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的质押融资的概念相类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质押的形式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并办理相关移转登记手续,从而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定数额的授信额度,使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融资压力的新兴融资手段。
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中。《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相较于《担保法》而言,进一步扩大了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
此外,我国还通过相继出台许多政策性文件,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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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种融资形式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属于新型融资方式,但是由于各方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重视和其本身的价值属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快速地发展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2月确立了全国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又于2009年启动了第二批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自2008年以来,全国共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2073项,涉及的专利高达7326件,融资金额合计人民币385.7亿元,其中,2012年一年的质押融资金额就达到了141亿元人民币,可见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开展此项工作以来,全国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新型融资方式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当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经过短暂的发展,目前至少还有以下几项机制尚需完善: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体系;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制;
三、知识产权流转的管理机制;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机制;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
1.财产性
《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用于质押的权利须为财产性权利。知识产权质权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是以价值为基础,是对财产性利益的支配。只有具备财产性利益,才能保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实现质押的根本目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必经的一个环节就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而这正是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价值以有形的货币价值形式表现出来。
2.可转让性
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的权利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不仅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要求,也是所有质押融资标的都需具备的重要特征。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发生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价值优先受偿。可转让的权利才能保证优先受偿的进行。因此,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因不具备可转让性,不能够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的有效标的。
3.有效性
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需具备有效性,这是知识产权质押区别于其他质押最重要的特点。超过保护期的知识产权、处于审查阶段而尚未生效的知识产权、他人存在异议而正处于争议阶段的知识产权等都不能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的客体。
1.注重物的使用价值
区别于传统质押融资只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更加注重物的使用价值,即对担保物的实际利用和支配。对出质人来说,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导致的结果不仅仅是丧失所担保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价值,更是该知识产权赋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可质押客体范围的扩大
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新型知识产权,如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局等。这些新型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和转让规则,大多是有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对传统法律有所突破,同时也显示出了传统法律在新型法律关系产生后的相对滞后,可能会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通常很难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尽管我国相关规章制度已经对知识产权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指导性意见的法律效力比较低。由于知识产权评估主观性非常的强,同一个知识产权,在不同的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的评估报告中的价值可能相距甚远。而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正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依据,其价值难以确定往往带来的是贷款额度的难以确定。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在贷出款项之前对作为担保物的知识产权进行的价值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贷款数额。而在贷款期间,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其保值往往会遇到很大的困难,甚至还会面临大幅贬值的风险,以致在处置时,该知识产权的处置变现能力大大降低,其处置价值难以足额偿付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利益无法获得保障。
由于知识产权的特定属性,其被顺利处置变现的难度非常大。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使用需要与一定的技术人员、客观环境相配套,每种知识产权对交易方式都有特殊要求,其处置变现不像有形资产那样简单处置变现能力较低;另一方面,我国民众目前的产权意识较为薄弱,知识产权市场也不够健全,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且严格,银行拍卖、变卖知识产权都会产生高额的变现成本,高额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知识产权处置的风险且降低了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意愿。
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或自身缺陷往往会产生无法可依的局面,给企业的融资操作带来较大风险。如一些具有高担保价值的新型知识产权,因没有法律规定而不能发挥作用。由于无法可依,各省市大都对知识产权质押作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都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企业要想顺利地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除了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外,还要考虑当地的政策要求以及银行的限制条件。
银行主导型质押融资模式,是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相对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模式,政府主要扮演引导角色和提供政策支持,是典型的服务型政府的体现。这种质押融资模式又被称作直接质押融资模式,主要特征为企业通过出质其所合法拥有的专利权,直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从而获取融资贷款。
以北京为例。北京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首都知识产权“百千对接工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这一协议,知识产权局承诺将采取市区两级和逐层推动的形式,支持交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相关贷款业务。通过进行平台搭建、专题宣讲、推动制定规范等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而银行则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主要参与者和创新者,通过完善融资服务手段、建立融资服务体系、启动融资培训工程等方面的工作,支撑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构架。协议签署之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曾先后推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品种包括:以“展业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专利权”贷款品种和“商标权质押”贷款品种,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产品等,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优质范本。银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并引领北京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快速、全面展开。有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09年底,北京市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已经成功的案例达50余例,总贷款额近6亿元人民币,其间,2007至2009年的三年间达成专利质押融资贷款45例,合计4.3亿元人民币,业务范围主要集中于节能环保、新材料、IT、生物医药和影视文化版权等领域,目前来看并未出现呆、坏账或逾期还款的情况。
因而,“这标志着知识产权在银行质押贷款是完全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
政府主导型质押融资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和依托并由政府承担主要风险的知识产权质押模式,是典型管理型政府的体现。
政府主导型质押融资模式又被称作间接质押融资模式,它是企业通过其他有资格的单位(如企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自有专利权出质作为反担保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以浦东为例。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由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担保,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浦东新区科委下属的专业机构,申请贷款企业又以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质押给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反担保,向银行借款。截至2009年12月底,上海浦东金融机构已向84家企业发放了106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达人民币1亿6千多万元。放贷对象主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布于集成电路、电子、材料、新材料、软件等高科技行业。浦东知识产权局在内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申请知识产权贷款的企业采用知识产权简易评估方式,简化企业贷款流程,加快银行放贷速度。企业融资时间从1年拓展为3年,单户可贷款的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亦尚未出现坏账或者逾期还贷的情况。
此后,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又进一步增加了贴息政策,规定了每年每笔贷款20万元为限的贴息政策。在风险承担上,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与上海银行浦东分行约定的风险承担比例为95%~99%和5%~1%。客观地说,浦东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出的初期阶段,所有这些政府主导的创新性尝试和大胆举措,一方面促进建设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另一方面也推动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良性的循环使用,可谓做出了巨大贡献。
混合质押融资模式就是兼有银行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的特征,政府与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武汉为例。武汉市推出了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合作的模式,对以专利权质押的方式所获得贷款的多家武汉市中小企业,提供贴息支持,其中最高贴息额达20万元,最高贴息比例达到了30%。其中,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所负责的内容为受理、审核、立项;市财政局则负责对所立项项目发放贴息资金;合作双方共同监管、共同检查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武汉模式下,最引人注目的便是专业担保机构的引入——武汉科技担保公司,该公司在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科技局的共同要求和支持下,迈出了尝试以未上市公司专利权、著作权、股权、应收账款等多种权利和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措施进行融资的重要一步,其中以专利权质押的方式得到了推广,在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的风险,促进了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开展。
到目前为止,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和武汉市科技担保公司一同,以“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的模式,总共为武汉市11家企业提供了6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可见武汉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已经有一定进展,同时,武汉市相关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创新业务服务类型,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