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 立法目的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 和 排他 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 平等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 物权法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交付
。
第七条 【 遵守法律 、 尊重社会公德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 其他适用的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 可以不登记 。[12/3/56 08/3/94]
第十条 【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 登记申请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 登记机构的职责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17/4/四3 11/3/55 08/3/95 07/3/95]
第十五条
【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
不影响合同效力
。[17/3/66 08/3/95 07/3/6]
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08/4/四6]
第十八条
【
查询
、
复制登记资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07/3/96]
第十九条
【
更正登记
、
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十五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15/3/5 14/3/55]
第二十条
【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
处分
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三个月 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09/3/8]
第二十一条 【 登记错误的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 登记费用 】不动产登记费 按件 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交付
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7/3/57 13/3/11 12/3/9 10/3/6 09/3/91 08/3/9]
第二十四条
【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
船舶
、
航空器
和
机动车
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
登记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7/3/57]
第二十五条
【
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
自法律行为生效时
发生效力。[17/3/5]
第二十六条
【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
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代替交付。[14/3/11]
第二十七条
【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
约定生效时
发生效力。[17/3/5 09/3/91]
第二十八条
【
法律文书
、
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
法律文书
或者人民政府的
征收决定
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
发生效力。[11/3/55 10/3/53 08/3/68]
[
真题演练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1/3/55]
A.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十九条
【
继承
、
受遗赠取得物权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
发生效力。[17/3/66 08/3/10、94 07/3/96]
第三十条
【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
发生效力。[08/3/8]
第三十一条
【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17/3/66 10/3/54 07/3/96]
第三十二条 【 物权保护的途径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 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
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10/3/54 07/3/57]
第三十五条 【 排除妨害 、 消除危险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13/3/55]
第三十六条 【 修理 、 重作 、 更换 、 恢复原状请求权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 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 请求权的适用 、 行政及刑事责任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