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img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 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与设立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代表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清算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规定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oI4ZF/uFQNYYphpWlUDLt9X4mLzwDg9mfDGD1Z/1616o9ShQgrJWgVCfTlw4zBCm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