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辛亥革命前后,对汉武帝及其时代进行最为深刻批判的,莫过于章太炎一系列旨在批判西汉今文经学的论著。这与他基于政治与学术立场而批评康有为学说息息相关。章太炎认为,孔子教弟子,“总是依人作嫁,最上是帝师王佐的资格,总不敢觊觎帝位。及到最下一级,便是委吏乘田,也将就去做了”。所以“孔教最大的污点,是使人不脱富贵利禄的思想。自汉武帝专尊孔教以后,这热衷于富贵利禄的人,总是日多一日”。
在儒家那里,“君子时中,时伸时绌,故道德不必求其是,理想亦不必求其是,惟期便于行事则可矣。用儒家之道德,故艰苦卓厉者绝无,而冒没奔竞者皆是”。
总之,儒家能成为显学,既离不开这种急于向统治者兜售其学说的心态,也离不开不少儒者为了迎合统治者而表现得身段柔软,学随术变,无可无不可,不敢坚持原则。他的这些观点富于现实感。对此,史家李平心认为:“章太炎之辟孔,亦所以辟康、梁。惟其辟康、梁,而知中国革命,非将狐假虎威的孔子之徒予以肃清不可,故能知孔子之流毒之真实所在。”
由于曾与康门弟子在时务报馆共事过,章太炎自然很清楚康有为变法理论背后的学术源流。
康有为把董仲舒置于十分重要的政治与学术地位,然在章太炎看来:
董仲舒以阴阳定法令,垂则博士,教皇也。使学者人人碎义逃难,苟得利禄,而不识远略。
董仲舒在汉武帝统治时期常谈天人感应、阴阳灾异,在章太炎眼里,这样的言说,与其说是致力于在朝则美政,在乡则美俗的儒生,不如说更像依神道来控制万民的“教皇”。当然,康有为的大弟子梁启超也曾将其师比作“孔教之马丁·路德”。
而关键在于,以董仲舒为代表的西汉今文经学,并非如康有为所说的那样有政治理想,追求创法改制,而是以博取富贵利禄为目的,迎合汉武帝为巩固统治而独尊儒术的政治盘算。一如康有为明知清廷弊病丛生,却依然为了富贵功名去宣扬君主立宪。
在发表于1906年的《诸子学略说》里,章太炎进一步指出董仲舒的儒学非但没有继承孔子的微言大义,反而刻意吸收法家元素,杂糅成一种有助于君主统治的新的学说。而为了博取统治者的关注,又需要加入些许纵横家的利口善辩之术。这样的新学说,“纵横是其本真,法律非所素学”。换言之,法律仅为换取利禄的工具而已,非如先秦法家那样“执守稍严,临事有效”。
辛亥革命之后,目睹新的世变,章太炎将自己的代表作《訄书》进行修订与增删。1914年前后,他将《訄书》改订为《检论》。
其中既有辛亥革命之后新写的内容,也有对旧作进行的增补与改写。
具体到涉及儒法关系与汉儒形象的,《检论》里的内容较之重订本《訄书》有着不少值得注意的改动。联系到重订本《訄书》集结于1901年2月至1902年1月间,
章太炎之所以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一是因为他对历代儒学史与儒法关系史的理解愈发深刻,二是因为在与立宪派的政治论战中,他对后者的言行与诉求也有了更为深入的观察,尤其是立宪派与清政府之间既互相利用又互相算计的关系。
在《检论》的《原法》篇里,章太炎详细剖析战国以后“儒法合流”的本质。汉武帝时期,儒家独大,定刑律之事多属儒生为之。董仲舒强调“《春秋》决狱”,以儒家经籍比附汉代法典,这既不同于之前强调礼治,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的儒家学说,也和汉文帝时奉行将黄老之道与循名责实相结合的做法有本质区别。因为法律条文详细繁多并不能称为扰民,真正扰民的是“亿察无征之事”。因为“法之棼者,好舍事状,而占察人之心术”,
即不重视具有客观性与准确性的证据,却将某些主观色彩极强的因素作为给人定罪的理由。董仲舒尝言:“为人主者,居至德之位,操生杀之势,以变化民。”
而受到《春秋》公羊学影响,汉儒认为“《春秋》之义,原心定罪”。
影响所及,从学理层面来看,所谓“原心定罪”强调要重视人们的犯罪动机,特别是其不得已而为之的苦衷,根据不同的动机来议定不同的惩治标准,此既是儒家视德化高于刑罚的体现,也是对经权之辨的具体把握。然究其实,君主却可宣称洞察他人的内心想法,进而肆意上纲上线,滥施刑罚。因为相比于具有客观性的外在证据,所谓内心想法实难验证,全凭掌握生杀大权之人随意裁定。章太炎认为,正是如此这般的“儒法合流”,使汉武帝一朝酷吏如张汤、赵禹辈可援引、裁剪、曲解儒家经传之辞增饰其严刑峻法,“为人主一己便,而教天下谄谀”。让君权看上去更加恩威难测,使人战战兢兢,也给那些善于揣测人君之意的钻营之士更多逢君之恶的机会。这与强调“以法令明符为质”的法家之道截然相反。而探其根由,很大程度上源于“汉世儒者,往往喜舍法律明文,而援经诛心以为断”。因此,“自仲舒以来,儒者皆为蚩尤矣”。
由此可见,分析秦汉以降的君权演变史,由汉儒主导的“儒法合流”实为重要环节。因为它不但抛弃了先秦法家的优点,而且未能实现儒家主张的“德化”,反而开启了后世帝王置法律明文于不顾,凭借主观好恶来统治臣民的恶习。
在著名的“天人三策”里,董仲舒说秦朝“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非有文德以教训于天下也”,
认为由法家开启的政治风气是汉初政治局面一直未臻至善的原因之一。当然,此论也是在延续由贾谊在《过秦论》里开启的一种政治修辞风气。而在《检论》的《商鞅》篇里,章太炎将重订本《訄书》中的同名篇章中凡是提及公孙弘、张汤处,都加上董仲舒的名字,而将原文所批评的“刀笔吏”改为“以儒生为吏”或“弘、汤、仲舒佞人之徒”。
这表明,在修改后的《商鞅》篇里,章太炎更侧重将商鞅与董仲舒作对比,分析谁才是热衷于为帝王统治添砖加瓦之人。
在这篇文章里,章太炎强调:
刑之乱,君之擅,本于“决事比”,远不本鞅,而近不本萧何。董仲舒、公孙弘之徒,踵武公羊氏而文饰之,以媚人主,以震百辟,以束下民,于是乎废《小雅》。此其罪则弘、仲舒为之魁,而汤为之辅,于商鞅乎何与?
据《汉书》,张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子弟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奏事之时,根据皇帝倾向,“受而著谳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对于张汤的为政之道,身为丞相的公孙弘“数称其美”。
而董仲舒居家时,“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其对皆有明法”。
张汤一面表现出尊重董仲舒这样的大儒的姿态,一面在其担任廷尉期间,“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章太炎的这一观点,大体上就是依据以上史事总结的。
很明显,章太炎认为汉武帝时期刑罚酷烈,民受其苦,直接原因固然是有张汤这样的酷吏存在,但更深一层的因素是董仲舒这样的儒生为虎作伥。因为以董仲舒为代表的西汉今文经学使当时严酷的法令有了意识形态支撑,并且有助于君主利用此学说来进一步控制臣民,让后者常处于如履薄冰的状态。以商鞅为代表的先秦法家固然主张严刑峻法,但这样的严刑峻法是有明确条文与客观标准的。而汉儒与酷吏结合之后,严刑峻法未曾稍减,反倒是法令条款有如具文,客观标准付之阙如。君主的主观好恶与倾向可以决定赏罚标准、罪名有无,掌握法令解释权的酷吏可以任意定人生死。对于这样的政治形态,章太炎说:
夫弘、汤、仲舒,则专以见知腹诽之法,震怖臣下,诛锄谏士,艾杀豪杰,以称天子专制之意。此其鹄惟在于刑,其刑惟在于任威斩断,而五官之大法勿与焉。任天子之重征敛、恣调发而已矣!有拂天子意者,则己为天子深文治之,故非能自持其刑也。是故商鞅行法而秦日富,弘、汤、仲舒行法而汉日贫……法家与通经致用之士,其优绌诚不可较哉!
又说:
吾以为酷烈与逆诈者,则治乱之殊、直佞之所繇分也。何者?诛意之律,反唇之刑,非有所受也。弘、汤、仲舒以为不如是不足以媚人主,故瘁心力而裁制之,若鞅则无事此矣。
晚清以降,关心中国前途与命运的人时常思考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弊病究竟在哪里,如何实现名副其实的制度变革,使中国走出衰微之境。章太炎的这些思考,其实并未自外于这样的时代氛围。只是与时人多着眼于外在的典章制度不同,章太炎更注重剖析那些属于政治文化或政治意识形态的因素。就像他在批判近代西方帝国主义之时将着力点置于解构后者用来论证对外扩张具有正当性的“文明等级论”一样,在面对中国自身的政治问题时,章太炎着眼于揭示汉代以降帝王专制之所以能够延续下去的政治文化氛围与意识形态因素。他批判清代帝王运用程朱理学来控制臣民时是如此,在《检论》的《商鞅》篇里分析汉武帝时期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儒与以张汤为代表的酷吏共同炮制的“儒法合流”之特征与本质时也是如此。他提醒世人,与其对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口诛笔伐,不如多揭露那些“通经致用之士”如何向帝王施展其逢迎之术。因为后者不但未能在制度层面限制君权肆意妄为,反而为其贡献了一套绝佳的意识形态说辞,使高高在上的君权看上去更为神圣、更不可测。因此,“汉氏以降,以儒生为吏者,多传《春秋》。其义恣君抑臣,流
而及于民”。
而在章太炎所生活的年代,康有为希望光绪能成为像彼得大帝那般雷厉风行的圣明之君,梁启超极力宣传开明专制与国家主义,自然就是这一现象最近的一次呈现。只是彼时清廷再也出现不了如汉武帝一般的人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