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前资本主义的、有阶级组织的社会形态,都可以被合并起来,归入一种贡赋制生产方式的大类,这样这个术语就以其高度的概括性适用于理解所有古代农业国家和封建制度。(阿明[Amin],1972;沃尔夫,1982)沃尔夫把贡赋制生产方式定义为:其中的“主要生产者……被允许得到生产资料,同时国家通过政治或军事手段从他那里榨取贡赋”(沃尔夫,1982:79—80)。贡赋制生产方式使得从支配模式中榨取剩余的非市场机制具体化了,与此同时,它也给额外的、附属的、建立在私人所有和自由劳动基础上的机制留有余地。这样的用法也假定了一个社会动力机制,即在贡赋制生产方式中,直接生产者和国家官员之间的关系就像资本主义体系下劳工与雇主的关系一样是对立的。(柯里[Currie],1982:16)在帝制晚期的贡赋制生产方式中游走的国家官员,除了直接榨取贡赋,利用对商品和服务的直接垄断来为己谋利,还用各种办法控制、操纵私人市场并从中获益。
在这部分对中国的贡赋制模式的概述中,我强调了官员的经济职能。这些经济职能在两个层面被遮蔽。首先,有些分析运用了现代的判断标准,说国家已经无法有效地掌控帝制时代晚期的经济(费维恺[Feuerwerker],1984:298—305),也就是说国家的经济职能并不强大。这个观点似乎站不住脚。中国的基础产品是谷物,通过实物税和赈灾品的征收,清代中期的官员控制了全国谷物总消费量的20% (该预估来自李明珠[L. Li],1982:697—698;魏丕信[Will],1991)。国家也拥有大量可耕种土地。在清代早期,中国七亿四千万亩土地中的两千万亩被朝廷支配,(黄宗智,1985:87)这足够赋予官员充分的经济权力。除此之外,他们还掌控着行政、军事和意识形态权力。
其次,官员的经济活动受到那些持极端文化决定论立场的人的轻视。一些学者把中国国家政权看作一个自成一体的管理终端,认为它带有福柯式的权力固化,其中意识形态的表达远重于物质考量,就像克利福德•格尔兹(Clifford Geertz,1980)对巴厘人的阐释那样。费维恺(1984:297)描写了管理者对经济“静悄悄的干涉(比如说通过税收)”(我所强调的)。虽然中国的官员有时会优先考虑他们职责中“平天下”的一面,但对于官府需要钱这件事他们一点儿也不糊涂。(曾小萍[Zelin],1987:308;兰东庚[Dodgen],1991:51;林满红[Lin Man-houng],1991)
普通老百姓和政府官员,这两大贡赋制下的阶级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层——财富、消费模式、社会声望等。世袭的官窑工匠很容易和各级舞文弄墨的“翰林”官员、地方官员及给地方官员办事跑腿的皂隶区分开来,尽管他们都算公务人员;有钱的当铺店主和农民小业主或工匠有很重要的区别,也和雇佣劳动力有重要区别,尽管他们都是普通老百姓。正是那些供职于官府(而非在其中任管理职位)的类似老百姓的体力劳动者让政府得以运转,例如处于贡赋制获利阶层底层的军士、衙役、杂役、驿站店主,还有驿卒。到中国旅行的外国人特别容易记录下他们的这些观察,尤其是对各种类型的仆人环伺其间的驿站系统和那些为旅行途中的官员提供歇脚的地方。他们中的有些人——一般很少是驿站主人——纯粹是临时被召唤来提供劳役的,其他人则是长期的官府杂役。我现在能找到的最早的关于这个体制的描述是葡萄牙人加斯帕尔•达•克鲁斯(Gaspar da Cruz)写的。他旅行的目的是通过谈判来营救1575年被关押在中国东南部的同胞们:
当[官员]在朝廷上被分配去各省任驻地官员并配备随行公务人员的时候,他们只携带要穿的衣服和几个仆人,即便有些时候没有随行公务人员,他们也不需要带什么物资或自己出钱安排马车、运送行李之类的;他们所到之处都有为所有王公大臣准备的物资,也有马车、驿站和必需的食物。这些供给都来源于朝廷征收的贡赋。
在很多城市和较大的市镇里,朝廷有很多气派的好房子给大大小小的[官员]落脚寄宿(因这些官员都是朝廷的官员),这些房子有足够的租金收入来维持每一个住在那里的官员的日常开销,当然根据官职大小不同,花费也不同。按规定,给每一个人的花费都是有限额的。每到一个将要落脚的地方,房子的看管人都会来问这位官员他希望拿到钱还是一些实物必需品……比如鲜肉、鱼、鸭或母鸡,或者其他他想要的。房子的主人如果不能满足这个寄住官员的意愿,可能会面临受鞭打的惩罚。如果[官员]寄住在一个他的熟人那里,他通常会选择拿钱,其中官位较低的[官员]这么做不是因为需要拿出一些钱打赏,就是认为这样更方便一些……
之后在路上每隔3英里(1英里≈1.6千米)和6英里的地方都有房子,里面只为旅客提供床和椅子,供他们休憩。有一些……会给客人提供酒;另一些只提供茶,也就是水……
当[官员]到达他们要履职并居住的城市之后,他们会找到要居住的房子。根据衙门的大小不同,他们的房子也或大或小。在这些房子里,他们会发现那些已经存在的仆人都是必需的:文书抄写员、守门人,所有办公时的政务帮手也都个个有用。每一个官员按他的房子大小、人员配备多少,每个月的月初和月末都会准时收到相应的俸禄以供他们的衣食所需(有限额但是足够的)。当[官员]老了之后……他们要么告老还乡,要么去其他他们想去的地方。朝廷会每月提供维持他们生活水平的俸禄,直到他们去世……
所有服务于[官员]所在的这个房子里的看守、仆从、文书抄写员、行刑人和其他所有政务人员都有足够的日常用品,每个月都会按时付讫。(博克塞[Boxer],1953:163—166)
19世纪中期在中国旅行的古伯察(Abbé Huc)惊讶于巡查官员奢侈的住宿条件,尤其是跟普通的私人住宅相比。(古伯察,1970,1:23)1612年,福建莆田县将近12%的税收被用来支付:
a)日常固定开支:地方政府建立了20个需要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接待高级官员、款待通过科举考试的生员、维修衙门建筑和街道照明、提供官员朝服和供给孤儿衣物,等等;
b)官府的非固定开支:提供给普通搬运服务人员的开支,给巡查官员提供的办公文具、煤炭、蜡烛、木柴、米,新官员就职典礼的宴席,给官员的来访客人的柴火和油,巡查被拘押罪犯的官员需要的食物,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需要的奖学金和旅行费用,等等。(维梅尔[Vermeer],1990b:157—158)
据林仁川(Lin Renchuan)的描述,1439年福建航海贸易监事会款待前来朝贡使臣的花费巨大:
根据福建巡按御史成奎(Ch'eng Kui)写的报告:“来自琉球群岛的朝贡使臣都在福州停留。招待这些客人的开销奢侈。上一次翻译官林惠(Lin Hui)和程昌(Cheng Chang)带来了200个水手。除了每天定量供应的米,其他的生活必需品,如茶、盐、酱油,都是由里甲制所得的税收供应的……仅去年下半年,就花费超过79万6900铜钱。”(林仁川,1990:174—175)
在官僚体系中,供职于朝廷的有较高功名的那些人组成统治阶级。官绅是农业社会精英阶层中最难企及的一群人。宋代以降,帝制中国的官绅从顺利通过竞争激烈的科举考试的进士中产生,严格意义上的继承并不能让人进入这个显贵的等级,任何有学习能力且有受人尊敬的家庭背景的人都可以在具备商业意识的宋代人才市场上参与竞争。
真正统治中国的是那些上层士绅(upper scholars),他们为了整个社会,也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管理着贡赋的社会生产和支出;即使是皇帝的命令,也要受这个具有高度阶级意识的社会阶层监督。虽然士绅与生员(lower scholars)共同组成了一个受尊敬的、有特权的贵族阶层,和普通老百姓区分开来(参见范•德•斯普伦格尔[Van der Sprenkel],1962:51),得以免除兵役、肉刑和强制劳役,但生员在诉讼和所涉及的惩罚中会受到相对草率的对待。士绅发现他们更容易逃税或把需要缴纳的税减少到最低,也更容易从公共收入中分得一杯羹。政府规定士绅、生员、老百姓的家庭婚丧献祭等典礼,所采用的形制要有所不同。(张仲礼[Chang Chung-li],1955:7—8,35—40)何炳棣把生员归为“布衣儒生”(scholar-commoners)(1962:35)。
通过税赋、劳役和其他对“农业”(
nong
)或说业农者(agriculturalists)的榨取,
官员获得了从平民那里转移来的财富。这已经被很多学者研究过:它们明显是国家税收、官员特权,以及农民感知到的剥削的来源。官员的一系列作为包括:对财产所有者征税;维系土地契约;通过修建灌溉工程和征收荒地来开拓或改良可耕种的土地,然后把这些新的土地连同战乱灾荒时期被人离弃的土地再行分配出去;没收罪犯的财物;强征或购买土地用来修建道路、城市和城墙;举行组织农业生产的农事仪式。以史为鉴的中国人也清楚地意识到这些官员以皇帝的名义,在过去曾多次重塑农业经济,发起大规模的移民,并且常常宣称自己有权决定人地关系。
到帝制中国晚期的时候,比较理想的情况是,农业家户的户主同时也是经营几个小农场的小业主,农场的产出既可以维持生计,又可以满足官税和徭役的需要。最近的研究多强调帝制中国晚期土地使用权有被私人小规模瓜分的趋势,而没有出现封建庄园或其他大规模土地占有的形式。(伊懋可[Elvin],1973;马立博[Robert Marks],1984;黄宗智,1985)业农者被训导要努力生产并勤俭节约,这样才能在除去税赋和生计所需后还留有可观的剩余。(萧公权[Hsiao Kung-chuang],1960:188—189)官员们所做的辅助工作是管理并改良灌溉系统、道路和运河,并储存大量的谷物以应对饥荒,因为普通老百姓很难有足够的存粮度过荒年。(李明珠,1982:689,694—699;魏丕信,1991)
虽然有时官员想要通过农业技术革新的传播来提高生产力,但他们的目标仍然是维持一个稳定或者说停滞的经济。(黄仁宇[R. Huang],1969:77、112;1974:229)不管有意还是无意,清代中国进入了农业“高水平均衡陷阱”的瓶颈阶段(伊懋可,1973)——人口膨胀和生产扩张同步,人均收入没有增长。因此官员只有通过更有效地征税或获得向更多可纳税家户征税的权力,才能增加他们从农业剩余中的剥夺性所得——也许对升官或扩大管理边界的追求是深深根植在他们的经济利益中的,对经济利益的考虑有时超过其他所有的考虑,老百姓有时甚至不得不卖儿鬻女来向这些官员缴税。(王安[Waltner],1990:83)
除了积累农业剩余,官员作为一个阶层也负责管控很多工商业的生产机构,通过非市场渠道如官办工场、特许经营权和垄断来获取满足公共需求的产品和资源——盐、武器装备、官窑瓷器、城墙砖。从汉代(公元前206年到公元220年)起,大规模的食盐专卖就是政府预算的主要来源,这向我们展示了官办生产的成效。到帝制中国晚期,大部分的盐由世代相袭的盐户生产,通过持有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世代相袭的“盐商”,在一定区域内流通。罗威廉描述了18世纪和19世纪初叶在长江中游——汉口聚集的两百个盐商,他们并不像普通商人那样是私有企业主,而是作为官场的一种延伸:他们“实际上和政府官员的地位一样。持有世代相袭的……特权,这些商人实际上就被分封了某一盐业商路的特许经营权”。盐业交易“在官方看来,和帝制行政机构之间的内部记账程序的复杂程度差不多”,储存起来的盐和储存设施“都不会如实地公之于众,仓库的运营预算也会被偷梁换柱以掩人耳目”。这些非凡的盐业“儒商”(scholar merchants)有很高的社会声望,这是由他们士绅式的生活方式塑造的,他们会花很多钱捐功名,尽管这并不能让他们跻身官员行列。(罗威廉,1984:91、99、117、119、184、205、207)这样的“商人”跟“正途”士绅有两点迥异之处:他们不受任官籍贯回避规则的制约(罗威廉,1984:99);他们被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许可他们售卖一种具体的物质产品,而不仅仅是无形的管理服务(就像一个文职官员)。他们组成了一个特殊的、略“下级”的官场——这个官场希冀从民众中聚敛物资和劳务,并向他们直接售卖一些被垄断的物资和服务。
盐(以及其他物资如煤、铜和瓷器)的官办生产在17世纪晚期之后“封建”色彩渐趋淡化。一些半官方的角色,比如汉口的盐商,让位于更多样且完全私有化的生产和分配渠道。(罗威廉,1984:119—120)这些事实印证了一个更具资本主义色彩的城市商业体系的崛起——这是罗威廉的观点。但19世纪末被重新构造的私有化的盐业系统也大大限制了其时纯粹私有化的盐商的规模,更坚定地把他们推向小资本主义的模式。
官员可以基于其行政职责去征税和抽捐;他们虽然俸禄较低,却拥有可以给官方服务明码标价的特权。古伯察被19世纪中期成都一个文官的坦率给逗乐了:“如果通过贸易和商业可以发财致富,为什么以礼仪教化百姓,让公平正义的原则得到伸张就不能让人发财呢?”据说这位文官曾让幕僚把以前的案子翻出来让他审查,并抱怨说他管辖的其中一个地区“从来没有一个供我审理的案件,所有的家庭都很和谐”。古伯察认为,这些“不太高尚的情绪在官员中很普遍,而且他们会没有顾虑地公开表达”。(古伯察,1970,1:104—105)
这些日常压榨的权力很容易就和榨取民脂民膏的权力融合起来(黄仁宇,1974:229、230、232;1969:103、105、125;杨联陞[Yang Lien-sheng],1979;《远东》[ The Far East ],1871:1—3)。史温侯(Swinhoe)先生是被派驻到中国台湾的英国外交官,他在1864年的报告中提到了那时岛上的四个民事官员和一个军事官员是怎么分肥的。统治者的大部分报酬要从“油水丰厚的”樟脑交易中获取;地方辖区最高行政级别的官员报酬,则从案件的诉讼费和盐业专卖权中得来;更多县一级的文官通过恐吓的手段从案件诉讼费中捞取一部分钱财来补充他们的收入;管理海洋事务的文官则有权调用船只来为朝廷运输谷物粮食,因此他的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想要逃避繁重任务的船长。“但是台湾的军事办公室在人们看来可能和很多赌博彩票站差不多。[军事首长的]属下据说是岛上最会赚钱的。”其中的一个上任仅8个月就赚取了白银4000两。(戴维森,1967:100)
虽然帝制国家压榨每一个人,但是出于实用性和意识形态双重原因,那些常规贩卖私人商品的人会受到更多压榨。在官员眼里,小业主的少量收入是合法的,大量小资本主义的利润则是不干净、不牢靠的。(曼素恩[Mann],1987a:16)商人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者被官方视为麻烦制造者,他们存在于被视为贡赋制生产方式之根本的农业生产之外,不像业农者和他们的父母官那样值得尊重。据记载,清朝至少有一个皇帝曾经采取措施让小商户得利,并同时压制那些“自私自利”的士绅,想必是因为他们从私营经济中积累了过多的财富。(黄培[Huang Pei],1974:269—270)明朝政府的效能波动很大,在“怠惰不作为”和“组织有力且仁慈有加”之间来回摇摆,这就要看政府惩罚小资本主义和滋养小资本主义的综合力度了。(汤维强[Tong],1991:195)
当权官员对税收收入的追求有时过了头,反而破坏了作为税收来源的经济成就。(克拉克[H. Clark],1990:57)1876年,湖北省近70%的财政收入来自商业领域,而湖北的官员花费了52万两银子用于朝廷开支和军事支出;在1883—1884年间湖北再次被额外征收税款。难怪罗威廉会指出,到了19世纪80年代末,“太平天国运动之后以汉口为中心的商业繁荣开始走下坡路”,因为朝廷又重获了打通财路的能力,依靠贡赋制生产方式来敛财!(罗威廉,1984:18,202—203)
长期以来,学者认为除了在征税范围内的,官方对私有领域的商业活动并不插手。加里•汉密尔顿(Gary Hamilton)概括说:
政府很积极地规范那些由官方垄断的对外贸易的商业活动:盐、(官窑)瓷器和其他小物品。但总的来说……明清政府不决定商品的价值、强迫签订协议、设定重量和尺度标准,甚或明确规定商品交换的中间商。政府也没有在这几个方面起重要作用:建立信用机构,建立商业保险,设定可行的利率,或者发展官方的纸币流通。除了偶尔对运输途中的商品征税(这也仅仅在1853年之后才被体制化),政府没有企图调控物品分配或对其销售额征税。(汉密尔顿,1985:195)
然而,一些学术成果指出管控私有商品领域的市场是贡赋制组织的一个重要面相。国家不仅对私营市场征税,还操控它们,让市场的运作过程从属于贡赋制。在帝制中国晚期,私营的非农业生产占全国人均附加值的比例多至30% (该估算来自费维恺,1984:299)。在曼素恩撰写的有关清代早期山东官员的文章里,她观察到“官员的一个最重要的考虑是控制市场竞争,包括:遏制中间商的势力;保护本地的农业生产者、小贩和那些建立了横向贸易网络以供应当地对货物和服务的需求的小商人,还有跨地区的贸易体系;规范商业行会、流动商人和本地企业家的商业活动”(曼素恩,1987a:58;另参见濮德培[Perdue],1987:149)。
朝廷对商人实行控制的主要渠道是一个被授予特权的经纪人体系。这个体系始于宋代,并不断被强化,一直延续到清代。经纪人的特权涉及十四种农产品及棉布、丝绸。在这些商品各自的交易中,经纪人负责安排运输和雇佣工人,并作为法定的监管者来监督所有的批发交易。在批发交易的这个层面,如果没有代表朝廷的中间人在场,它就是非法的。经由普通老百姓,经纪人拥有可观的法律、税收和行政权力。(罗威廉,1984:187)通过在四川和福建的田野调查,我深入之前做过短途搬运工的工人社区中,由此确证在20世纪早期经纪人角色的权力和他们在早期可能发挥的效用。经纪人的权力并非形同虚设。
这些经纪人的家族组成了一个商人队伍中小规模的、世袭的、依赖亲属关系的精英阶层,在某种程度上和盐商家族很相似。他们成为统治阶级的半官方延伸,被赋予了具体的特权,打着义务服务的旗号收费,同时以朝廷的名义监督他们的商业伙伴们。虽说经纪人旨在将官方标准运用到不同的商业事务中从而规范商业实践,但毋宁说这个体制似乎是向特事特办大开绿灯的。要解决争议就要跟一个特定的经纪人拉关系,给他好处费,而不是让他例行公事。
除了凭借经营特权压榨小商人,经纪人表面看来真的像罗威廉美言的那样在“维持市场秩序”。他这么说,是指经纪人的存在防止了那些有权势的商人或财团垄断价格。他们因此帮助建立了一个怪异的人造市场,让左右商品价格的权力得到限制,对于那些背后有雄厚资本支持的商品来说尤其如此。如果这个经纪人体系像罗威廉概述的那样可以完全运行,那么它可能是官方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管理的重要一环。认识到自由市场固有的趋势是让资本量不断积聚之后,官方政策一方面鼓励小资本主义者维持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另一方面也保留了其为自身目的而垄断市场的权力。
可以这么说,接受按自然经济规律发展的本地贸易但同时保持资本主义初始阶段的小规模是官方关注的重点。按黄仁宇的说法,明朝政府宁愿维持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愿让具有潜在破坏性的地区不平衡出现。(黄仁宇,1974:2)曼素恩关于清朝企图对商业征税的研究很有启发性,它表明官方要限制具有挑战性的生产方式发展,其在这方面的考量不亚于开辟新财源的意愿。福建的经济史学家们对此尤其支持。张彬村(Chang Pin-tsun)的总结强化了《福建省的发展与衰落》这本重要论文集中大部分文章的观点(维梅尔,1990a):
帝制中国晚期经济机制的形成主要是为了达成稳定而非提高效率……朝廷不会允许任何单一的经济部门发展壮大到可以撼动这个以大陆为中心的农业经济的基础。明代晚期福建的海事经济也不例外。福建的海事商人就像他们内地的同行那样,选择适应大陆经济的规则,而不是冒险用商业经济的规则去替代它,尽管那样更适合他们从事的海事贸易。结果是明代晚期福建的海事经济部门没能以提高效率为导向获得发展,不但没有削弱大陆经济,反而被后者削弱了。如若明代晚期福建的海事商人不足以被称为“商业资本主义者”,只因他们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那么这样的缺乏恰恰印证了他们在挑战整个中国以大陆为中心的农业经济时所面对的风险。(张彬村,1990:7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