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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制作说明】

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制定。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对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依法没收其交纳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时使用的文书。

2.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属于多联式填空型文书,其由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正本、副本;没收保证金通知书正本、回执和存根五部分组成。其中,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正本是通知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和被取保候审人申请复议的凭证,送交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其单位等。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是公安机关没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的凭证,交由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没收保证金通知书正本是指定银行办理没收保证金手续的凭证,此联送交公安机关指定银行。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是指定银行将保证金没收上缴国库的凭证,由银行填写并加盖印章后退回公安机关保存。

3.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正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没收保证金事项、复议时间及复议机关、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等内容。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时,要填写清楚被取保候审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及职业。

(2)在填写“没收保证金事项”时,包括没收保证金的原因、法律依据、没收保证金数额。其中,没收保证金原因可结合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填写,如“×××在取保候审期间传讯时不到案”。没收保证金数额要根据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情节轻重,确定没收数额。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在具体填写时保证金数额要大写。

(3)在填写“复议时间及复议机关”时,要注意复议机关为作出没收保证金决定的公安机关。此外,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4.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的内容和填写注意事项与正本相同。但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正本后在副本的签收栏亲笔签名、捺指印并填写签收日期。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逃的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由其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单位负责人等签收,如果以上人员拒绝签收,公安机关要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上注明拒绝签收情况。

5.没收保证金通知书正本的内容和填写注意事项与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正本基本相同,在没收保证金通知书有“抬头”栏,填写时要填写指定银行的名称。

6.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的内容与没收保证金通知书正本基本相同,可参照其填写要求进行填写。但要注意在填写“抬头”时要填写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全称,回执加盖印章应为指定银行的印章。

7.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存根按照文书印制的内容和顺序依次填写清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第九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九十七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十八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pv2Ot9mfM/IfDxwQPHzmzJgLYjGhLAP4Ssce3deFNPUdtrIPQi2Z9uvVDXxc4J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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