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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

【制作说明】

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制定。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具结悔过时所使用的文书。本文书适用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属于多联式填空型文书,其由正本、副本和存根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本是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的凭证,送交被取保候审人收执。副本是公安机关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的凭证,在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存根由公安机关留存备查。

3.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正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被取保候审人的基本情况、责令具结悔过原因、限期交悔过书的时间、制作文书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等。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责令具结悔过原因”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填写,如“干扰证人作案”“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等。

(2)在填写“限期交悔过书的时间”时,一般应当填写为在接到具结悔过决定书之日起三日以内将悔过书交到公安机关。

4.责令具结悔过书副本的内容和填写注意事项与正本相同,可参照填写,但要在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正本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后,由被取保候审人在副本“签收栏”签名、捺指印并填写签收日期。

5.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存根按照文书印制内容和顺序依次填写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第九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J2eXFAihn7MApZCmngUMITZBbKw5r26vVwFW7YJObkpZDJBPHvL2/LEU2z2Ur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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