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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的确定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终止日的确定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截止时间的确定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例外规定或约定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aECzdzFE8T4Q8XSFnoZBt+zAppvH3jPPL+SsA7ze5pA9bYsIL4rdOO22piMVC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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