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
总理
、
副总理
、
国务委员
、
各部部长
、
各委员会主任
、
审计长
、
秘书长
组成。
国务院实行 总理负责制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
分为国务院
全体会议
和国务院
常务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国务院常务会议
由
总理
、
副总理
、
国务委员
、
秘
书长
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
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
或者国务院
全体会议
讨论
决定
。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 决定、命令 和 行政法规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 的 议案 , 任免人员 ,由 总理签署 。
第六条
国务委员
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
可以代表国务院
进行
外事活动
。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八条
国务院
各部
、各
委
员会的
设立、撤销
或者
合并
,经总理提出,由
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
决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
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决定
。[02/1/88]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
直属机构
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
办事机构
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2至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