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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庾某寅诉东航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924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30日审结)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7月3日审结)

【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庾某寅持机票至上海浦东机场乘坐东航公司航班从中国上海飞往德国法兰克福。航班原定于当日23时55分起飞,起飞前由于发现机械故障,延迟至2013年6月24日8时30分起飞。为此,庾某寅进行了机票改签,改乘2013年7月7日的航班。

另查明,庾某寅购买了2013年6月24日自德国法兰克福到巴巴多斯的机票,起飞时间为11时40分。又购买了2013年6月24日自巴巴多斯到格林纳达的机票,机票面额为244.88美元。由于2013年6月23日东航公司的航班延误,庾某寅后续两段航程均未能成行,亦未退票或者改签。2014年6月,庾某寅诉至法院,要求东航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250元(含德国法兰克福至巴巴多斯的机票费用8000元、巴巴多斯至格林纳达的机票费用2000元、上海往返江苏省溧阳市的路费和住宿费用500元、商店推迟开业利润损失5750元及国际航班延误4150特别提款权6000元)。原审审理过程中,庾某寅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从德国法兰克福至巴巴多斯的机票损失7880元、巴巴多斯至格林纳达的机票损失1513元(机票面额244.88美元,按照2013年6月24日的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6.1807计算),商店延迟开业损失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两周,其余诉讼请求与原审第一次庭审陈述一致。

【一审法院分析与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系《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现已对我国生效,且庾某寅乘坐航班为国际航班,属于该公约之适用范围,故本案优先适用该公约的规定。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庾某寅及东航公司对于航班因机械故障造成延误、庾某寅改签乘坐东航公司其他航班的事实均无异议,对于东航公司在延误发生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亦无异议。东航公司虽称所发生的机械故障系突发性的、不可预见的,但在举证上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机械故障在性质上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故举证不力的后果由东航公司承担。从一般常识判断,航班因机械故障造成的延误仍然可归责于东航公司未尽完善的机务维护义务,故对庾某寅要求东航公司因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予以采信。本案中,根据庾某寅的举证可以确认庾某寅后两段航程由于东航公司航班的延误未能实际成行并未能退、改签的事实。虽然庾某寅有尽力减少损失的义务,但从当时实际的时空条件看,确实不能苛求庾某寅对后两段航程及时完成退、改签。且东航公司作为承运人亦没有举证证明损失是由庾某寅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故东航公司对庾某寅因航班延误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关于庾某寅提出的各项损失的确认:1.机票损失,尽管对从德国法兰克福到巴巴多斯航程的机票费用金额庾某寅举证存在不足,但庾某寅系因东航公司航班延误后需要临时另行购买该段航程机票,对比同时期该段航程机票的一般市场价格,庾某寅主张7880元尚在合理范围,现予以支持。巴巴多斯到格林纳达的机票载明金额为244.88美元,庾某寅主张1513元,亦在合理范围,故对庾某寅主张的两张机票损失共计9393元予以支持。2.交通和住宿费用损失,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于航班延误,庾某寅确实因此增加支出一次往返上海和江苏省溧阳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参照一般的交通费用,现酌情支持300元。住宿费用,由于航班延误庾某寅并未直接产生该项损失,至于诉讼当中产生该项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不予支持。3.商店延迟开业两周的利润损失,鉴于庾某寅对商店开业的事实及实际损失的情况均未进行举证,故对此项损失不予支持。4.国际航班延误4150特别提款权6000元,庾某寅已经主张前述损失,故再提出该项诉求系重复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民用航空法》第184条,《蒙特利尔公约》第19条、第20条、第22条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庾某寅财产损失9693元;

二、驳回庾某寅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庾某寅负担296元,东航公司负担50元。

【二审法院分析与判决】

东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庾某寅的起诉请求。首先,涉案航班的飞机之机械故障系突发,且不可预见,上诉人已举证证明在发现该机械故障后,已采取一切措施进行了航班调配,但仍无法避免航班延误的发生,之后上诉人采取了广播、通告、现场解释、致歉、开具证明、协助退改签、现金补偿等一系列措施,所以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不应对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其次,庾某寅向东航公司购买的机票是由上海飞往法兰克福的航段,上诉人需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此航段,上诉人并不知晓庾某寅到达法兰克福后还有后续二段航程,故对于上诉人订立合同时不可能也不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退一步讲,东航公司出于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考虑,如愿意承担庾某寅后续航段的机票款,也应当建立在庾某寅确因航班延误、所购后续航段机票不能改签也不能退票之损失必然发生的基础上,如庾某寅所持机票可以改签或者退票,则应由庾某寅本人承担由于其自身不作为致使损失扩大的相应责任。诉讼中庾某寅始终未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后续航段机票不能改签也不能退票,因此该举证不足的后果应由庾某寅承担。原审法院要求东航公司承担庾某寅后续航段全部票款的赔偿责任,证据不足。

庾某寅辩称:东航公司在飞机起飞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现航班延误已是事实,东航公司不能免除责任。东航公司对庾某寅在到达法兰克福后还有后续二段航程不仅明知,且还明知庾某寅购买的是特价机票、不得改退签。庾某寅通过国内的森鑫源公司购买从德国法兰克福到巴巴多斯的机票,经联系得知该公司相应的信息目前均未保存,由于事发时接近1时,相应的票务公司非工作时间,故无法联系及时处理机票,庾某寅本人也不具备与外国航空公司进行机票改退签的沟通能力。至于从巴巴多斯到格林纳达的航程,虽属可改签的机票,但因需本人到当地支付现金50美金才能改签,庾某寅当时人在国内,不具备该条件,故相应机票未能改签,现相应航空公司已出具了该段机票因为过期,庾某寅已失去权利的证明。事发后东航公司未给予庾某寅应有的建议与帮助,目前确实有些证据无法提供,但损失客观发生,要求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庾某寅于2013年3月10日网上订购了东航公司的2013年5月21日由德国法兰克福至中国上海浦东机场、2013年6月23日23时55分由中国上海浦东机场至德国法兰克福的往返机票;又订购了2013年5月20日由巴巴多斯至法兰克福、2013年6月24日11时40分由德国法兰克福至巴巴多斯的往返机票,庾某寅为此往返航段支付包括燃油附加费和税费在内的票款合计1043港元;还从LIAT航空公司官网上订购了2013年5月20日由格林纳达至巴巴多斯、2013年6月24日20时15分由巴巴多斯至格林纳达的往返机票,庾某寅为此往返航段支付包括票价及各类费用和税收共计342.83美元。

2013年6月23日庾某寅开始由中国上海返格林纳达的行程,当日庾某寅在办理完东航公司航班由上海浦东机场至法兰克福的登机手续后,被告知因发现飞机机械故障,原定6月23日23时55分起飞的航班延迟至次日8时30分起飞。鉴于庾某寅在到达法兰克福后还有后续两段航程需衔接,双方协商后庾某寅将上海浦东机场至法兰克福的机票改签为2013年7月7日CA935航班。对于原定2013年6月24日由德国法兰克福到目的地格林纳达的两段未成行航程,庾某寅未退票或者改签,重新订购了2013年7月8日由德国法兰克福至巴巴多斯商务舱的机票,又订购了2013年7月8日由巴巴多斯至格林纳达的机票,支付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行李费、保险费、税收等在内,合计款项244.88美元。

上述事实,由庾某寅提供的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关航程行程信息、庾某寅寄送的函件、东航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力的,则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本案中,庾某寅订购了东航公司2013年6月23日23时55分由上海浦东机场至法兰克福的机票,双方成就了航空运输合同,东航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安全准时将旅客送至航班目的地。现东航公司在旅客完成登机手续后称飞机发生机械故障、航班延误改签至次日,但诉讼中东航公司未就该机械故障系无法预测亦无法早期排查提供确凿证据;故法院认同原审的观点,即航班因机械故障造成的延误仍然可归责于东航公司未尽完善的机务维护义务。东航公司以该机械故障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为由上诉坚持要求免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在明确了东航公司履约中已构成违约之前提下,东航公司上诉称赔偿范围仅限于上海浦东机场至法兰克福的航段,理由与依据均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东航公司在为庾某寅办理登机手续时,根据庾某寅的签证情况,应当认定东航公司对庾某寅在到达法兰克福后还有后续两段航程系明知,且根据在案东航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可印证其明知庾某寅还有后续航程,故东航公司应对庾某寅后续航程发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庾某寅应当就损失客观发生且非属其不作为而扩大进行举证。诉讼中,庾某寅主张其订购的德国法兰克福至巴巴多斯航段属不可改退签的机票,但未就此举证;庾某寅关于该机票即使可改退签,其亦无法及时完成相关手续的理由,难以成立。由于时差原因,法兰克福时间比北京时间晚6个小时,庾某寅原定6月24日法兰克福时间11时40分起飞的航班,应属有条件在航班起飞前进行改签。再由于庾某寅原订此航段系往返票,全部票价为1043港元,故庾某寅现主张德国法兰克福至巴巴多斯的机票损失为7880元,依据不足,法院难以采信。对于庾某寅从巴巴多斯至格林纳达的机票损失,同样庾某寅未就其所称该机票的改签条件提供证据,因此该机票失效的损失不应当全部由东航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以德国法兰克福至巴巴多斯现行单程市场票价为参考依据,认定庾某寅主张德国法兰克福至巴巴多斯的票款损失7880元尚属合理范围;又将庾某寅为2013年7月8日由巴巴多斯至格林纳达支付的全部票务价款作为庾某寅2013年6月24日该航程机票的损失,皆属认定事实欠当,依据欠缺,由此所作的判决,法院予以变更。考虑到东航公司航班延误的程度必导致庾某寅从德国法兰克福至巴巴多斯、巴巴多斯至格林纳达无法按原订机票成行,该两段航程机票若改签亦必将产生手续费,同时也顾及由于东航公司的违约,给庾某寅带来了额外的劳顿与交通费支出,还有一系列后续计划被打乱的困扰等综合因素,法院判令东航公司应酌情赔偿庾某寅经济损失。东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中理由部分充分,法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对庾某寅关于商店延迟开业两周的利润及国际航班延误4150特别提款权6000元之诉讼请求所作的处理,并无不当,且庾某寅未行上诉,法院对此予以维持。依照《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107条、第119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9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09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庾某寅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庾某寅负担296元,东航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东航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点评】

与潘某诉川航案一样,本案也是由于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引起的纠纷,只不过潘某案是国内运输,本案属于国际运输。对于本案,发表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以不可抗力来抗辩,需要在证据上下功夫。对于因机械故障导致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通常以不可抗力来抗辩,但往往因举证不力,不被法院认可。如本案法官所言:“从一般常识判断,航班因机械故障造成的延误仍然可归责于东航公司未尽完善的机务维护义务。”那么,如何才能被法院认定尽到了“完善”的机务维护义务,需要航空公司费心斟酌。

第二,如以不可抗力抗辩难以成功的情况下,不妨充分利用《蒙特利尔公约》第19条的但书条款。关于此点,在潘某诉川航案中已有表述,此不再赘述。本案中,东航在上诉意见中指出,其已采取了航班调配、广播、通告、现场解释、协助退改签、现金补偿等一系列措施。可以看出,东航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但必须要让法官确信采取了上述措施,所以还需要以充足的证据证明上述措施的存在。

第三,如果无法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的但书条款免除责任,在原告索赔额较大的情况下,可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22条的责任限额,将赔偿范围限定在法定的4150特别提款权的限额内。

第四,上述判决中法官认为东航对于原告的后两段航程是知晓的,因此应对原告后续航程发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认定的理由是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根据原告的签证情况,以及东航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判定东航系明知。东航否认知晓原告还有后续两段航程。《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条原文是“订立合同”时,如果原告后两段行程的机票从东航购买,由东航出票,可以认定东航知晓,否则,东航是不知晓的。上述判决明确,原告后两段行程的机票不是在东航处购买,东航也非缔约承运人,所以难以认定东航知晓原告的后续行程。 svy5H/EGZ4zAepZYb5xMnAF0dXzmBv0Wdnq/8Grx+2AQvWfvhRJHabxhb3r1Xv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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