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就是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后,除按核定的限额保留库存现金外,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除了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我国现行银行存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和信用证。
(一)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一律记名,付款期为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一律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如遇例假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但汇票人可持银行汇票或解讫通知到出票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2.银行汇票结算的程序
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必须按照规定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一式三联交给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并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向收款单位办理结算。收款单位对银行汇票审核无误后,将结算款项及多余金额分别填写在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连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银行汇票具有使用方便,票随人到,兑付性强等特点。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都可使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业务。
(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1.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商业汇票适用于企业先收货后收款或者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或债权债务的清偿,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一律记名,纸质商业汇票付款期最长为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付款期最长为1年,允许背书转让,承兑人即付款人到期必须无条件付款。
2.类别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指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可由收款人签发,经过付款人承兑,也可由付款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承兑。后者是指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账户的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3.商业汇票结算的程序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款项足额存到银行,银行在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如到期日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支付票款,开户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将汇票退回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由其自行处理,并对付款人处以罚款。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承兑申请人应持购销合同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在汇票上盖章并按票面金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承兑申请人应于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银行。到期未能存足票款的,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款项外,还将按承兑协议的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将未扣回的承兑金额作为逾期贷款,同时收取一定的罚息。
(三)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单位或个人在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等款项的结算可采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不予挂失。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付款期内银行见票即付,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但可办理退款手续。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额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四)支票结算方式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适用于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款项的结算。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提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可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支票一律记名;支票提示付款期为10天;企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严格控制空白支票。
支票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并且见票即付。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的,可向银行申请挂失,但挂失前已支取的除外;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
(五)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以邮寄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电汇则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方式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迅速。
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异地之间的清理结算尾款、自提自运的商品交易以及汇给个人的差旅费或采购资金等的结算,其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便于汇款人主动付款;收付双方不需要事先订立合同;应用范围广泛。
(六)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同域、异地均可使用。
委托收款按款项划回方式可分为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两种,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方式。
企业办理委托收款,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接到银行通知及有关附件,应在规定的付款期(3天)内付款。在付款期内付款人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于付款期满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划转收款人账户。如果付款单位在审查有关单证后,决定部分或全部拒付,应在付款期内出具“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通过银行转交收款企业,银行不予划转款项且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
委托收款只适用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的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手续简便、灵活,便于企业主动、及时收回款项;银行只承担代为收款的义务,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的责任,收付双方在结算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自行处理。
(七)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起点为1万元。按划回方式的不同,托收承付可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使用异地托收承付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述两项规定:其一,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其二,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收款人必须以持有商品已发运的证件为依据向银行办理托收,填制托收凭证,并将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将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交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有关附件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有关单据后,应立即审核。付款人的承付期依据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两种不同方式而确定。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承付期是10天。付款人可在承付期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并填制“拒付理由书”,经过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
(八)信用卡结算方式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信用卡的基本规定和主要特点是: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可透支;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或出租;信用卡丢失时可挂失,但挂失前被冒用,由持卡人自己负责。
信用卡透支的规定: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利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九)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付款单位应预先把一定款项专户存入银行,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知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发货或交货以后,银行代付款单位支付货款。
信用证结算适用于国际、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一)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及现金收付。开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单位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个人证明文件方面,如果是自行办理,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果是授权他人办理,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银行应当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并保留记录。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开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③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④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该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适用于: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军队、武警承担基本建设或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专用存款账户是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③各项专用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常见专用存款账户如表2-3所示。
表2-3 常见专用存款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后,可到开户银行购买各种银行往来使用的凭证(如送款簿、进账单、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用以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企业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也就是由银行按照事先规定的结算方式,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出,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因此,企业不仅要在银行开立账户,而且账户内必须要有可供支付的存款。
(二)银行结算纪律
企业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管理办法和结算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在2024年2月修订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三)银行存款的清查
为防止记账差错,掌握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企业必须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清查。清查的方法是:将企业的银行日记账与银行的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直到双方余额一致为止。
银行每月提供给企业的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在大多数情况下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余额不相符,这主要是因为双方的账务处理和记账日期有差异,账面的记载不相符造成的。企业的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主要是因为记录上出现的错误和月底时存在的一些未达账项。
记录上出现的错误主要是金额和账户上出现的错误。例如,有几个以上的往来银行时,企业签发的某一往来银行的支票可能错记在了另一个银行的账户上,银行也有可能将某一存款账户的业务错记在了另一存款账户的账户上。又例如,签发支票的金额与企业入账的金额不符等都会造成企业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不一致。企业应当逐笔核对企业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上的交易事项与金额,发现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如果是企业自身的错误,应该马上更正;如果是银行的错误,应及时通知银行并协商解决。
未达账项是造成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与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不一致的最主要原因。常见的有下列几种情形。
1)企业已经收款入账,而银行尚未收到款项,如企业送存的支票。
2)企业已经付款入账,而银行尚未支付的款项,如企业开出的支票,收款人尚未到银行办理提现或转账。
3)银行已经收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到的款项,如银行存款利息。
4)银行已经付款入账,而企业尚未记录支付的款项,如银行负责代扣的各种款项。
当企业或银行发生记账错误或发生未达账项,引起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上的余额不符时,应进行逐笔核对,查明原因,将两者进行调节直至相符。一般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来进行调节。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以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为起点,通过加减各种调节项目调整至正确的余额;二是以银行对账单的账面余额为起点,通过加减各种调节项目调整至正确的余额。
其基本原理可以用公式来概括。
企业银行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金额-银行已付企业未付金额=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金额-企业已付银行未付金额
【 例2-4 】 天河公司于20×4年11月30日收到银行提供的对账单,对账单上的余额为30000元,当天企业的银行日记账上的余额为25000元。经过逐笔核对,发现以下需要调节的款项。
(1)天河公司在当月28日收到并送存的银行的支票的金额为3000元,公司已入账,但因该支票签发方银行无足够金额被退回,公司尚未收到通知;
(2)银行存款到期利息200元银行已划入账户,公司因为未收到贷记通知单故未入账;
(3)公司的客户预付货款5000元已到账,公司未入账;
(4)公司签发的下列支票,至期末尚未兑现的如表2-4所示。
表2-4 期末尚未兑现支票 单位:元
(5)银行已代扣本月水电费2000元
(6)本月收到客户以转账支票支付货款1200元,该支票移送存银行,但银行对账单上未响应记录。
根据上述资料,可编制如表2-5所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表2-5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未达账项,企业不能以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作为原始凭证,据以调整银行存款账面记录。只有等到有关银行结算凭证送达企业,企业才能对未达账项进行会计处理。这一做法主要是为了简化会计核算工作,防止重复记账。
企业在不同的结算方式下,应当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提取或支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存款时,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在银行的其他存款,如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有外币业务的企业,应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应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并定期对银行存款进行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已经部分不能收回,或者全部不能收回的,如吸收存款的单位已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清偿的,应当作为当期损失,冲减银行存款,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