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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过失爆炸案

概念

本罪是指过失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行为人过失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爆炸行为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立案追究。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从行为方式看,过失爆炸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完成的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

要构成过失爆炸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成立过失爆炸罪。(2)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必须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毁损。如果尚未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发生的危害结果尚未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则不构成过失爆炸罪。因此,后果严重是构成过失爆炸罪的重要标志。(4)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其引起爆炸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爆炸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爆炸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该结果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爆炸罪的界限。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都是以爆炸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不同。过失爆炸罪是出于过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构成。(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爆炸行为只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爆炸罪只要故意实施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可定罪。(3)主体要件的责任年龄不同。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4周岁就可以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4)犯罪形态上不同。爆炸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而过失爆炸罪不可能出现未遂形态。

二、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三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过失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身。(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爆炸罪既可以表现为致人重伤或死亡,也可以表现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过失爆炸的行为只引起特定人的伤亡,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过失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证据;2.证明疏忽大意过失的证据;3.证明过于自信过失的证据。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过失爆炸犯罪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在携带爆炸物时因疏忽大意而引起爆炸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在易燃物品仓库中因疏忽大意而引起爆炸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在易爆物品仓库中因疏忽大意而引起爆炸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由过于自信而引起锅炉爆炸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由过于自信而引起液化气爆炸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由过于自信而引起天然气爆炸行为的证据;7.证明过失爆炸造成人员重伤行为的证据;8.证明过失爆炸造成人员死亡行为的证据;9.证明过失爆炸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10.证明行为人情节较轻行为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1)重大损失的;(2)情节较轻的。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1)爆炸;(2)其他。2.犯罪对象。3.后果:(1)致人重伤;(2)致人死亡;(3)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4.危害结果。5.动机。6.平时表现。7.认罪态度。8.是否有前科。9.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7号)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khyHLgLHj4DWuu6yZfOZeqhMeS+32tcMvcfTNuZUkDzCG/VQQrivOKbW31Ss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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