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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

自然造就了人类在身心两方面能力的均质性。某些人虽然在体力方面强于他人或思维比其他人更为灵敏,但加以综合考量,人与人的差异不会大到足以使某个人取得他人得不到的利益。只从体力方面讨论,即使是最羸弱的人,一旦运用计谋或与其他同处险境的人联合起来,也一样可以击败力量最强大的人。

而论及智力方面,我认为人们在智力方面的差异比在体力方面的差异还小。除了那些只有少部分人具备,并且只限于少部分对象的,被称为科学的技艺,其依据普遍且无疑的原则处理问题,并以语词为基本要素。这并非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也不像慎思那样能在关注其他事物时获得;因为慎思不过是一种经验,在相同时间从事相同事务的人会得到相同的收获。若有人质疑这种平等,那只可能是对自己的智慧过于自信,因为任何人都往往觉得自己强于平庸之人,也就是说他们只认可自己、少部分名声在外的人和赞同自己意见的人。这就是人的天性,即使人们承认许多人比自己更智慧、更有口才和更渊博,也永远不会相信有那么多人和自己智力相仿。因为人们对自己的智力了如指掌,却只能在远处评判旁人的智力。就一般状况而言,人们对自己分得的东西满意就说明这种分配是公平的,这也证明了人们在智慧上是平等的。

从平等的能力中会产生实现自身目标的平等期望。所以,如果两人意图获取同一样东西却没法同时享用时,就会变成仇人;无论他们是为了自身的存续,还是自身的享受。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两人都希望能够毁灭或是征服对方,这就会导致以下情况:侵犯者面对势单力孤之人则无所畏惧;若面对的是已经培养、建立或具有某种有利地位的人,侵犯者就会做好准备、联合力量,不仅想吞下他的劳动果实,还想夺去他的自由或生命。当然,侵犯者也面临着来自他人的同样的危险。

因为人们互相猜疑,所以最合理的自保方式就是先发制人,也即通过武力或计谋控制他人,直到认为他人不再有任何力量能危害到自己。这些都在自保所需的限度之内,通常是被允许的。同时,有些人还会将征服的行为实施到超出自保所需的限度,并以品味自己因征服而获得权力为乐。那么其他那些原本倾向于安分守己、无意通过侵略扩张自身权力的人,也难以仅凭长期的防卫度日。因此,人们需要扩张统治范围以自保,这也是被允许的。

在没有能震慑所有人的权力的地方,人们聚在一起就无法产生快乐,反而会非常痛苦。原因在于,每个人都自视甚高,而且想得到同伴的相似评价。在没有能让人们和平相处的公共权力的地方,人们就会彼此毁灭,所以当某人被蔑视或被低估时,就会穷尽所能地加害别人,迫使蔑视者对其做出更高的评价,并对其他人产生杀鸡儆猴的效果。

由此,我们就能从人类的天性中发现三种引发争斗的主要原因:第一,竞争;第二,猜疑;第三,荣誉。

第一种原因令人为了追求利益而发动侵略,第二种原因令人为了追求自身安全而发动侵略,第三种原因令人为了追求荣誉而发动侵略。在第一种情况下,人们通过暴力手段奴役他人及其妻儿与牲畜;在第二种情况下,人们是为了保全自己的一切;在第三种情况下,人们是因为一些细枝末节的小事,比如一个字眼、一个笑声、一个异见或其他一切表现出轻蔑的象征——要么是直接对他本人,要么是间接对他的亲属、朋友、国家、职业或声望表达出的轻蔑。

由此可知:若人们所处的地方没有一个能震慑众人的公共权力,那么人们就处于所谓战争状态中,这是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中,还存在于“通过战斗互相争夺”的意志为众人所知的时期。所以,也要将时间的概念纳入战争性质的考虑中,一如我们考虑气候的性质:恶劣气候的本质不是一两场大雨,而是一连好几天都会下雨的倾向;战争的本质也不是真刀实枪的战斗,而是在整个缺乏和平保障的时期中,人们心照不宣的战斗倾向。其他一切时期都算和平时期。

所以,在人人为敌的战争时期的产出,和人们在仅能依靠自己的体力和创造力保障生存的时期的产出相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形成不了产业,原因是:产出不稳定;没有土地栽培、航海、海外进口商品、宽敞的建筑和能以巨力移动物体的工具;也没有地貌常识、历史记录、技艺、文字和社会。最糟糕的是,若人们一直生活在暴死的危险以及对暴死的恐惧下,那么终其一生都会是孤单、贫穷、卑劣、残忍和短命的。

人性居然会使得人们这样疏离、这样容易相互侵犯并彼此毁灭,这对一个未曾思考过这类事情的人而言是难以理解的。所以他可能不会相信这一依据激情做出的推理,而是更希望通过经验加以验证。那么我们可以让他们自己回想一下:在外出旅行时是否会携带武器并希望有伙伴同行?在睡觉时是否会把门锁上?就算是在屋子里,是否也会锁上箱子?他们明明知道法律与配有武器的官员会惩罚任何侵害到自己的行为,但是他们还是会那样做。那么,他们携带武器骑行的时候是以什么样的眼光看待自己的国人?把门锁上的时候是以什么样的眼光看待自己的邻人?锁上箱子的时候是以什么样的眼光看待自己的儿女、仆从?他在行为中表现出的对人类的指控,难道与我对人类的文字指控不一样吗?但我们这么做都不是为了指控人类的天性,因为人的欲望和激情是无罪的;在人们尚不知道法律禁止了哪些事物的时候,这些激情诱发的行为也是无辜的。在法律制定之前,人们没法知道什么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在人们对立法者人选达成一致的意见前,法律也是无法被制定出来的。

或许有人会觉得从未有过这样的时代和战争状态 ,我也相信这种状态在世界上并不是普遍的,但是相当一部分地区的人确实活在这样的状态中。美洲很多地区的蛮荒民族只有小家族而无政府,小家族内部的协调也完全由自然欲望决定,因此他们至今都过着上述那种野蛮残忍的生活。无论如何我们都能看到,缺乏令人畏惧的公共权力的地方会有怎样的生活方式;而原本生活在和平政府治理下的人,在经历过一场内战后也会堕落到这样的生活方式。

虽然,在任何时代中都尚没有哪个人真正进入过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但国王和主权者们都会因为自己的独立地位而始终彼此猜忌,并保持着剑拔弩张的态势。他们在国家边疆修建碉堡,派遣边防军并装设火炮,还经常派间谍到邻国刺探情报,这就是即将发动战争的姿态。但也正是以这种方式他们才能维护住臣民的产业,并避免了某个特定个体的自由行动会导致的悲惨后果。

这样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还会导致一种后果,即人们做出的每件事都是正义的,是与非的观念、正义与不义的观念在这里都不存在。没有公共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的地方也就无所谓正义或不义;因为对战争而言,欺骗与暴力是两种基本美德。正义与不义并非身体或心理的官能,如果它们真的是身体或心理的官能,那么与世隔绝的人也会像拥有感觉与激情那样拥有它们;但正义与不义并非独居者具有的观念,而是群居者才有的观念。持续的战争状况还导致这样的后果:无财产、无统治权和无“你的”“我的”之分。只要能得到,就相当于拥有,而能拥有多久则看拥有者能保住多久。人类仅凭天性行事就能达到这种病态的境况,想要从中脱离则需要综合运用自身的激情与理性。

对死亡的恐惧、对美好生活所必需事物的欲望和通过自身勤勉获取这一切的希望,都是促使人们追求和平的激情。因此,理性就提出了简便易行的和平条件,人们可以据此达成一致。这些和平条件也称为“自然法”(laws of nature),我将在之后的两章中详加探讨。 azKMf0csIcYbi1HYafz88+OQqyrAOSYbKsXw7uZhqmOfb0miVq3RxMCoyan/qp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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