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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动者因果关系

从前面的讨论中你可以明白,为什么许多愿意相信意志自由论的现代哲学家不满足于解决自由意志问题的心身二元论方案或康德的方案。二元论观点和康德的观点都需要强有力的、有争议的形而上学假设,但却没有同时解决关于非决定论和机遇的问题,而正是这些问题让大多数人首先拒斥意志自由论的自由意志。我们要考虑的第三种传统的意志自由论策略在当代哲学家中更为流行。有时,这第三种策略与其他的意志自由论策略(例如二元论)相结合;但是,更多的时候,它是在其自身的立场上得到捍卫的。

第三种意志自由论策略通常被称为“ 行动者因果 策略”或者“ 行动者因果关系 理论”,因为它关注的是行动者所发起的因果关系这一概念。按照行动者因果观点,自由的行动者能够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引起自己的自由行为,这种方式不能被还原为状况、事件或事态所产生的因果关系。这种观点的著名捍卫者罗德里克·齐硕姆是这样说的:

如果我们只考虑无生命的自然物体,我们就可以说,因果关系,若发生的话,就是 事件 事态 之间的一种关系。大坝的决堤是由一系列其他事件引起的——大坝的脆弱、强大的洪水等。但是,如果一个人对某个行为负责,那么……就有某个事件[他的行为或行动] ……是被引起的,但不是由其他事件或事态引起的,而是由行动者自己引起的,不管他可能是什么。 (18)

齐硕姆是在暗示一种摆脱意志自由论困境的方法:意志自由论的自由行动不能完全是由先前的情况、事件或事态 引起的 ;它们也不可能是 无前因的 或者完全偶然地发生的。不过,还有第三种可能性:我们可以说,自由行动确实是被引起的,但不是由先前的情况、事件或事态引起的。自由行动是由 行动者 自我 引起的,而行动者或自我根本就不是一种情况、事件或事态,而是一种持续存在的事物或实体。我们不必在为先前的原因所决定和非决定论或偶然性之间做出选择。我们可以说自由行动是 自我 决定的,或者说是由 行动者 引起的,即使它们不是由事件决定的。

因此,对行动者因果论者来说,解释自由意志的那个“额外因素”就是行动者。或者更确切地说,那个额外因素是在行动者和行动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或独特的因果 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既不能被还原为事件、事情的发生和事态(不管它们是物理的 还是 心理的)所引发的那些通常的因果关系,也不能按照此类因果关系来充分地解释。因此,从行动者因果关系的观点来看,非决定论条件在如下的一般意义上是真的:在过去所有的物理 心理状况以及自然法则都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行动者可以行动或者以其他方式行动,因为造成差别的因素是由某种东西(行动者)引起的,而在事件、事情的发生或事态(不管它们是物理的还是心理的)是一种情况的意义上,那种东西根本就不是一种 情况

这种既不是事件也不属于事情发生的行动者因果关系很不同寻常,甚至其捍卫者如齐硕姆也承认这一点。(为了指出其特殊性,在有关自由意志的论著中,“行动者因果关系”[agent-causation]经常被连在一起,我也遵循这种做法。)事实上,我们确实经常谈论引起事件或事情发生的 事物 实体 :“石头打破了窗户”或者“猫引起台灯掉下来”。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事物或实体所产生的因果关系通常可以被解释为其他事件或事情的发生引起某个事件或某件事情的发生。正是石头 运动 撞击 窗户导致了窗户破碎;正是猫 跳上 桌子 撞到 台灯导致台灯掉下来了。这些都是各自涉及石头和猫的事件。

但是,当这种既不是事件也不属于事情发生的行动者因果关系被认为解释了自由意志时,在这种特殊的因果关系的情形中,按照事件或事情发生来重新解释的做法被认为是不可能的。行动者 非发生性地 (non-occurrently)引起事情发生, 并不是由于做了别的事情,也不是由于处于某些状态或经历变化。行动者因果论者认为,为了说明不是由先前的情况来决定的自由行动,我们就必须认识到,除了科学所承认的、由其他事件或事情的发生引起某个事件或某件事情的发生的那种通常的因果关系,还有一种因果关系。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一种可能性:一个行动者或实体直接引起一个事件或导致一件事情发生,这是一种原始关系,不能被进一步分析为事件或事情发生所产生的因果关系。

齐硕姆引用亚里士多德《物理学》中的一句话来说明关于直接的行动者因果关系的想法:“一根手杖移动一块石头,那是由手来移动的,而手又是由人来移动的。” 手杖移动石头是一个事件引起另一个事件的普通因果关系的一个例子,齐硕姆称之为“ 外在因果关系 ”:是手杖 移动 了石头。同样,手的 移动 引起手杖 移动 ,因此手移动手杖是外在因果关系或事件因果关系的另一个例子。但是,对于行动者对自己的手的移动,我们该怎么说呢?齐硕姆的回答如下:

我们可以说这只手是由那个人移动的,但我们也可以说,这只手的运动是由某些肌肉的运动引起的;我们可以说,肌肉的运动是由大脑中发生的某些事件引起的。但是,某个事件,大概是大脑中发生的那些事件中的一个,是由行动者引起的,而不是由任何其他事件引起的。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最终要说 行动者 做了自己要负责的任何事情,那么我们迟早必须说行动者 直接 导致了这一连串事件中的某个事件(比如大脑中的某个事件或者移动石头的选择),而且,他这样做,既不是通过做某件其他事情,也不是通过被任何其他事件引起去做那件事情。正如另一位因果关系理论家理查德·泰勒所说,“有些……因果链……要有开端,它们开始于行动者本身”。 (19)

齐硕姆把这种由行动者直接形成的因果关系称为“ 内在因果关系 ”,以区别于外在因果关系。他补充说:

如果我试图[对内在因果关系]提出的说法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有一种特权,而有些人只会把这种特权归于上帝:我们每个人在行动时都是一个不被推动的第一推动者。在做我们所做的事情时,我们引起了某些事件的发生,而没有什么,或者没有任何人,引起我们引起这些事件发生。

齐硕姆是基于什么理由而认为,行动者内在地引起一个事件这件事不是由其他事件引起的呢?按照齐硕姆和其他行动者因果论者的观点,答案是:行动者本身不是事件或事情的发生,因此,他们不是 那种 本质上可以由其他事件外在地引起的事物。如果行动者内在地引起行动这件事可以用涉及行动者的其他事件(比如行动者的大脑或心灵的状态和过程)来解释,那么我们就可以问是什么引起了这些其他事件,因果链就不会从行动者开始。但是,这种既不是事件也不属于事情发生的行动者因果关系有这样一个显著特征:它不能用涉及行动者的事件或事情发生来解释。行动者内在地直接引起一个行动或事件,而不是通过做任何其他事情。因此,就没有任何其他的事件或事情发生可以让我们去问:究竟是什么引起了 ?因果链从行动者开始,而行动者是一个“不被推动的第一推动者”。 mjN0oVCLiiY2co2CCdXQZlDug7YbYDQFTQnPdhbPNUZRVCOqycBFvV/jRa0J6z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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