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条
【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65条至第167条、第170条、第171条、第175条 产品质量法第45条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至第9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
特殊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年
:
(一) 身体受到伤害 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未声明 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的;
(四) 寄存 财物被 丢失 或者 损毁 的。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68条、第176条 合同法第129条 环境保护法第66条 海商法第265条】[04/3/51 02/3/23 02/3/84]
第一百三十七条
【
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被侵害
时起计算。但是,从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
20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68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
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14/3/5 08/3/52 05/3/4]
第一百三十九条
【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69条、第172条、第175条至第176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至第8条 诉讼时效规定第20条】
第一百四十条
【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12/3/5 11/3/5]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69条、第173条至第176条 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至第19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
特殊规定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76条 合同法第129条 产品质量法第45条票据法第17条 海商法第257条至第2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