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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防止和纠正 违法的 或者 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1/2/47]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条】

第四条 【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 合法 公正 公开 及时 便民 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 复议决定不服 的, 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 行政 诉讼 ,但是 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为 最终裁决的除外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44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 决定不服的;

(三)对 行政 机关作出的有关 许可 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变更 中止 撤销 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 行政 机关作出的关于 确认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自然资源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 合法的 经营自主权 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 变更 或者 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 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 要求履行 其他 义务 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 行政机关 颁发许可 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者申请行政机关 审批 登记 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 申请 行政机关 履行保护 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 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 没有依法履行 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 抚恤金 、社会 保险金 或者 最低生活保障 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 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

[08/2/45 06/2/41 06/2/42 03/2/25]

第七条 【规定的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下列 规定 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 一并 向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 对该规定的 审查申请

(一) 国务院部门 的规定;

(二)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的规定;

(三) 乡、镇 人民 政府 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 不含国务院部、委 员会 规章 地方 人民政府 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3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6条】[03/2/70 03/2/25 02/2/72]

第八条 【申诉及诉讼】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分 或者其他 人事处理决定 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 对民事纠纷 作出的 调解 或者 其他处理 ,依法申请 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相关法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03/2/25]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复议期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 知道 该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60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法律规定 的申请期限 超过60日的除外

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 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 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3/2/50 11/2/81 10/2/48 09/2/100]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17条】

第十条 【复议申请人】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 公民死亡 的,其 近亲属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其 法定代理人 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 法人 或者 其他组织终止 的,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 或者 其他组织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 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 第三人 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 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14条】[15/2/80]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 书面申请 ,也 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21条】

第十二条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 本级 人民 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 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 金融 国税 外汇管理 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 国家安全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17/2/84 15/2/82 13/2/46 12/2/47 09/2/98 08/2/83 06/2/80 05/2/85 05/2/47 03/2/24 02/2/98]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

第十三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地方 各级人民 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上一级 地方人民 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 派出机关所属 县级 地方人民 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该派出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11/2/100 08/2/84 02/2/98]

第十四条 【诉讼或裁决】 国务院部门 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 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国务院部门 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 政府 申请行政 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也可以 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 依照本法的规定 作出最终裁决 。[12/2/49]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条】

第十五条 【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 依法设立的 派出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 人民 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 政府工作部门 依法设立的 派出机构 依照 法律、法规 或者 规章规定 ,以 自己的名义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 或者 该部门的本级地方 人民 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 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 直接管理 该组织的地方人民 政府 、地方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 或者 国务院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 共同 名义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 共同上一级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 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 县级 地方人民 政府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11/2/84]

第十六条 【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 依法 受理 的,或者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行政 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 法定行政复议期限 不得 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 已经依法受理的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五日内 进行审查,对 不符合 本法 规定的 行政复议 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 ,并 书面告知 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 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 告知 申请人 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收到之日 即为受理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7-30条 行政诉讼法第52条 行诉解释第32条】

第十八条 【复议申请的转送】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七日内 ,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复议之后的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 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不作答复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 不予受理决定书 之日起或者 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45条】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 的, 上级行政机关 应当 责令其受理 ;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 也可以直接受理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1条】

第二十一条 【执行停止事项】 行政 复议期间 具体 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停止执行

(一)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停止执行的;

(三) 申请人申请 停止执行,行政 复议机关 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 停止执行的;

(四) 法律规定 停止执行的。

【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45条 行政诉讼法第56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 书面审查 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 必要时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 调查情况 ,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34条】[15/2/80]

第二十三条 【复议程序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 申请受理之日 七日内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十日内 提出书面答复 ,并 提交 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 依据 和其他有关 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 提出的 书面答复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 依据 和其他有关 材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或者 个人隐私 外,行政复议机关 不得拒绝 。[11/2/47 07/2/48]

【相关法条:行诉证据规定第1条】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行政复议过程中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 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收集证据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

第二十五条 【申请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17/2/83 15/2/80]

第二十六条 【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一并提出对 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 规定 审查申请 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 有权处理的 ,应当在 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 七日 内按照法定程序 转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08/2/84 02/2/72]

第二十七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审查时 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本机关 有权处理的 ,应当在 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 七日内 按照法定程序 转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02/2/72]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的作出】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 负责人同意 或者 集体讨论通过 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 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 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 撤销 变更 或者 确认 该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可以责令 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 重新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的;

2. 适用依据错误 的;

3. 违反法定程序 的;

4. 超越 或者 滥用职权 的;

5.具体行政行为 明显不当 的。

(四)被申请人 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 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证据、依据 和其他有关 材料 的, 视为 该具体行政行为 没有证据、依据 决定撤销 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 责令 被申请人 重新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 不得以同一 事实和理由 作出 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 或者 基本相同 的具体行政行为。[15/2/80 07/2/48]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3-49条 行政诉讼法第69-71条】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申请人在 申请 行政 复议 一并提出 行政 赔偿请求 ,行政 复议机关 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 应当同时决定 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没有提出 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 决定撤销 或者 变更 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 应当同时责令 被申请人 返还财产 解除 对财产的 查封 扣押 冻结 措施,或者 赔偿 相应的价款。[02/2/28]

第三十条 【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 已经依法取得 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 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 的, 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 国务院 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 政府 行政区划 勘定 调整 或者 征收土地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 政府确认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自然资源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5条】

[09/2/84 08/2/82 07/2/49 07/2/87 06/2/41]

[ 对比记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注意本条与《民通意见》第96条的比较记忆。

第三十一条 【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内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 法律规定 的行政复议期限 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 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 延长 ,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 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 ,即 发生法律效力 。[09/2/98]

第三十二条 【复议决定的履行】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 或者无正当理由 拖延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 责令 限期履行 。[08/2/45 03/2/28]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申请人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的,或者 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 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依法 强制执行 ,或者 申请 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二) 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 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或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05/2/85]

第三十五条 【渎职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刑法第397条】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提交答复、资料和阻碍他人复议申请的处罚】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不履行、迟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复议机关的建议权】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行政复议机关 受理 行政 复议 申请, 不得 向申请人 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期间计算和文书送达】 行政复议 期间 计算 和行政复议 文书 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 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 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 五日 ”、“ 七日 ”的规定是 指工作日 不含节假日 。[11/2/47]

第四十一条 【适用范围补充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法律冲突的解决】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8n2CkKP+1tw9AmnJtYlYbPd+NySXyLV36xtxJUBqphFs0MCyVXiRdm4yrEKs7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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