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五条制定。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时制作使用的文书。
2.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是多联式填空型文书,其由交被取保候审人联、交取保候审执行机关联、交取保候审决定机关联和存根四部分组成。其中,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交被取保候审人联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准予其离开所居市、县的凭证。交取保候审执行机关联、交取保候审决定机关联是公安机关准予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市、县的凭证,此联在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存根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
3.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交被取保候审人联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被取保候审人涉嫌罪名、决定取保候审时间及单位、被取保候审人离开理由、离开起止时间、离开地址、去往地址、办理事项、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等。在填写时要注意:
(1)在填写“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时,要将被取保候审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址等内容填写清楚。
(2)在填写“被取保候审人离开理由”、“离开起止时间”及“去往地址”等内容时,要详细询问被取保候审人,据实填写。
4.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交取保候审执行机关联、交取保候审决定机关联的内容与填写注意事项和交被取保候审人联相同,在具体填写时可进行参考。
5.准许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市县决定书存根按照文书印制的内容和顺序依次进行填写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九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