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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
——生育自主与单身女性冻卵应用的争议

案情回顾

2018年年底,时年29岁的未婚女性徐某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咨询卵子冷冻(简称“冻卵”)事宜。经检查,医生确认她的身体健康且卵子正常。2003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医疗机构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徐某是未婚的单身女性,因此,医院拒绝为她进行冻卵。徐某以医院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该案件作为“我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案”引起了社会的热议和对单身女性冻卵问题的关注。

2019年12月23日上午,该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庭审中,法官认为该案涉及较多医疗法律政策、伦理及卵子冷冻技术问题,难以当庭做出判断,宣布休庭。2021年9月17日下午,本案再次开庭,经过2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庭审结束后,徐某表示,如果没有得到支持也不会放弃,未来可能使用其他法律手段继续争取冻卵权益。2022年7月22日,该案宣布了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了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表示,对败诉的结果已有思想准备,但会提起上诉,对最终的结果也仍有期待。

在案件的庭审中,原告徐某请了2位专家证人出庭。专家证人认为,当前中国人口政策已发生重大变化,为单身女性冻卵与国家“三孩政策”的法益一致,也有利于鼓励生育,落实人口政策;2003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自精保存者”可以出于“生殖保险”的目的而实施“冻精”辅助生育技术,对于需要自精保存的男士也并未要求已婚。此案中,医院基于单身女性身份,而非健康等因素而拒绝当事人冻卵需求,构成性别歧视。专家证人还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单身女性生育。2016年修订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专家证人认为,按照基本法理,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行;对于自然人,法无禁止即可行。原告的出庭律师董律师认为,医院拒绝当事人的冻卵需求,是基于2003年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本身违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

被告方妇产医院的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单身冻卵的风险应按照取卵、冻卵、生育3个部分展开评估,取卵对未婚女性存在健康风险,冻卵会导致高龄及单身生育。徐某作为健康单身女性,冻卵目的主要在于推迟生育年龄和单身生育,产生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2个方面。一方面,单亲家庭抵御社会风险能力差;另一方面,高龄生育会造成女性生育自主权和母子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可能对单身女性个人和子代的身心健康均造成伤害,还可能引发代孕或母子年龄差距大,青春期撞上更年期等社会问题。基于上述客观存在的风险,医院基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不构成侵权。

在案件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单身女性,在本人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向被告方医院提出冻卵服务要求,并非基于医疗目的,也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延迟生育为目的向医院提出的冻卵服务要求,不符合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故被告方拒绝为徐某提供冻卵服务,并未违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医院方拒绝为徐某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对其人格权的侵害,亦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故徐某要求被告方停止对其一般人格权侵害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徐某基于被告方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侵权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律问题分析

卵子冷冻技术是使用激素刺激女性卵巢产生多个卵子,然后取出活跃健康的卵子放入实验室,使之冷却到零度以下后贮藏,以待有需要时解冻后合理使用的一项辅助生殖技术。卵子冷冻技术的应用可追溯至1999年,第一例使用玻璃化冷冻卵子技术的婴儿顺利诞生。2006年露西娜(Lucena)等学者也通过用cryotop为载体,增加了冷冻卵子的复苏率,使该技术趋于成熟并逐渐成为卵子冷冻的主要方法。

随着社会的变迁及时代快速发展,人们的生育观念不断转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并不着急结婚,有些人即使结婚了也不打算马上生育。一些单身主义者或一定时间内没有婚姻意愿的女性、由于职业或生活规划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没有生育计划的女性、离婚或正在离婚的女性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冻卵的需求。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年龄增长可能导致卵子的质量和数量逐渐下降。有些女性迫于年龄增长的压力,寄希望于卵子冷冻技术,希望尽可能留下目前质量最好的卵子,以供未来有生育想法时再将卵子拿来受孕生育。在本案例中,徐某提出冻卵的要求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想法。

目前卵子冷冻技术可按冷冻的原因分为医疗性卵子冷冻和非医疗性卵子冷冻(又称社会性卵子冷冻)。医疗性卵子冷冻主要应用于2类情况:一是已经确诊为癌症或者其他疾病的女性患者,需在不久后接受放疗、化疗或外科手术等治疗措施,可能会使卵巢功能受影响,甚至导致卵巢早衰和不孕等严重结果;二是已接受常规辅助生殖治疗的不孕症患者,已在促排卵周期中获得较多卵子、取卵日当天取精失败等情况下需要进行卵子冷冻。除上述2类特殊情况外的卵子冷冻均属于非医疗性卵子冷冻。徐某提出的冷冻卵子要求属于社会性卵子冷冻。

卵子冷冻技术在一些国家已经开展了数年,并且应用较为成熟。我国对卵子冷冻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在技术应用过程中也有相应要求。英国、美国和日本都允许单身女性申请冷冻卵子。但我国目前卵子冷冻技术的应用只限于已婚女性的医疗性冻卵,对单身女性的冻卵是禁止的。这也是案件中医院拒绝为单身女性徐某提供冻卵服务的原因。

(一)卵子的法律地位

对于卵子的法律地位,学界众说纷纭。目前,对于卵子的法律地位存在3种不同的说法,分别是“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其中,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典草案》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而《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客体”。有些学者认为,冷冻卵子不同于一般客体,而应作为特殊物,给予特殊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学者认为,卵子不仅是不同于一般的物,还是承载人类基因带有一定伦理色彩的物,应该被视为伦理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卵子属于人体细胞,人体细胞具有人格属性,因此,卵子也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

(二)卵子冷冻服务的法律性质

有学者认为,卵子冷冻服务是以保管为目的,不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范畴,因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他各种衍生技术。由规定可知,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根本目的是受孕,但本案中的徐某并不是想马上受孕,而是希望医院能提供相关的冷冻技术来保管卵子,以保留生育能力。因此,有学者认为,冷冻卵子只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过程中的一个步骤,本身并不一定要达到受孕的结果。医院提供的冷冻卵子服务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保管,由医院提供取卵技术并用冷冻的方式保管卵子,并且此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禁止冷冻卵子是否侵犯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有观点认为,允许单身女性冷冻卵子可以认为是一种保护女性生育权的表现。在国际社会,生育权被认为是个人的基本权利。1974年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的内涵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将生育权的主体扩大至个人,即生育权的主体除夫妻外,也包括个人。生育权的主体享有自由决定生育子女数量、生育子女间隔,并获取与生育相关信息的基本权利。20世纪末期,生育权的概念在我国被提出,并越来越广泛地被社会接受,人们也渐渐意识到生育是个人选择。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说明我国法律明确了生育是公民个人的权利。2020年“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提案,并且建议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权利。

但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是否应该对所有的单身女性开放需要辩证地看待。由于疾病可能导致生育力丧失的女性,冷冻卵子是她们保存生育力的途径,对于这一部分人应该考虑允许她们冻卵。而因社会性因素而提出冻卵需求的女性,她们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仍然可以通过正常的方式进行生育,禁止冷冻卵子并没有使其生育能力受到侵害,也就不能断定是对其生育权的侵犯。

(四)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扩张性理解

在本案的两次庭审中,医院都提到拒绝给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是源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对医疗机构的限制性规定,内容为“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此,徐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该规范违背了上位法的一些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是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并没有对单身女性进行区别对待,并且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对冻卵是否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之一还存有争议。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在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解释中并没有直接提到冻卵这个词。在有关专家看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医院提供冻卵服务是有所约束的,但约束并不十分明确,目前仅限于“不得买卖卵子和胚胎”和“实施代孕”。有关专家认为,相关部门和机构可能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进行了扩张性理解,认为只要冻卵,就要进行代孕或买卖卵子等非法行为。

(五)可能存在卵子商品化或代孕的风险

虽然本案中徐某的辩护律师提到相关法律可能被扩张性理解,但单身女性冻卵可能存在的卵子商品化和代孕的风险还是应该被认真考虑与讨论。研究显示,存有冷冻卵子的女性在计划受孕的时候,还是需要首先尝试通过自然受孕,而不是首先考虑使用自己的冷冻卵子。冷冻卵子使用效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存在引发卵子商品化的风险,进而可能导致血亲关系复杂和混乱的风险,冲击社会生育秩序和世俗道德。另外,我国虽然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但实际上存在多家商业代孕公司通过“地下代孕”的方式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甚至有些单身女性为了获得较为丰厚的经济报酬而进行非法代孕,卵子的商品化风险也会加重地下商业代孕的风险。

伦理与社会问题分析

(一)卵子冷冻是否体现女性个人自主

尊重自主是医学伦理学中的重要原则,在对是否应该允许单身女性冻卵的探讨中,有些支持者认为,允许单身女性冻卵是女性个人自主的体现。目前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自主的认可和保护,单身女性在婚姻和生育方面更加强调个人自主,认为生育权的个人自主性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冻卵也是单身女性对个人生育计划的选择,体现了个人自主。单身女性冻卵本质上是保障与维护单身女性生育权的一种体现,也是尊重人之本性的表现。什么时间生育,以什么样的方式保留自己的生育力,应该属于女性自主选择权的范畴,也是体现个人自主性的方式。

但也有观点认为,冻卵并不是一种相对积极的权利,自主只是表面上的,与其说是自主的选择,不如说是当今社会压力造成的被迫让步。像国外某些知名公司为女性职工提供冻卵福利,表面上看起来是给员工带来了暂时的安心感,但实际上很可能给员工带来更大的隐性压力,员工们为了表现出对工作的认真和奉献精神,而被迫延长了婚育时间。

(二)卵子冷冻技术应用是否应该性别平等

虽然我国禁止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但单身男性自精保存是允许的。我国《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取精困难者、少/弱精症者和出于生殖保健目的者可以在精子库中保存精子。关于生殖保健的相关规定中有“需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接受致畸剂量的射线、药品、有毒物质、绝育手术之前,需保存精子准备将来生育等情况下要求保存精液”的解释。对于出于生殖保健目的的男性冻精并没有设置已婚的限制条件,实践中单身男性也是可以申请精子保存以备将来生育。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令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且也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卵子库提供卵子保存服务。男性和女性都可能面临生育困境,都需要保存生育能力,如果只对单身女性冻卵进行限制,而允许单身男性冻精,这种性别的区别对待对于单身女性是不公平的。由于男性和女性的生理构造不同,生育过程本身就不平等,对于女性来说,在实现生育能力的过程中,更容易处于弱势地位,而法律和伦理本着保护弱者的理念,更应该保护女性的权利,促进男女平等。

(三)卵子冷冻技术费用高可能造成技术应用不公平

国内外冷冻卵子的费用都较为高昂。我国每次冷冻卵子的费用为1.5万~ 2.0万元,后期保存费用每年需要1200 ~ 1800元。由于我国目前对单身女性冷冻卵子不开放,因此,有些单身女性选择去国外或者联系跨境中介公司来实现卵子冷冻。据某位通过中介公司搭线赴泰国冻卵的女性提供的信息,总共花费人民币近10万元,另外还需每年支付卵子保存的费用。由于冻卵费用昂贵,可能造成只有经济条件良好的单身女性才可承担冻卵费用而拥有冻卵的机会,而对于那些经济状况较差但有冻卵需求的单身女性而言,费用可能会成为她们使用该技术的最大阻碍,由此产生技术应用的不公平。生命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在社会意义上指对同样的人以同样的对待,在医学上可以看作稀缺医学资源的分配。在单身女性冻卵问题上,若因支付能力的差异而导致需要此技术帮助的单身女性失去了技术应用的机会,有违公正。

(四)卵子冷冻技术对身心健康的可能影响

尽管卵子冷冻技术在辅助生殖应用上取得了巨大成功,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有些风险是未知的。由于该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时间较短,潜在的长期风险未能得到准确评估。目前有研究显示,通过卵子冷冻技术出生的子代与行体外受精治疗的不孕症夫妇和自然受孕的夫妇子代进行比较,其平均出生体重和先天性缺陷的发生率并无差异。但冷冻卵子能否保证足够的安全性,尤其是对子代是否会有长期影响,仍需要进一步评估。

除技术本身可能存在的影响之外,在取卵方面,相对于男性取精对身体几乎没有伤害而言,女性取卵的过程会给身体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为了取卵,女性需要应用促排卵药物,这可能导致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流产率升高、多胎妊娠及卵子的非整倍体增加等并发症的发生风险,这种身体刺激需要长时间恢复。此外,对单身女性的心理也可能带来不良影响。因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虽然不同环节费用有差异,但总体价位高,在负担高额的费用时,单身女性可能会对技术的成功有较高的期待。但有研究表明,该技术的成功率并不高,可能需要多次尝试,这就使单身女性在心理上需要承受花费巨大却可能多次失败的巨大压力。对于单身女性,由于缺乏配偶的支持,对心理健康的影响可能会更大,恢复过程相对已婚女性也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五)预期的生育愿望可能无法实现

单身女性冻卵通常是期望通过保存自己年轻的卵子来保存自己的生育力用于以后的生育,但冻卵并不一定能够保存生育力。研究表明,36岁以上女性卵子冷冻活产率呈现明显降低,且冷冻后的复苏率也与年龄密切相关。因此,通过冻卵保存生育力的愿望并不一定能够实现,尤其是对大龄女性而言,冻卵失败的风险可能更高。另外,利用玻璃化冷冻卵子技术理论上卵子可以在-196℃的液氮中被长期保存,但卵子对光、冷、热、光线、温度等因素是十分敏感的,低温保存、与液氮的直接接触、液氮冷冻期限,这些均可能对卵子的活性和质量造成影响。

可见,冻卵并不是可以绝对可靠地保存卵子的质量和活力,除技术本身外,在长期保存的过程中,也可能会有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冻卵失败。另外,生育能力也不仅仅只有卵子质量这一项因素,还有女性的年龄和身体条件等各种因素。如果一名女性在相对年轻时进行了卵子冷冻,长期保存,再将冷冻的卵子复苏并且妊娠,那时该女性很大概率已成为高龄产妇。卵子可以冷冻长期保存,但年龄的增长、身体的衰老和生理功能的逐渐减退是没有办法暂停的。高龄会增加受孕的困难,同时高龄也是妊娠并发症高发的危险因素之一,这样不仅对产妇造成生命危险,还间接对胎儿造成伤害。有研究表明,高龄产妇婴儿的早产率高,婴儿的平均出生体重也较低,很可能造成新生儿并发症增加,也会提高产妇患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糖尿病等严重并发症的风险。对单身女性而言,如果没有医学原因,还是最好选择在适龄时间内妊娠生育,否则,若在日后遇到种种生育困难导致预期的生育愿望无法实现,这可能给女性带来不可逆且无法弥补的身心伤害。

思考与探讨

技术应用是一把双刃剑,技术在帮助人的同时也可能会对社会和人带来伤害。卵子冷冻技术也是一样,需要考虑单身女性希望使用冻卵技术保存生育能力的现实需求,也需要考虑技术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上述分析,以及对本案的思考,建议从如下几方面对卵子冷冻技术的应用进行谨慎考量和合理规范使用。

(一)区分不同类型的冻卵需求做出不同的限制

医疗性卵子冷冻是由疾病引起的无奈之举,而社会性卵子冷冻更多的是个人的主观需求,较少受到疾病因素的困扰,所以应将医疗性卵子冷冻和社会性卵子冷冻的应用明确区分。改变目前一刀切的限制规定,对有医疗性卵子冷冻需求的单身女性,在达到医疗要求的情况下,为她们提供冻卵的医疗服务。对于社会性卵子冷冻,综合上述的分析和权衡,不建议为单身女性提供社会性冻卵。建议应该提倡和鼓励公民在适龄时间结婚生育,不鼓励单身女性非医学需要而仅仅为了推迟生育的冻卵。

(二)建议给予自我评估的冷静思考期

冻卵对于单身女性是一个重要的人生决定,为了自己和未来子代的权益,应该在综合考量个人生理、心理及情感等方面的真实需求,并且针对自己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自我衡量和考虑后做出谨慎而全面的决定。建议医疗机构可以建立单身女性自我评估机制,而且医疗机构要将自我评估这一项作为实践中应当告知的内容,使单身女性个人对于技术应用的风险、自身个体情况、未来婚姻的计划、生育需求等因素做出自我评估。可以考虑给予个人一定期限的用于自我评估的冷静期,如给予3个月或6个月的冷静考虑期,在这段时间内个人结合评估情况可以进行再次充分思考,然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卵子冷冻技术。

(三)规范管理卵子冷冻技术的应用

卵子冷冻技术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衍生,需进一步提升与完善,相关费用也需更加合理化,不要使它成为只有经济状况良好的女性与家庭才可承担的医疗服务。在技术使用之前,要对准备冻卵的单身女性进行充分告知,确保真正理解整个诊疗方案和可能的风险,并获得其明确同意。另外,在冷冻卵子的使用率和保存期限方面也应有所限定,如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对卵子冷冻时间进行限制,规定保存期限为10年。对于有资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的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冻卵服务要规范管理,对医疗机构也要严格准入标准和资质,相关部门也应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审核,严格管理,将可能存在的法律与伦理风险降到最低。对于特殊的情况要进行相应的伦理审查,确保冻卵服务的临床应用合法合规,并符合伦理要求。

(四)卵子冷冻技术的应用也应考虑儿童权益

卵子冷冻技术不仅是女性个人对其生育权的掌控,还可能会对未来可能形成胚胎并且成长为人的另一个生命产生深远影响。儿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必须受到社会的关爱与保护。单身女性不仅要考虑个人的生育需求,还要关注后代的权益。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的权益,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中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儿童权益保护法首要遵循的准则。在使用卵子冷冻技术时,尤其是单身女性,应考虑到未来使用此卵子受精并生育的后代的利益,尽力为儿童提供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保障儿童的基本权益。

结语

国内首例争取冻卵案法院已经给出判决,驳回了徐某基于医院方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侵权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虽然法院已经明确不予支持单身女性的社会性冻卵,但是否应该允许单身女性冷冻卵子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

针对这一争议问题背后所反映出的是女性的生育焦虑,我们要看到单身女性的社会性冻卵需求不是医学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对于因为社会问题而引发的“需要”,医疗是不可能全部解决的,并且医疗也不可能是最好的和根本的解决方案。我们强烈建议社会应该为女性在适龄时间婚育提供足够的支持条件。针对婚育可能给女性带来的不利影响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为女性平等和生育自主提供全社会、全方位的有力支持和切实的保障措施。另外,在制定专门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针对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问题不回避,并且与时俱进、积极应对,用更高位阶的法律做出规定。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一份对全国政协委员有关允许单身女性冻卵提案的答复中表示,目前以延迟生育为目的,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下一步将对技术应用领域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推进条例制订工作。一方面,以需求为导向,规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生殖健康合理需求;另一方面,以问题为导向,既要加大对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又要着眼长远,防范可能出现的医学、法律、伦理和社会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矛盾会逐渐得到解决,但仍然需要秉持审慎的态度,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来确保能收获大多数人都满意的效果。

(睢素利 古丽丹娜·吐尔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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