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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论按契约建立的主权者的权利

所谓“按契约建立的国家”,就是群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达成一致并相互订立契约,由大部分人授予一个人或集体权利,让这个人或集体做代表人,以代表他们的统一人格的国家;每个人,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都应该授予这个人或集体与自己一样的行事或决断的权利,以达到和平生活、抵御外敌的目的。

某个人或集体拥有的任何权利与职能都是从上述按契约建立的国家中得到的,他们的主权则是经过人们的同意而授予的。

其一,签订了新契约就意味着,他们不再受到任何与之有悖的旧契约约束。既然已经按契约建立了国家,他们就会受到约束并认可某个人的行为和决断,而在获得该人准许之前,自行签订新契约并服从于他人的做法是法律所不容的。所以,君主的臣民在获得许可之前,就不得抛弃君主制并回到一盘散沙的状态,也不得把自己的人格转移到其他人或集体那里。因为他们已经彼此立约,臣民作为主权者一切行为的授权人也认可了主权者的全部行为,若产生异议就等于破坏了与主权者订立的契约,这是不义的行为。同时人们也都将自己的主权授予了承担他们人格的人,如果废黜了他就是夺走了属于他的事物,这同样是一种不义的行为。此外,若某人打算废黜主权者而被处死或惩罚,他就是自己受到的惩罚的授权人,因为在按契约建立的国家中,他是主权者一切应为之举的授权人。若某个人的行为被他自己授予的权利惩罚,那他的行为就是不义的,因而他自己也是不义的。有人不服从于主权者,于是借口自己是与上帝而非与人类订立了新契约,这也是不义的。因为与上帝订立契约的唯一途径就是与代表上帝人格的中间人订立契约,而能代表上帝的只有上帝手下拥有主权的代理人而已。这种借口是毋庸置疑的谎言,甚至找借口的人心里也明白这是谎言,所以这一行为不仅是不义的,还是卑劣与懦弱的。

其二,被推选为主权者的人,其担任人们人格的权利是由人们相互订立的契约授予的,而不需要他与每个人立下契约,所以对主权者而言不存在违背契约一说,他的臣民也就没法以撤销主权为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显而易见,那个被推选为主权者的人并未事先与他的臣民立约,若他这么做了,就必须把所有人视为契约的一方并立约,或是必须与每个人单独立约。把所有人都视为契约的一方并立约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时人民还没组成单一人格;如果是有多少人就签订多少份契约的话,一旦他获得统治权这些契约就失去效果了,因为任何被人称为违反契约的行为都不仅是主权者自己的,也是所有人的。所以,这一行为虽然由单一人格做出,权利却来自每一个人。此外,如果有一个人或许多人声称按契约确立的主权者违背了契约,而主权者或其他臣民自称没有违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决断者能解决这一争执,战火就会重燃,每个人就会重获以武力自保的权利,这就违背了按契约建立国家的宗旨。这样看来,以事先签订契约的方式授予主权是毫无意义的。有一种观点是,任何君主的主权都是通过订立契约获得的,也就是说获得这种权力是有条件的。这种观点产生的原因是对这一简单的真理缺乏理解:“契约本身只是一纸空文,没有约束、压制、强制或保卫任何人的力量,只有行动受到人们一致认可,且能整合起人们力量的拥有主权的人或集体,使用来自众人的武力和统一力量才能使契约的力量生效。”如果被推选为主权者的是一个群体,就不会有任何人假设在建立国家时订立了这样的契约。比方说,没有人会蠢到认为,罗马贵族会和罗马平民立约并规定:“在某些条件下贵族可保有主权,但若未履行,平民可以合法地驱逐罗马贵族。”人们之所以发觉不了君主制和民主制的相似性,是因为某些有野心之人更喜欢自己有望参政的集体政府,对君主制则不抱有希望。

其三,因为主权者是经由大部分人的同意而受任的,那么持反对意见的人就必须与大部分人达成一致。这就意味着,反对者必须公开认可这个主权者的应为之举,否则其他人就有了将他消灭的正当理由。因为,自愿加入大部分人组建的群体的行为足以表明他们的意愿,即默认立约并与大部分人站在同一立场,因此,反对或是抗议大部分人的规定,就代表着他们违背了亲自立下的契约,也就算作一种不义的行为了;无论他们是否属于这一群体,也无论他们的意见是否被事先征询过,如果没有服从大部分人的规定,他们就一定会被抛弃到原本的战争状态中,在这样的状态中,所有人都能将他们消灭且不会被认为是不义的。

其四,对按约确立的主权者而言,每位臣民都是他所有行为或决断的授权人,所以我们就能得出结论:主权者不会做任何能侵害到臣民的事,他的行为也不会被任何臣民指控为不义的,因为一个人依授权做出的所有事都不会对授权人造成侵害。按这样的契约建立国家以后,所有人都是主权者所有行为的授权人,所以,那些控诉主权者对自己造成了侵害的人,就等于在控诉作为授权人的自己,因此他除了自己之外无可控诉;他甚至还无法控诉自己受到了侵害,因为一个人不可能侵害自己。诚然,主权者可能会做出不公平的事,但准确地说,不能称其为“不义的”或“造成侵害的”。

其五,根据我们上面说的,没有主权者能被正义地处死,或被臣民以任何手段惩罚。既然所有臣民都算作主权者的行为授权人,那么这些行为就成了用自己行为上的过错惩罚他人。

因为按契约建立的国家都是为了和平与安全,任何在这一目的上具备权利的人,也在达成目的的手段上具备权利。因此拥有主权的所有个体或集体,就有权对保障或妨碍和平与安全的手段做出判断,并在认为必要时动用一切手段占据先机。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持和平与安全,预防内乱和外侮,或为了夺回已经失去的和平与安全。

其六,以下权利都为主权所囊括:审定何种学说、意见妨害或有助于和平;公开演讲时,审定何种人在何种情况下、何种限度内可以被信任;选出能在出版前检查书中学说的人。人们的行动源于意见,所以为了保证人们的和平与和睦,就需要妥善地管理人们的意见,进而妥善地管理人们的行为。至于学说方面,虽然真理才是唯一的标准,但以和平为目的进行管制也是合乎情理的;若一个学说与和平相悖就不能称为真理,否则和平与和睦就可能违背自然法。确实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国家统治者和导师因为疏忽或处理不善,导致错误的学说被众人广泛接受,与真理相悖的学说四处流传。在这种情况下,匆忙引入新的真理虽然不会破坏和平,但有可能会引发战争。在这样懈怠的统治下,若人们需要鼓起勇气用武力来保卫或引入某种观点,就是仍处于战争状态中;人们的处境并不和平,只会出于对彼此武力的畏惧而暂时休战,就像一直生活在战场边缘的人。所以,主权者就有权审定意见与学说和任用审定人,并会将之作为和平的必需条件认真对待,以预防纠纷与内乱。

其七,主权还包括有权制定所有规章。所有人都要知道自己能享有何种财货,或被允许做何种行为,并且不会受到其他民众的妨碍,这类规范就被人们称为“私有权”。原因正如上文所讲的,在主权建立前任何人对任何事都享有权利,这必然会导致战争。因此,“私有权”就是依赖于主权并为和平所必需的,制定这一权力是为了公共和平。这种关于何谓“你的”或“我的”的私有权,以及人们行为中体现出的善、恶、非法或合法的规章就被称作“市民法”(civil laws),即每个国家特有的法律。当下的“市民法”一词来自古代罗马城邦的“市民法”,彼时的罗马在世界上统治着广大的领土,所以它的法律也就成了这些地区的法律。

其八,主权也囊括了司法权。“司法权”(judicature)的含义是,听审并判决所有世俗法、自然法或相关事实方面的纠纷。如果不能判决纠纷,就无法从人人相互侵害的情况中保护臣民,与私人财产权相关的法律也会如一纸空文。那么人们就只剩保全自身的天性与需求,以及通过自己的力量保全自身的权利;这就等于处于战争状态,与所有按契约建立国家的目的相悖。

其九,主权同样囊括了与其他国家开战或讲和的权利。这项权利的含义就是,有权以公共的利益为准则,判断出应该在何时征召何等规模的军队、武装,并且向臣民征收钱款以支付战争开销。因为军队是保卫国家的力量,它的力量则来自将众人的力量统归于一人的指挥权,这种指挥权由主权者规定并持有,因为它能让持有者越过其他制度直接成为主权者,所以无论军队的将领是谁,主权者永远都会是军队的总指挥。

其十,主权同样囊括了和平时期与战争时期对所有参议人员、大臣、地方官员与官吏的遴选权。既然主权者应当为公众的和平与安全负责,他就应该用自认为最合适的方式运用权力并履行责任。

其十一,主权者掌握的权力还包括,依据其事先订立的法律予以臣民钱财、荣誉等奖赏,或者体罚、罚款和剥夺名誉等惩罚。在尚未制定法律的地区,奖赏或处罚则按照在他看来最能激励人们服务国家或预防人们损害国家的方式来进行。

最后,因为人们天然地倾向于高估自身、渴望他者的尊敬却往往蔑视他人,从而引起不断的竞争、争吵与党派之争,并最终引发战争,致使人们互相毁灭、丧失抵御共同敌人的防卫力量,所以就有必要设置关于荣誉的法规和公开的标准,来衡量曾为国家立过功,或将来能为国家立功的人的价值,并需要一些掌控武力的人来落实这些法规。上文已经证明了,主权者不仅掌握国家的一切军队或武力,还掌握对一切争端的司法权;因此也有权颁授荣誉、赐予等级和地位以及制定公共或私人场合的应酬礼仪。

上文讲述的各项权利就是主权的本质,并且还是分辨主权隶属于哪个人或集体的标识,因为这些权利都是不可转让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权力,如铸币权、处理未成年继承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权利、市场中的优先购买权和其他公开规定的特权,都是主权者能转让并且无碍于保护臣民的。但若他将国家军队也转让了,留有司法权就不再有任何意义,因为法律将不会得到执行;若是他将征税权也让渡了,留有国家军队就不再有任何意义;若是让出对学说的管制权,臣民便会因为畏惧鬼神而叛乱。所以,如果我们稍微考虑上面列出的任意一项权利就能明白,若放弃了任意一项基本权利,那么即便保留了其他所有的权利,也无助于“维护和平和正义”这一建立国家的基本目的。这种权利上的分割会使国家分裂为互相敌对的阵营,最终导致“自身无法存在”。若当时大多数英国人没有接纳这一观念,就不会让主权被国王、下议院和上议院分割,人们也就不会分裂,就不会有持不同政见的人与在宗教自由问题上持异议的人分别先后陷入内战的问题。这样的境况,给予了人们在主权方面的深刻教训,所以当下的英国几乎所有人都知道这些权利是不得分割的,并在恢复和平的时期内也能达成共识,在人们忘记伤痛以前,这样的状况会一直持续下去。但是,除非大众能获得比以往更好的教导,否则这种和平不可能永远维持下去。

因为上述权利都是基础且不可分的,我们就能得出结论:无论表面上通过什么话语出让了什么权利,只要主权本身尚未被直接放弃,而且接受者会把主权归还给转让者,那么这样的转让就是无效的。即使所有可转让的都被转让了出去,只要我们能将主权转回,一切权利也就将作为主权的一部分而恢复。

如果这一大权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也不能脱离主权者存在。那么“主权君主的权力大于任何一个臣民,但却小于全体臣民的总和”这种观点就无立足之地了。因为这里的“全体”,如果不是指一个独立人格那样的集体,那么含义就与“每一个人”相同,这句话就成了谬论;如果这里的“全体”,指的是将全体臣民看作一个被主权者担任的人格,那么“全体”的权力就等同于主权者的权力了,也就成了谬论。人们会在某一集体掌握主权时清楚地发现这种荒谬,但是当君主掌握主权的时候却难以发觉,然而,无论主权由谁掌握,这一情况都是相同的。

和权力相同,主权者的荣誉也应高于任何一位臣民或全体臣民,因为荣誉源于主权。勋爵、伯爵、公爵与王公等身份都来自主权者。就像对主人而言仆从的地位全都平等,不存在任何荣誉上的区别,臣民对主权者而言也是如此。虽然在不与主权者相提并论时,臣民中还有更为耀眼或更为黯淡的人,但处于主权者面前时,他们就都成了太阳面前的群星,显得黯淡无光。

有人或许会反驳说,臣民的境况太过悲惨,被坐拥无限权力的某个人或某群人,以可憎的贪欲和病态的激情任意摆布。通常来讲,生活在君主治下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弊端,生活在民主政府或其他集体主权下的人,则会将一切弊端都归于国家的模式。实际上,无论权力的形式如何,只要能保护好自己的臣民就是一样好的。人类的事务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弊端,但任何政府形式的最大弊端,所能造成的最严重的损害也比不上严重的天灾与内战,或是因无人统治、无人守法和无强制力量限制而导致的掠夺和复仇,以及这些行为造成的道德沦丧状态。对最高统治者而言,最大的压力并不是因为个人利益或一时兴起就侵害或剥削臣民,毕竟臣民的活力构成了他的力量与荣耀;而是来自臣民的抵抗情绪,因为他们甚至都不愿意为了保障自身的生命和安全而缴税;统治者就只能在和平时期尽可能多地征税,以期在情况紧急或急需某物时能发挥作用,以抵抗并战胜敌人。因为人们天生就带着一个高倍放大镜,即自己的激情和自爱,当视线透过它时,每一笔小小的税款都会引发巨大的抱怨;但他们缺少一个望远镜,即政治学与伦理学,因此没法以长远的目光来看那些悬在头顶的、不缴税就无法避免的灾祸。 am6eF/vjfInrrr2IndH89hCsmhBKgsQi/fipsHoy0wV3VCrXK5QF9Zw9m+UAu/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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