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
行为表明已接受
的,可以
认定为默示
。
不作为的默示
只有在
法律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
双方有约定
的情况下,才可以
视为意思表示
。
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 神志不清 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 无效 。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15/3/3]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13/3/3]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15/3/2]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 超过1年 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 。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
违背法律
规定或者
不可能发生
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
无效
。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
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 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 民事行为,本人 未亲自 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 无效 。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
未
与其他委托代理人
协商
,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
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 未 经其他被代理人 同意 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 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
80.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 转托不明 ,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 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 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 ,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 负连带责任 。
8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
不知道
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
均予承认
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
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
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
为了
被代理人的
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
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