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条 【 有权占有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考点对照:占有的种类(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第二百四十二条
【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
恶意占有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 善意占有人的保管费用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 占有物毁损 、 灭失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12/3/58]
第二百四十五条
【
占有保护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 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14/3/9 12/3/8 07/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