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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国企改革攻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长期以来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经营机制僵化、忽视市场作用等弊端也相当突出,改革的任务也最为艰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确立后,从1994年起,国有企业改革开始进入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阶段。随着体制的转换和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国有企业在计划体制下积累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也集中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机制不活,相当多的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1996年第一季度,全国6.88万个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出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次净亏损。

针对这一情况,党中央认为,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就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继续加快和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此,中共十五大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力争到20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明显改善,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新局面,从而将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到攻坚阶段。

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不仅是由于机制不活,还在于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不合理,战线太长、太分散,企业规模偏小、素质不高。这是造成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益的重要原因。这种布局和结构不改变,单个企业的改革就很难推进。因此,中共十五大还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调整结构,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要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十五届一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20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十五大后,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的改革攻坚全面展开。1994年开始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从1997年起大幅度扩展。“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由18个增加到111个,建立企业集团试点由56家扩大到120家。通过这些试点,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整个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建立新的管理体制。

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上海新宝钢集团公司、国防工业十大集团、有色金属三大集团、信息产业四大集团等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相继组建。这些大型企业集团按市场要求运作,不再承担行政性职能,由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增强了自我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城市通过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开始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对国有小企业则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并对小企业出售中的一些关键环节进行规范。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公司制,而公司制的典型形态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突出特点就是小额资本以股份化的方式组合形成一个法人资本,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追求资本的更大增值。这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一种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的股份制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逐步开始,到90年代初全国各地已出现了一大批股份制试点企业。

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开业。1992年以后,在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的鼓舞下,股份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2年3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等11个法规,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股份制改革。

1998年后,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大批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不少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资产重组后,在境内或境外的资本市场成功上市,不仅募集了大量社会资金,改善了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而且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形成、扩大国家的财政收入渠道、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0年底,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已达1088家,上市的证券已有1257只,股票市场的投资者达5801万户,股票的市价总值48091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到50%多 。在短短的10年时间里,我国股份制经济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用100多年才走完的道路,已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经济发展与改革的促进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国有企业扭转亏损局面的工作首先选择亏损最为严重的纺织行业作为突破口,从“压锭、减员、增效”入手,根据市场要求,对纺织行业进行资产重组,调整生产结构,转换经营机制。1998年全年压缩落后的棉纺锭512万锭,分流安置下岗职工66万人,并实现减亏26亿元,为实现3年内全行业扭亏为盈的目标迈出重要一步。煤炭行业也通过“下放、关井、压产”等措施,压缩过剩生产能力,淘汰落后企业,开始扭转亏损局面。

为确保国有企业从整体上实现3年改革脱困的目标,党中央和国务院还决定建立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制度。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由副部级以上干部担任。国家计划逐步向1000家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查特派员,1998年先派向500家企业。其主要任务是只管查账,查企业的盈亏和资产负债情况;同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主要领导成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地方政府向分工监督的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监事会人员。

1998年4月28日,第一批21名稽查特派员和80多名稽查特派员助理开始培训。为了保证特派员切实履行职责,国务院制定颁布了《稽查特派员条例》。稽查特派员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力,在实行政企分开,放手让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的同时,强化政府对企业的监督。通过财务监督和检查经营成果,对企业主要领导人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和经营业绩作出评价。国务院根据稽查结论,通过人事部门对企业主要领导人进行奖惩任免。这项制度的实行,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和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搞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是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成功的重要一环。“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对于部分下岗职工群众遇到的暂时困难,党中央给予了高度关注。江泽民多次强调,国有企业的广大职工,几十年来为国家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大贡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时刻关心他们,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

1998年5月14日至17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企业富余人员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措施。江泽民在会上指出,这项工作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把它作为一个头等大事抓紧抓好。会议提出,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一定要有保证。资金由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承担,基本生活费要按时发放到每个下岗职工手里,不能拖延,不能挪用,不能克扣,否则要追究责任。最重要的是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这项工作关系到国企改革成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是改革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全局的大事,重要的任务。

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今后一个时期,要确保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必须把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并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的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使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机制。

中央领导人还多次深入基层,就下岗工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慰问生活困难的群众。各地按照中央的部署先后为下岗职工建立起“三条保障线”:一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二是3年后未就业者转为享受失业保险;三是失业保险满两年仍未就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此同时,各级政府通过加强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建立起再就业服务中心,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大力推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1998年至2000年,全国累计有210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其中1300万人实现了再就业,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的领导,1998年7月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了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担任书记。其职责是负责管理国务院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中党的领导职务,以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在大型国有企业的贯彻落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研究探索改革和加强大型国有企业党的领导班子建设;完成中央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国务院还规定,严禁政府机关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这些配套措施的实施,加快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

这一时期,党中央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的调研工作,中央领导人多次深入第一线对改革进行具体指导。从1999年4月到8月,江泽民先后到成都、武汉、西安、青岛、大连等地进行考察,分别主持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就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发表了重要意见。他指出,全面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一个非闯不可,也绕不过去的关口。能否打好这场攻坚战,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我们必须抓住机遇,下大决心、用大力气,切实解决国有企业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国家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力量发展一批大企业和大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力军。国有中小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鼓励它们采取更为灵活的经营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基本制度。没有企业在管理和市场经营方面的有效机制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是建立不起来的,公有制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最终也难以实现。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必须注意加强党的领导。这些重要讲话,为国有企业改革攻坚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讨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到201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要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就必须不断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首先要尽最大努力实现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的目标。到2010年,要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决定》还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调整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区别不同情况,继续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突出抓好政企分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等环节,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解决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资本金不足、社会负担重等问题;做好减员增效、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等等。

上述目标和政策措施,使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更为清晰,方针更为明确,不仅对完成改革和脱困的三年目标,而且对国有企业的跨世纪发展,都具有指导意义。

在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下,国有企业继续从多层面向深层次大步推进改革攻坚。从1998年到2000年,中央确定的及各地选择的2700多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多数都进行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列入国家重点企业的520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有430家进行了公司制改革,占83.7%。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大幅度增加,到2000年底,1997年亏损的6599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已减少70%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392亿元,比1997年的806亿元增长1.97倍;国有小企业也实现利润48.1亿元,结束了连续6年净亏损的局面 。许多长期处于困境的国有企业开始走出低谷,经营状况明显改善,开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基本实现了十五大提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脱困的三年目标。这是党中央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抓住时机,正确决策的结果,也是中国工人阶级与党同心同德,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的巨大贡献。 4ff1D32iHwvEDCgNTIWRDKl2dZAeg3E+WVuFVYbnhhER5QIt053NiHqkAHOhcK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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