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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 第二条 国务院由 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组成。

国务院实行 总理负责制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 分为国务院 全体会议 和国务院 常务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国务院 常务会议 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 秘书长 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 或者国务院 全体会议 讨论 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 决定、命令 行政法规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 议案 任免人员 ,由 总理签署

* 第六条 国务委员 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 可以代表国务院 进行 外事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 第八条 国务院 各部 、各 员会的 设立、撤销 或者 合并 ,经总理提出,由 全国人 民代表 决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 全国人 民代表 决定 。[02/1/88]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 直属机构 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 办事机构 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2至5人。 6zC8quER81LQpZUn/Of/5ot+Ay7rTcy1ct8mVkwhpIuebc7bU7HZFI1bf6Gt2u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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