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 总理 、 副总理 、 国务委员 、 各部部长 、 各委员会主任 、 审计长 、 秘书长 组成。
国务院实行 总理负责制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国务 院 会议 分为国务院 全体会议 和国务院 常务会议 。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国务院常务会议 由 总理 、 副总理 、 国务委员 、 秘书长 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 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 或者国务院 全体会议 讨论 决定 。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 决定、命令 和 行政法规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 的 议案 , 任免人员 ,由 总理签署 。
第六条 国务委员 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 可以代表国务院 进行 外事活动 。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八条 国务院 各部 、各 委 员会的 设立、撤销 或者 合并 ,经总理提出,由 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 决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 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决定 。[02/1/88]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 直属机构 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 办事机构 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