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位于辽宁省建平县东北部,东南距朝阳市、西南距县城叶柏寿均约60千米。这里属努鲁尔虎山脉的东麓,周围丘陵起伏。村东有一条季节河向南流入老虎山河。遗址就位于小河东岸一块不高的台地上。遗址高出河床约3米,主要是由文化层堆积形成的,面积约12000平方米,文化层厚4—5米。近些年,由于生产队长期挖土和河水的冲刷,遗址已被破坏殆尽,只存边缘部分。地面上到处可以拣到战国、夏家店上下层文化的遗物,断崖处清楚地暴露出层层叠压的房址“白灰面”。为了了解遗址的内涵和夏家店下层文化的房址结构,1980年5月26日至6月3日,我们对这处遗址进行了抢救性试掘。参加发掘的有陈大为、许玉林、王成生、周亚莉、姜念思。这次试掘重点是西南部断崖暴露出来的房址。此断崖作东南—西北向,我们以断崖为一边开4×7平方米的探方,编号T1,在T1旁边,紧贴断崖又向下开一条1×7平方米的探沟,编号T3,在T1对面70米处的断崖上,又开4×10平方米的探方,编号T2。T2只做到第三层房址即行结束,未见生土。现将这次试掘收获报告如下。
T1、T2地层情况基本相同,唯T2无第二层,T3只有第五层。现以T1为例作一说明。
第一层:表土层,厚约10厘米,为黄色沙质土。
第二层:耕土层,厚约30厘米,为黑灰色腐殖土,经过严重的扰乱,出土残破的战国瓮棺及人骨残段。此层除战国遗物外,也见夏家店上层及下层文化时期的陶片。
第三层:灰土层,厚20—120厘米不等。此层也经扰乱,上部主要出土战国陶片,下层主要出土夏家店上层文化的陶片,也混有少量夏家店下层文化遗物。
第四层:黄土层,厚130—230厘米不等。土色较杂,中含条状烧灰土和深褐色土。为夏家店下层文化层,房址均出于此层。
第五层:黄褐土层,厚约110厘米,土质较坚硬,也系夏家店下层文化层,但未发现房址。T3此层的最下部接近生土处出土一枚残石磬。
第五层以下为原生黄土(图一)。
图一 T1南壁剖面图
共发现八座,均为半地穴式,有圆形和圆角方形两种。T2发现依次叠压的房址三座,因被夏家店上层文化灰坑所打破,保存不好。在T2F2内发现长条状的红烧土块和木炭,中有木质遗痕,直径4—6厘米,估计是房顶经火烧后倒塌所致,以此推测房屋顶盖是以树枝覆盖,上抹以草泥土。
T1发现房址五座,均出于第四层。五座房址依次叠压,后期的房址都是在前期房址的原来位置或稍有错动,垫土重修的,并没有破坏原房址的居住面。五座房址总厚度达2.4米,自上而下依次编为F1、F2、F3、F4、F5。五座房址都位于探方北部临断崖处,大部分被取土所破坏,但从保留部分依然可以看出原来的形状和结构。除F1为土坯砌墙外,其余均以土堆砌墙壁或直接在地面上挖出,墙壁直立。居住面都是先垫土再抹草拌泥,多数表面又抹以“白灰面”,地面平滑。除F3门址不清外,门道皆外窄内宽,方向南偏西15°。只有F4发现柱洞,其余房址不见。现将五座房址依次介绍如下:
F1 开口距地表70厘米,圆形,北半部已不存,临断崖处白灰居住面长3.4米,以此推测房屋内径约3.7米。门址内宽80厘米、外宽70厘米。墙壁以内外两层土坯砌成,墙高50厘米。内层土坯规格45×33×15厘米,砌法是二分之一错缝平砌,共五层,居住面以上四层,以下一层;外层土坯规格略小,立砌,靠门处平铺一块。土坯之间以细沙加白灰勾缝,厚2—3厘米。房屋内壁系先在土坯上抹2厘米厚的草拌泥,再抹一层白灰面,门道一直抹至门外转角处。室内居住面系在F2居住面上填45—48厘米厚的深色黄土,然后抹9—12厘米灰色草拌泥、2厘米黄色草拌泥,其上再抹0.2厘米厚的白灰面。
屋外有弧形石墙一道,不甚规则,存高约20厘米,宽约65厘米。石墙南段靠近门道,北段最远距房址外壁80厘米。墙基下即路土,呈斜坡状(图二)。
图二 F1平、剖面图
1.黄色草拌泥 2.灰色草拌泥
F2 圆形,临断崖处白灰面长4.65米,推测内径5.4米。门道长60厘米、内宽85厘米、外宽70厘米。墙壁系在路土下直接挖出,高约50厘米,内壁抹2厘米草拌泥,再抹厚约0.2厘米的白灰面。白灰面残高34厘米。地面系在F3上垫4—8厘米厚的深黄土,上抹4—6厘米灰色草拌泥,再抹一层白灰面。屋外有弧形石墙一道,距门约0.8米(图三)。
图三 F2平、剖面图
1.灰色草拌泥 2.黄土
F3 在F2下11—12厘米,亦有白灰居住面,但南部边缘已破损,从现存迹象观察,似为圆角方形,西边残长约1.3米,南边残长2.7米,断崖部分长3.15米。门址不清,墙壁已不存,西壁白灰面存高2厘米。白灰居住面厚0.2厘米,下有6厘米厚的灰色草拌泥,再下至F4第Ⅰ层居住面为40厘米黄土。
F4 方形,只存部分西壁和南壁,东、北两壁被断崖破坏。西壁存长2.06米,南壁存长3米。南壁偏东有一门,如果门址原处南壁正中,则室内东西长4米。
这座房屋以泥土为墙,存高(从最下层的第Ⅳ居住面算起)约40厘米,厚约29.5厘米。室内共有四层居住面,最下层的第Ⅳ居住面是在F5居住面上垫37厘米厚的黄土,上抹5厘米灰色草拌泥,房址中部(临断崖处)尚存有一柱洞,直径24厘米、深20厘米,内垫陶片。第Ⅲ居住面是在Ⅳ上抹6厘米黑色草拌泥。偏西南有一柱洞,直径15厘米、深16厘米,中填灰土。第Ⅱ居住面系先在Ⅲ上垫9厘米黄土,再抹3厘米黄色草拌泥,然后抹0.2厘米白灰面。第Ⅰ居住面系在Ⅱ上垫9厘米黄土,上抹1.5厘米黄色草拌泥,再抹2厘米黑色草拌泥,最上抹0.2厘米白灰面。第Ⅰ、Ⅱ居住面未发现柱洞。
屋内壁每重修一次居住面即重抹一次墙壁,厚度依次为3厘米、2.5厘米、2厘米。除房屋初修时内壁未抹白灰面外,其余三次均抹以白灰,但第二次重抹时只局部修补,有的地方仍利用以前的壁面。第Ⅲ、Ⅳ居住面门道重合,长26厘米,内宽116厘米,外宽73厘米。修第Ⅰ、Ⅱ居住面时门道向外伸出4厘米。
四层居住面的西南角都有一块烘烧面,呈黑红色,附近墙壁上也被火烧成红色。
F5 压在F4下,与F4稍错开。居住面距现地表3.1米。平面作圆角方形,只存部分南壁和西壁,西壁存长1.6米,南壁存长3.3米,从现存部分可知门道正处南壁正中,由此推知南壁全长3.4米。门道长56厘米,内宽112厘米,外宽65厘米。
这座房址是在土层中挖出墙壁,内抹2厘米深黄色草拌泥,表面又抹0.2厘米细黄沙土。室内地面是先垫5厘米黄沙土,再依次抹7厘米深黄色草拌泥、8厘米黑色草拌泥,最上抹0.2厘米的细黄沙土。居住面中部有一直径约18厘米的烘烧面,西南角也有经火烘烧的痕迹。
石器
分打制和磨制两类,打制的器形有锄、盘状器,磨制的器形有铲、刀、斧、杵、石磬等。
1.锄 2件,打制,上窄下宽,两侧打出亚腰,一面较平,一面微凸,刃略向一侧倾斜。T2H3:8长15.3厘米,刃宽8厘米。
2.斧 1件(T1⑤:1)。磨制。长方形,上端残。横剖面呈扁长方形。双面刃(图五,3)。
3.铲 7件,皆磨制。体身扁平,上端较窄,弧形刃,多向一侧倾斜,多数有使用擦痕。可分五式:
Ⅰ式 2件,通体呈脚掌形,肩部不显,只在上端两侧稍加打制。T1④:12长14.2厘米、刃宽8.9厘米、厚0.8厘米(图四,1)。
图四 石铲
1.Ⅰ式铲(T1④:12) 2.Ⅱ式铲(采:4)
Ⅱ式 采集3件。通体呈“凸”字形,上端打出明显的肩部,单面刃。采:4长12.5厘米、刃宽9厘米(图四,2)。
Ⅲ式 1件(T1④:10),通体呈钺形,上端打出肩把。单面刃,弧度较大,两侧对称。长11.8厘米、宽9.4厘米、厚0.5厘米。
Ⅳ式 1件(T1④:13),无明显肩把,双面刃,一面较宽,一面稍窄。刃部弧度较大,两侧对称。长12.4厘米、宽8厘米、厚0.5厘米。
Ⅴ式 1件(T1④:18),无明显肩把,上窄下宽,中部有两孔,刃部断失。
4.刀 2件,磨制,皆残。一面磨平,另一面由两侧磨出两个斜面,中部起棱,纵剖面呈三角形,中部上端有一穿孔。T1④:16残长5.3厘米、宽2.7厘米。T1④:5,残长6.2厘米、宽3.6厘米(图五,1、2)。
图五 夏家店下层文化石、骨器
1、2.石刀(T1④:16、T1④:5) 3.石斧(T1⑤:1) 4.牙饰(T1④:6) 5.骨棒(T1④:15) 6.骨匕(T1④:9)
5.杵 1件(T1④:39),已残。磨制,横断面椭圆形,残长10.7厘米、宽5厘米。
6.盘状器 5件,T1④:14器形较大,打制,中间凸出,边缘从两面打出刃部,形似铁饼。另外四件器形较小,扁平圆形或椭圆形,有的打制后又稍加磨平。
7.石磬 1件(T3⑤:1),已残,只存较宽一段。青白色石灰石制成,两面光平,边缘有疤痕,似先打制成形后又经磨制。从保存部分看,形状接近商代的虎纹磬,但无纹饰。顶端有一悬孔,两面钻,中径2厘米。断面平直,从悬孔中间穿过,从痕迹看,似截断后又经打磨改作他用。残长24.7厘米、宽47.5厘米、厚5.1厘米(图六)。
图六 石磬(T3⑤:1)
陶器
以夹砂灰陶和夹砂褐陶为主,夹砂黑陶和泥质灰陶次之,夹砂红陶和泥质黑陶极少。火候一般较高。制法以手制为主,大型器多泥条盘筑,有的口沿部有轮修痕,通体轮制的只见钵等小型器物。器表多有纹饰,约占全部陶片的70%以上,余者为素面和磨光陶。纹饰以绳纹和绳纹加划纹为主,其次是附加堆纹和绳纹加附加堆纹,篮纹、弦纹和划纹极少,篮纹只见于第四层下部(F3以下)和第五层,纹饰较浅,且多与附加堆纹或划纹结合使用。附加堆纹有条状和饼状两种,条状多缠绕于甗腰和瓮的肩腹部。器形有鬲、甗、鼎、盆、罐、瓮、钵、杯、盘等。
1.鬲 泥质,残片较多,未能复原。从残存器足看,有一种鬲形器与南山根Ⅰ式鬲和丰下T23③:1相似,直腹,裆较高,空足下接锥形实心足尖,表面磨光,裆下及足尖有的表面留有绳纹(图七,7)。
另外,还有一种鬲足,形体较小,袋足较瘦,实心足尖较粗(图七,17)。
2.甗 不见完整器,多为腰和足的残片。有一件(T2F2:2)为夹砂红陶,尚存甗的上分体的口沿部分和腰的残片。上分体作盆状,大口,沿外展,口沿部磨光,腹部饰细绳纹。腰部饰附加堆纹加压印纹,壁料直,深袋足,两袋足之间接合处饰竖附加堆纹加压印纹一道,通体饰细绳纹(图七,8)。另有一件(T1④:25)为夹砂黑陶,腹部饰绳纹加划纹,中有三角划纹带(图七,1)。
3.鼎 皆为夹砂灰陶,从残片看,有三种鼎足,一种(T1③:6)为圆锥形实足,上接平底,腹部饰绳纹加划纹;一种(T1③:13)为圆柱形矮实足,素面,上接平底;另一种(T1④:31)为扁圆锥形实足,饰绳纹(图七,2、5、6)。
4.罐 皆为残片,未能复原完整器。根据残片可分三式:
Ⅰ式 口微敞,深腹、小平底,表面饰绳纹。采:1为夹砂黑陶,残高10厘米、底径5.5厘米(图七,3)。
Ⅱ式 口微敞,圆唇,鼓腹,表面磨光,内壁有轮转痕。T1④:24为泥质灰褐陶,口径12.4厘米(图七,19)。
Ⅲ式 小口,短颈,宽肩,素面。T1④:29为夹砂灰陶,口径13厘米(图七,13)。
5.盆 未得复原器,从残片看,可分两式:
图七 夏家店下层文化陶器
1、8.甗(T1④:25、T2F2:2) 2、5、6.鼎足(TI③:6、T1③:13、T1④:31) 3.Ⅰ式罐(采:1) 4.Ⅰ式钵(采:18) 7、17.鬲足(T1④:23、T1④:35) 9.折腹盆(TI④:41) 10.Ⅱ式盆(T1④:28) 11.瓮(T1③:8) 12.Ⅰ式盆(T1④:40) 13.Ⅲ式罐(T1④:29) 14.Ⅱ式钵(T1④:34) 15.盘(采:17) 16.制陶工具(T2H3:3) 18.折腹盆(采:8) 19.Ⅱ式罐(T1④:24)(1、12.1/10,17.2/5,余1/5)
Ⅰ式 敞口,沿外展,深腹,有的腹部有一对鸡冠形鋬耳,表面饰绳纹或绳纹加划纹。T1④:38为夹砂灰陶,腹部有两鸡冠鋬耳。T1④:40为夹砂红陶,腹部有烟炱,可能为甗的上分体(图七,12)。
Ⅱ式 方唇,直腹,表面饰绳纹加划纹。T1④:28为泥质褐陶,口径34厘米(图七,10)。
6.折腹盆 复原2件,一件(采:8)为泥质褐陶,敞口,沿外展,上腹弧形内收,折腹外凸,上腹磨光。一件(T1④:41)为泥质黑陶,敞口,圆唇微卷,筒腹较深,通体磨光(图七,18、9)。
7.钵 可分三式:
Ⅰ式 敞口,壁斜直,略向内收,平底,底边向外凸出有棱,素面。采:18为夹砂灰陶,高9厘米、口径16厘米、底径11厘米(图七,4)。
Ⅱ式 口稍敛,鼓腹,底残失不清,表面绳纹抹平。T1④:34为夹砂褐陶,口径20厘米(图七,14)。
Ⅲ式 壁微鼓,平底,素面。T1⑤:2为夹砂灰陶,底径5.7厘米。
8.盘 1件(采:17),宽沿,沟腹,圈足,素面,内外均有轮转痕(图七,15)。
9.瓮 1件(T1③:8),为泥质黑陶。形体较大,侈口,口径30厘米,肩以下饰附加堆纹数道(图七,11)。
10.纺轮 1件(T1④:7),算盘珠状,直径2.6厘米。
11.制陶工具两件,均为陶质。T2H3:3为菌状;T④:8为圆台状,上有一孔,可容指(图七,16)。
骨、牙器
1.骨匕 1件(T1④:9),扁平长条形,一端磨出弧刃,一端穿孔(图五,6)。
2.骨棒 1件(T1④:15),圆柱状,横剖面椭圆形,磨制,残长6厘米(图五,5)。
3.牙饰(T1④:6)以动物犬齿磨成,一端有孔(图五,4)。
共发现九个,其中T1六个,T2三个。T1的灰坑有的打破夏家店下层文化层,但没有打破房址,有的大部分在探方外,没有全部做出。均为不规则形。T2三个灰坑皆为圆形,T2H1径60厘米、底径20厘米、深40厘米;T2H3壁垂直,径230厘米、深110厘米。
石器 3件,皆为磨制。
1.锤斧 1件(T2H3:10),残。楔形,中间穿孔,两面对穿。琢制。
2.石刀 1件(T1③:9),半月形,弧背直刃,背有双孔。另采集1件(采:7),刃呈弧形。
陶器
均为夹砂陶,陶质疏松,火候不高。以红褐色和灰褐色居多,颜色多不纯正,一件器物上往往深浅不一。器物表面多压磨,一般无纹饰,只在鬲、罐、盆、钵的口沿外贴一道泥带,成为叠唇。甗的腰部均饰附加堆纹一周,有的并捏成波浪状。制法皆为手制,器形多不规整。器形有鬲、甗、罐、豆、钵等。
1.鬲 残片未能复原。T2H3:3只存袋足部分,深袋足下接锥形实足,裆较高(图八,1)。另有一种袋足(T2H3:6)实足尖较肥。还有一种鬲(甗?)足尖(T2H3:7)作六棱锥形(图八,4、5)。
2.甗 残存腰部(图八,2)。
3.盆 皆为残片。T2H3:12底部残失,敞口,深腹,外叠唇。
4.罐 残片较多,采集一件(采:16),小口高颈,圆肩,腹部内收,小平底,通高37.5厘米、口径33厘米、底径11.5厘米(图八,11)。T1H5:3的颈与肩衔接处饰附加堆纹一周。
5.豆 1件(T1②:10),浅盘,柄较粗短,下接喇叭形座。另采集一件(采:15)空柄细长(图八,6、7)。
6.钵 1件(T2H3:4),残,敞口,平面作椭圆形,直腹,近底内收,远口沿处有一柱形把手,已残失(图八,10)。
7.纺轮 1件(T1②:5),馒头状,中有一孔(图八,8)。
图八 夏家店上层文化陶器
1.鬲(T2H3:3) 2.甗(T2H5:2) 3.罐(T2H5:1) 4、5.鬲足(T2H3:6、7) 6、7.豆(T1②:10、采:15) 8、9.纺轮(T1②:5、采:2) 10.钵(T2H3:4) 11.罐(采:16) (7、9.2/5,余1/5)
骨器
与夏家店下层文化所出无甚区别,其中可能即有夏家店下层文化骨器混入者。
1.锥 4件,可分两式:
Ⅰ式 3件,制作粗糙,只将骨片一端磨出尖锋。T1③:5残长9厘米(图九,4)。
Ⅱ式 1件(T1③:3),磨制较精,横剖面作圆形。残长3.8厘米(图九,6)。
2.簪 1件(T1③:1),磨制,一端稍细,残长9.1厘米。
3.棒 2件,圆柱状,横剖面呈圆形或椭圆形。T2:2长5.1厘米、直径1厘米(图九,2)。
4.不知名骨器 2件,琢磨甚精,用途不明。一件(T1②:6)略作圆柱状,以大小两块骨料拼合而成,中有两孔,以骨钉卯合,一端底面接合处有一孔,未穿透(图九,1)。一件(T1②:7)圆台状,底面中部微凸,中有一孔,未穿透(图九,3)。
铜器
从社员手中收集短剑一把,据发现者介绍说:出土于T1南约4米的一个土坑墓中,方向头东脚西,短剑放置在肱骨一侧,同出的器物还有铜斧一、铜凿一,已遗失。短剑尖锋稍残,茎部断为两截,剑身存长27.6厘米、茎长4.8厘米。尖锋稍长,叶锋约在中部,叶较肥,叶尾折收,柱脊挫磨(图九,7)。
图九 夏家店上层文化骨、铜器
1、3.不知名骨器(T1②:6、7) 2.骨棒(T2:2) 4、5.Ⅰ式骨锥(T1③:5、T1③:4) 6.Ⅱ式骨锥(T1③:3) 7.铜短剑(采:20)(7.1/4,余1/2)
陶器
多为泥质灰陶,也见少量羼有石英(云母)颗粒的红陶,皆为轮制。器形有罐、盆、豆、钵等。
1.罐 无完整器,根据口沿,可分三式:
Ⅰ式 小口短颈,口微侈,唇端起棱,最宽处在肩腹之间,肩部饰弦纹。T2②:1口径13.2厘米(图一〇,1)。
Ⅱ式 略同Ⅰ式,方唇较小,唇端下垂,外饰绳纹加划纹。
Ⅲ式 口微敛,无颈,唇端外突,剖面呈三角形。
2.盆 底部多残缺,可分三式:
Ⅰ式 敞口宽平沿,深腹圜底,口沿上有凹弦纹两周,内外壁均有不规则的弦纹(图一〇,2)。
Ⅱ式 敞口深腹,唇端外卷成钩,口沿上有凹弦纹一周,腹上部内外壁均有弦纹,下腹部饰绳纹(图一〇,5)。
Ⅲ式 敞口直腹,折沿,唇上翻,上腹饰弦纹,下腹饰绳纹(图一〇,6)。
3.釜 1件(T1②:11),夹砂(云母)红陶,唇上翘,唇下有凹弦纹一周,身饰绳纹(图一〇,3)。
4.钵 复原1件(采:18),为泥质灰陶,直口微敞深折腹,内外壁有轮转痕(图一〇,4)。
5.豆 1件(T1②:9),浅盘,长柄中空,下接喇叭形底座,柄座分界明显,底座边缘方折(图一〇,8)。
铁器
均为生产工具,铸造,表面锈蚀。
1.䦆 2件,均残,T1②:3平面作长方形,顶端比刃部稍宽,扁方形銎,侧面为楔形(图一〇,9)。
图一〇 战国时期遗物
1.Ⅰ式罐(T2②:1) 2.Ⅰ式盆(T2②:2) 3.釜(T1②:11) 4.钵(采:18) 5.Ⅱ式盆(T1③:17) 6.Ⅲ式盆(T1③:18) 7.铁斧(T1②:2) 8.豆(T1②:9) 9.铁䦆(T1②:3)(3、6.1/10,余1/5)
2.斧 1件(T1②:2),平面为长条形,侧面为楔形,扁方形銎,銎口沿外有一周凸棱(图一〇,7)。
喀喇沁河东遗址的试掘,面积不大,出土完整器物不多,但它从地层上再一次明确了辽西地区夏家店下层、上层和战国三个时期文化的叠压关系,为我们了解这个地区从早期青铜时代到战国时期的历史提供了一些新资料。
这次试掘最主要的发现是八座夏家店下层文化的房址,特别是T1第四层出土的依次叠压的五座房址,时间连续,形状结构有别,丰富了我们对这一文化的房屋建筑和居住习俗的认识。
1.T1发现的五座房址是在同一位置上连续居住形成的,后期的房址都是在前期房址的居住面上垫土重修的,有的房址还有多层居住面,因此越住越高,从F5到F1厚度竟达2.4米,这需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大概已居住了若干代人。五座房址中除了少量陶片之外没有留下任何完整器物,这种现象说明这些房屋都不是因为突然事变或某种灾难废弃的,而是在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废弃旧房,又在原来大体同一位置上建造新居。这种奕性相传,固守老屋的习俗,我们在北票丰下等其他同类遗址中也看到过。
根据目前的认识,夏家店下层文化时期已经由对偶婚制进入一夫一妻制阶段,出现了个体的家庭,这种“固守老屋”的习俗说明房屋已可以遗传后代,逐步变成了个体家庭的私有财产。
2.T1的五座房址,虽然都出于第四层,地层较早的第五层没有发现房址,但这五座房址前后延续的时间较长,它们之间的一些差别有的可能反映了时间上的早晚,如:五座房址中下面的三座(F3、F4、F5)均为圆角方形,而上面的两座(F1、F2)为圆形;F4第四居住面和F5的居住面只抹一层黄沙土,从F4第三居住面开始全部使用了“白灰面”;F2、F1有石围墙,而其他房址不见,F1并使用了土坯砌墙。
夏家店下层文化房址的分期问题目前尚未解决,已经发表的五个地点31座房址中,只有大厂有一座属于早期房址,其他30座都发现于较晚的地层中,
而这30座房址绝大多数是圆形或椭圆形,这次发掘的T1五座房址,较晚的两座也全是圆形,而较早的三座都是方形,据此虽然不能说圆形的房址均晚于方形的,但这种方形和圆形房址互相叠压的情况,至少为我们解决夏家店下层文化房址的分期问题提供了一些新的资料。以土坯砌墙在这里只见于较晚的F1,北票丰下和宁城小榆树林子遗址的土坯房址也出于较晚的地层中,这大概是夏家店下层文化较晚阶段建筑上的一个特点。以土坯砌墙是古代房屋建筑上的一项重大发明。
在T3夏家店下层文化的早期地层中发现的一枚残石磬是这次试掘的重要收获之一。石磬是一种打击乐器,它的起源很早,有人根据古代音乐传说认为在新石器时代即发明了石磬,
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新石器时代石磬的实物,考古发现最早的石磬属二里头文化时期。
夏家店下层文化,据
14
C测定,年代距今约3900—3500年,与二里头文化的年代相当,是我国东北地区分布地域相当广泛的一种早期青铜文化,其社会性质已经进入原始公社向奴隶社会过渡阶段。在这一文化中发现石磬绝不是偶然的,据了解,1978年在建平县朱碌科水泉、1980年在建昌二道湾子大东沟等同类遗址中也都曾发现石磬。
这些石磬的发现不仅为探索夏家店下层文化的社会性质及其与夏商文化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线索,也为音乐史的研究增加了新的实物资料。
夏家店上层文化的遗址过去发掘不多,且都在老哈河流域。喀喇沁河东遗址位于大凌河流域,从出土器物看,与南山根、夏家店等遗址基本相同,而这里作六棱锥形的鬲(甗)足在南山根和夏家店不见,这种情况或许反映了地域上的差别。曲刃短剑的形制与朝阳县十二台营子出土的相同,
这种短剑在辽西地区出土极多,一般把它的时代断在春秋时期,这与遗址的时代大体是相同的。
喀喇沁河东遗址出土的战国器物,接近燕下都的遗物,
时代当属战国中晚期,在附近的水泉遗址中曾发现折背“明”刀钱,也说明时代较晚。
(原载《考古》1983年第11期,文中图片由周亚莉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