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__条之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将以下证件交到公安机关,由我单位予以保存:
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制定。保存证件清单是公安机关责令被取保候审人、被监视居住人将护照、驾驶证等证件交到公安机关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2.保存证件清单属于单联式填空型文书,制作时要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证件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
3.保存证件清单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书名称、决定事项、清单内容、证件持有人、保管人、办案人员签名栏等。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决定事项”时,按照文书印制的内容填写保存或扣留证件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持有人的姓名即可。其中,如果保存或扣留被取保候审人证件时,选择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如果保存或扣留被监视居住人证件时,则要选择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
(2)在填写“清单内容”时,要注意其包括编号、证件名称、数量、特征和发还情况等内容,按照文书已印制好的顺序逐一填写,填写完毕后分别由证件持有人、保管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捺指印或盖办案单位印章并注明填写日期。对于“发还情况”,应当在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变更强制措施发还所保存证件时,由领取人在“发还情况”栏签名、捺印并 注明领取日期 ,也可以另行制作“发还清单”,由领取人签名、捺印并注明领取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第八十六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第九十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