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合法行为
。[02/3/14]
第五十五条
【
实质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二) 意思表示真实 ;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
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条、第66条 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第36条】
第五十七条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8条】
第五十八条
【
无效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2009年8月27日删除)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11/3/2]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7条至第70条 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6条 仲裁法第17条、第18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0条】
第五十九条
【
可变更
、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
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
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 重大误解 的;
(二) 显失公平 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起 无效。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1条至第73条 合同法第54条】[12/3/3]
第六十条
【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56条、第57条】
第六十一条
【
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4条 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
第六十二条
【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
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5条、第76条 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
第六十三条
【
代理权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12/3/53]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8条、第79条 合同法第396条、第414条、第424条】
第六十四条
【
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11/3/4]
第六十五条
【
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 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79、83条】
[ 对比记忆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
三、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
四、违法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
五、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转托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81条)。
六、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9条)。
第六十六条
【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
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
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
不作否认表示
的,
视为同意
。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 连带责任 。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48条】[10/3/51 09/3/4]
第六十七条
【
违法代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
被代理人
和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83条】
第六十八条
【
转委托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
紧急情况
下,
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80、81条 合同法第400条】
第六十九条
【
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 期间届满 或者代理 事务完成 ;
(二)被代理人 取消委托 或者代理人 辞去委托 ;
(三)代理人 死亡 ;
(四)代理人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 终止 。
第七十条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