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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img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二)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三) 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 隐私 或者 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07/3/21 07/1/65]

img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 亲属关 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img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 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 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 侵害遗体、遗骨

img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 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 永久性灭失或 者毁损 ,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07/3/66 04/3/19]

img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07/3/52 06/3/13]

img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 诉讼终 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 另行起诉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3/3/27]

img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img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06/3/13]

img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 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 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 精神抚慰金

img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yZA5O8c7Y4kK++BBo5Jy2LKt2dUHRMRnAXQARmNfG3E9KMg2Nc/bcO7XAq4r4+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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