,《紺珠集》卷一一《光院例》引此段,文字頗有出入:“《舊規》云:陸展(引按,”扆“之誤)撰光院例,牓于院堂,云:貴調金鉉,解視草之煩勞;出擁碧幢,釋援毫之羈束。固人臣之極致,亦翰苑之殊榮。至于察風俗于一方,掌貨泉于三使,其爲盛也,抑又次焉。各出金錢,用光玉署。”《天中記》卷三〇《翰林院》復引之,訛誤更甚。
〔六〕左,靜嘉堂本、文淵閣本作“右”,鮑廷博曰:“盧云,當作左。”
〔七〕三百千,《唐會要·翰林院》作“二百千”。
〔八〕二百千,《唐會要·翰林院》作“三百千”。
〔九〕鹽鐵使,靜嘉堂本鮑廷博曰:“舊無使字。”《會要》“度支”“鹽鐵”下並無“使”字。
對見儀
大殿對蕃客,承旨殿下祝聖德,蹈舞訖,唤上殿,各奏事。如其日中 〔一〕 ,候舞訖 〔二〕 ,便出,行例如初。入上殿,更曲謝殿上,並不蹈舞。先于殿西北隅立,候客省奏“某乙等到”,殿上云“唤”,客省使遞聲云“唤”,即鞠躬高唱喏,趨至庭前立,即拜;拜即説承旨致詞,又拜;拜訖,舞蹈;舞蹈訖,又拜。如中謝,便于本立處拜及舞蹈,更不歸行。小殿中謝,並不唤,上便出,如賜服色,卻唤宣了拜,且出;服訖,卻入致詞謝。非時詔,及樓上祇候,並拜了,稱聖躬萬福,便止,不别致詞。五月一日,及大殿稱慶賀,正至立伏,准臺牒外赴班,即立于中書相公之後,左省班前,自爲一班。如有使相後進,並同兩省回于中書見宰相。(憩止並在客人院内。)應正至五月一日,如不坐,並齊入院進名奉賀,具銜旨,銜某乙等奉賀。五月一日云,起居大忌,並齊入奉,進名奉慰 〔三〕 。
〔一〕日中,明鈔本、謙牧堂本、抱經樓本、文淵閣本同;靜嘉堂本作“平日”,鮑廷博曰:“舊日中,盧日中,改平日。”
〔二〕“候”字下,謙牧堂本、靜嘉堂本多“蹈”字,鮑廷博曰:“舊無,盧亦無。”“舊”謂明鈔本。
〔三〕底本下有注:案,此條多誤字,俟别本訂正。
沿革
大順二年十月宣:每進畫、詔書,别録小字本,首留内,永爲定式 〔一〕 。乾寧三年,加階爵,止于進狀,不中謝。
舊例,宰相及使相官告,並使五色背綾金花紙,節度使並使白綾金花紙,命婦即金花羅紙。乾寧二年十月,李鋋自黔南節相改授京兆尹,兩度諮報中書,使白綾紙 〔二〕 。十一月,渤海國王大璋諧敕書,院中稱加官,合是中書意,諮報中書 〔三〕 。乾寧三年,承旨牓子:凡中書覆狀奉錢物 〔四〕 ,如賜詔徵促,但略言色額,其數目不在言,但云並從别敕處分。中書覆狀,如云中書門下行敕,其詔語不得與覆狀語同 〔五〕 。每降制,鈔小字録一本,送樞密院。
〔一〕首,靜嘉堂本作“旨”,鮑廷博曰:“舊首,盧首。”按,《唐會要·翰林院》、《宋朝事實類苑》卷三〇“進制書小字本”引《舊規》無此字,疑衍。永,諸本作“承”,《唐會要·翰林院》、《宋朝事實類苑》卷三〇引《舊規》作“永”。按,“永爲定式”爲官文書套語,據改。又按,《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大順二年十月宣,每進書(引按,當爲畫)詔書,别録小字本留内,永爲定式。”
〔二〕“舊例”至“綾紙”,李上交《近事會元》卷二“官誥沿革命婦官誥用金花紙”條引,云出“李愚《翰林舊規》”,作者署名同本書題下注所謂“閣下本”。按,《續翰林志》15記此事在“乾寧二年十月十日”。
〔三〕十一月,《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作“十月”。大璋諧,諸本同,當從《唐會要》作“大瑋瑎”。按,《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乾寧二年十月,賜渤海王大瑋瑎敕書,翰林稱加官,合是中書撰書意,諮報中書。”
〔四〕奉,《唐會要·翰林院》作“奏”。
〔五〕按,《唐會要》卷五七《翰林院》:“三年二月,承旨榜子,凡中書覆狀奏錢物,如賜召徵促,但略言色額,其數目不在言内,但云並從别敕處分。中書覆狀,如云中書門下行敕,其詔語不得與覆狀語同。”
學士請假
應學士請假,七日一度奏,經三奏,即自奏,即自進章表,陳某乙…… 〔一〕
〔一〕“應學”至次一“即自”,底本爲一行,其後空一頁半,至第三頁第七行始書“進章表”至文終;餘本皆接寫。靜嘉堂本鮑廷博于後一“即自”下畫分段符,眉批:“舊本頁盡‘即自’。”“舊本”即明鈔本,其于“即至”盡頁,鮑據此以爲“此(引按,指本段)不當在‘請假’條内,疑有脱”。又曰:“‘進章表’云云另换頁。”又曰:“中間蓋脱一頁矣。”按,“陳某乙”爲自述語氣,與册皇太子文體不類,當爲“學士請假”之文例,今改“進章表陳某乙”六字入上文,“乾寧四年”以下另爲一條。按,《續翰林志》5云:“其内制儤直及吉凶、疾病諸假則例,自具《翰林舊規》。”本條内容當即“吉凶、疾病諸假則例”之類,惜乎不傳。
乾寧四年二月十四日,册皇太子。出就班,賀禮畢,又上表賀,並上皇太子牋 〔一〕 。(云“某等叩頭,伏承某、伏惟殿下”云云,“謹奉牋陳賀,某等叩頭,謹牋。年月日,承旨銜某等上牋。”封題云“具銜某等上牋”。)
〔一〕“册皇”至“子牋”,《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引,題“册皇太子”,或爲此條原名。
輯佚 〔一〕
1 《舊規》云:學士大慶賀、大朝會,並立于宰相之後。 (《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學士班次”)
2 《舊規》:學士當直,則趁晚朝,不當直,即無逐日起居。 (《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學士罷晚朝”)
3 楊鉅《舊規》“交宿例”云:“新人常早入,舊人即輪一巡,早入伴已後,即晚入。晚入人待交早入人,常先出。早入卯時,晚入趁早堂。” (《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儤直例 · 又”)
4 《舊規》云:學士新入院,飛龍賜馬一匹,並鞍轡及芻粟,謂之長借。《舊規》云:上後三兩日内,就院置宴。《舊規》云:十月初,别賜錦長襖子。 (《宋朝事實類苑》卷二九“學士新入院”)
5 《舊規》:當制者草第一、第三,並以命官高卑爲次,不繫學士官位。 (《宋朝事實類苑》卷三〇“學士草制次第”)
6 《舊規》云:皇帝降聖之日,學士六員,共率一百二十緡,寺中齋 〔二〕 。 (《宋朝事實類苑》卷三〇“降聖節齋宴”)
〔一〕《宋朝事實類苑》所引諸書,尤其是《金坡遺事》中,載有《舊規》佚文,但均經明顯改寫,如卷三〇“學士中謝”條,出本書“對見儀”,但文字出入極大。故各條仍録其轉述之語,並不加引號。
〔二〕《玉堂雜記》卷上引文略異,作:“學士六人,遇聖節,共率百二十緡,寺中設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