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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论国家的成因、产生和定义

天性热爱自由或热衷于支配他人的人类,若情愿生活在某个国家中并让自己处在被约束的状态,那么一定是因为预见了只有进入国家才能让自己从惨烈的战争状态中脱身,并满足“保全自身并过上幸福生活”这一最终的目标、意图或动机。正如前文第八章探讨的,当缺乏一种令人畏服的有形力量时,人们就不会因为畏惧刑罚而履约,也不会恪守前文第十四章、十五章里提到的自然法,那么,人类天性中的激情必然会引发惨烈的战争。

因为一切自然法的本质,比方说正义、公平、谦逊、仁爱和作为总结的“待人如待己”,若不能配合某种令人恐惧的权力并强制人遵守,就会和我们的自私、自傲和报复等自然激情产生冲突。缺少武力保护的契约就只是一张纸罢了,根本无力保证人们的安全。这样看来,如果不能建立一种足以保障我们安全的权力,那么每个人就都能合法地依赖自身的力量和计谋防备他人。即使自然法存在且人们也有意遵守,但若遵守自然法不能保障自身的安全,那也毫无意义。在人们以小家庭模式生活的地方,互相劫掠被视为一种营生且人们不将之视为有悖于自然法的行为,所以他们劫掠的赃物越多就越能获得尊敬。在这样的地方,人们遵守的只有“荣誉法”(laws of honor),其本质就是拒绝残忍行为,不害人性命,不夺人农具。当下的国家与城邦的行径与曾经的小家庭也如出一辙,因为它们不过是规模较大的家族罢了,一个个都打着防范危机、畏惧入侵或担心有人协助入侵者的幌子,为保障自身的安全而扩大统治。他们会尽可能地通过明面上的武力或暗地里的阴谋来削弱邻国政府,因为缺乏其他的安全保障,所以这种做法就是正义的,并会得到后人的纪念和尊敬。

少数人的联合也无法给予人们安全的保障,因为对少数人而言,一旦某方的人数略有增多,其力量方面的优势就会扩大到能左右胜局的程度,因此就相当于鼓励人们发动侵略。在群体中,对自身安全是否有充分的信心并非由人数决定,而是通过与我们畏惧的敌人进行对比决定的。当敌人的胜机并不明显高于己方,且敌人无法决定战争的胜负,也无侵略的企图时,才能说对自身的安全有充分的信心。

无论群体的规模多么庞大,若其中的成员仍依据个人的判断和欲望行事,那么就很难指望他们能保护自身,更不用说共御外侮、平定内乱了。一旦人们对“怎样最好地运用力量”这一问题产生争议,就不会互相协助,而是会相互掣肘并因相互反对而使力量消散殆尽。如此发展下去,他们就会被团结一心的少数人轻易征服,或在缺乏共同敌人的时候为了各自的利益互相争斗。如果我们说,即使大规模群体中不存在某种能震慑众人的公共权力,人们也能遵守正义和其他自然法,那么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假设全人类都能如此了。如果现实如此,那么这个世上就不再需要什么世俗政府或国家了,因为人们无须服从也能得到和平。

人们都渴望得到持续终生的安全保障。若他们只在某次战争或战役的有限时间内被统一指挥或管理,是不足以得到这一保障的;即使他们通过共同努力能够对抗外敌并取胜,但是在缺乏共同敌人,或敌人被另一部分人视为朋友的情况下,就一定会因为利益不合而解体,重新回到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

诚然,一些特定的动物如蜜蜂、蚂蚁等过着集体生活,因此被亚里士多德归为政治的动物。但是,它们的行为却只受自身的决断与欲望指引,且无法通过语言向他人表达自己关于公共利益的思考。或许会有人想知道为何人类不能如此,对此,我给出这样的答复:

其一,人类不停地追求荣誉与尊严,这些动物却并非如此。人类对荣誉和尊严的追求会引发妒忌与仇恨,最终导致战争,可是在动物的族群中不会发生这种情况。

其二,对这些动物而言,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天性驱使它们为自身利益而行动,而这一行动也有助于公共利益。但是,人类的快感源于将自己与他人进行对比,并只能从超越他人中获得快乐。

其三,这些动物不会像人类那样运用理性,它们看不到,也不认为自己能看到任何公众事务方面的管理缺陷。但是,会有很多人认为自己比他人更有智慧,也更有能力管理好公众;所以有些人就努力以某种方式进行改革和革新,但他们又只会各行其是,因此只带来了纷争与内战。

其四,尽管这些动物能通过声音来表达自身的欲求与情感,却缺乏人类的特殊语言技巧,即在他人面前颠倒黑白、混淆善恶是非的技巧。人们使用这些技巧随意蛊惑人心,并为了个人的享乐扰乱和平。

其五,不具有理性的动物分辨不出无形的侵害与有形的伤害,因此它们在安逸时就感受不到同伴的侵害;而人类在最安逸时反而最爱惹是生非,因为此时他们热衷于展示自己的智慧,并试图控制治国理政者的行为。

最后,这类动物天生就能达成一致,而人类只能通过人为的契约达成一致。所以,除了契约之外,还需要某些事物来稳固并维持他们的共识就不足为奇了,这一事物就是能使人们畏服,并能引导他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行事的公共权力。

若想建立这种能够抵御外侮并阻止人们相互侵害的公共权力,来确保人们能够以自身的辛劳与土地的产出为生并过上令自己满足的生活,就需要将所有人的权力与力量都交予那个能在众人意见的基础上,将所有人的意志整合为一个统一意志的个体或集体。这就意味着,人们委任某个个体或集体承担众人的人格,且每个人都对这个承担人格的个体或集体在公众和平或安全方面做出的一切行为,以及任命他人做出的一切行为授权。这样,人们就能使自己的意志顺从于他的意志,使自己的判断顺从于他的判断。这种模式就不再是简单的认可或协调,而是真正地将所有人统一在一个人格里面,这个人格是人人相互立约造就的,就像人们相互宣誓:“我将放弃对自身的管理权,并将权利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前提是你也放弃自己的权利并且授权于他,并以相同的方式认可他的所有行为。”在实现了这一点以后,群体就成了一个人格,称为“国家”(commonwealth),拉丁文是civitas。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换个更虔敬的说法,这就是俗世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上帝的统治下得到的安全保障与和平生活都是它带来的。以国家中每一个人的授权为依据,他能使用被授予的力量和权利,并运用主权的威慑力凝聚人们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则相互帮助、共御外侮;国家的实质便由此体现。可以做出如下定义:“这是一个统一的人格,为了庞大的群体而行动,并由庞大群体中的每个个体彼此立约,将自己作为授权人,以达到最大程度上运用所有人的力量与手段的目的,据此,国家就能以最恰当的方式保障大家的和平并实施共同防卫。”

担当这一人格的人就是“主权者”(sovereign),即拥有主权之人;其他人都是他的臣民。

有两种获取主权的途径:第一是通过自然的力量获取,比方说某个人让自己的子嗣服从自己的统治——因为如果子嗣拒绝,他就有权将其处死。或是通过战争,让敌人为了活命而服从自己的意志。第二是人们彼此达成同意,自发地服从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的统治,并相信能得到国家的保护,避免他人的威胁。后者通常称为“政治国家”或“按契约建立的国家”,前者则是“以武力获得的国家”。下面我们先探讨按契约建立的国家。 NaeWVWs2mSqkq8N+fMoCvoKFN9uWmW4q3xSVOWhSuWFLlwyfungblOKvhfbM6P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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