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意志自由论者承认,意志自由论的自由意志是而且必定永远是神秘的。如前所述,伊曼努尔·康德认为,为了让道德和真正的责任变得有意义,我们就需要意志自由论的自由。但是,康德也认为,一种意志自由论的自由是不能用理论或科学的措辞来理解的。 (16) 康德说,科学和理性只能告诉我们事物在空间和时间中 呈现 给我们的方式—— 现象 的世界。但是,科学和理性不能告诉我们事物本身所是的方式—— 本体 。因此,如果科学家是生物化学家或神经学家,那么,当他们试图说明一个行动者为什么做出这样而不是那样的自由选择时,他们就会诉诸行动者的大脑和身体的先前状态和过程,这些状态和过程在空间和时间上呈现给我们。如果科学家是心理学家,那么他们就会诉诸行动者的心灵的先前状态和过程,而按照康德的说法,这些状态和过程是在时间中而不是在空间中呈现给我们的。但是,无论哪种情况,科学家都无法说明为什么会出现一种自由选择而不是另一种。因为,如果选择是未被决定的,那么看来就不能用任何形式的先前状态和过程来充分地说明一种自由选择而不是另一种自由选择的发生,不管那些状态和过程是物理的还是心理的。
现在,康德实际上相信在空间和时间中发生的所有事件都是被决定的。作为18世纪的作家,康德确信牛顿的机械论物理学为物理世界提供了真正的解释,而这个物理学是决定论的。但是,为了得出一个与康德的结论类似的结论,即科学无法解释自由选择,我们并不需要像他那样假设科学是决定论的。因为 从科学的角度 , 在空间和时间之内来看 ,如果自由选择 不是 被决定的,那么它们似乎完全是随机事件,比如原子中的量子跃迁。不管它们是被决定的还是随机的,它们不会是自由选择。因此,要是康德了解现代物理学,他可能就会以这种方式做出回应:“就像自由选择不能用一种决定论的(牛顿)物理学来解释一样,它们也不能用非决定论的(量子)物理学来解释。我可能弄错了牛顿物理学的真相。但在认为自由选择超越了科学的解释这一点上,我没有错。”
然而,我们也知道康德持有这样一种想法:即使科学无法说明意志自由论的自由意志,我们还是要相信这种自由意志。这种自由意志是我们的 实践 推理所预设的,特别是我们的道德生活所预设的。 (17) 康德做出了这样的推理:当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思考是否要遵守对朋友的许诺时,我们必须预设我们可以遵守许诺 或 违背许诺,我们要做什么是“由我们来决定的”。如果我们不相信这一点,慎思就变得毫无意义。但是,如果我们能遵守许诺或违背许诺,那么制约我们行为的法则就是一个我们可以选择遵守或违背的道德法则(“你应该遵守自己的许诺”)。
康德相信,受这种道德“法则”支配完全不同于受科学的自然“法则”支配。自然法则是从外部强加给我们的,我们无法选择要不要遵守它们。相比之下,按照道德法则来行动,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要成为 自我立法的 或 自主的 (“自主的”这个词来自希腊语 auto [自我]和 nomos [律法])。这是我们给自己制定的法则,是我们可以选择遵守或不遵守的法则。康德认为,在我们实际的道德生活中,我们必须假设自己是自我立法的或自主的存在者。这种 自主性 (对他来说相当于 自由意志 )与受科学的自然法则支配是不相容的。
因此,按照康德的观点,在我们的 实践 推理或道德推理和我们的 理论 推理或科学推理之间就有一种差别(和张力),前者要求我们相信自由意志,而后者则不能解释这种自由。康德试图以如下主张来缓解这种张力:科学和理性描述的只是在空间和时间中呈现给我们的自我(现象自我),不是那个“自为地”存在的自我或人格(本体自我)。他论证说,我们的真实自我或本体自我可以是自由的,因为它们不受时空或自然法则的约束。
但是,当科学和理性试图解释本体自我 如何 能够获得自由时,它们不可避免地会寻找我们的行为的物理、心理或社会原因;这样一来,科学家描述的就只是呈现给我们的那个自我,即现象自我,而不是本体自我或真实自我。实际上,我们可以对这个本体自我(它的状态或活动)所说的任何东西,都是对其物理、心理或社会状况的描述,因此是对现象自我而不是真实自我的描述。因此,本体自我是康德理论中那个被认为解释了自由意志的“额外因素”。但是,我们不能说它是 如何 做到的。如果自由意志就是康德意义上的本体自我的产物,那么它确实是一个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