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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 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组成。

国务院实行 总理负责制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国务 会议 分为国务院 全体会议 和国务院 常务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 秘书长 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 或者国务院 全体会议 讨论 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 决定、命令 行政法规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 议案 任免人员 ,由 总理签署

第六条 国务委员 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 可以代表国务院 进行 外事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八条 国务院 各部 、各 员会的 设立、撤销 或者 合并 ,经总理提出,由 全国人 民代表 决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 全国人 民代表 员会 决定 。[02/1/88]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 直属机构 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 办事机构 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HyRw8v1ZKMWa2l/hEqDXQYkQMGZ8ti35WAd2+S5ce2TGZqVL8w+ClZoTcFjhPF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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