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制定。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通知类文书。
2.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属于多联式填空型文书,该文书由交被取保候审人联、交银行联、回执和存根四部分组成。其中,被取保候审人联是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的凭证。交银行联是银行收取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的依据。回执是银行收取被取保候审人交纳的保证金并将其存入保证金专户的凭证,由银行填写完整后退回公安机关保存。存根是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的凭证。
3.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交被取保候审人联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抬头、法律依据、交纳保证金的截止日期、办理银行名称、保证金的数额、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等。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抬头”时,要顶格填写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姓名。
(2)在填写“交纳保证金的截止日期”时,要考虑银行的正常工作日,一般规定在三日以内。
(3)在填写“保证金数额”时,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如果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此外,保证金数额要大写并以人民币
一次性
交纳至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
4.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交银行联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抬头、法律依据、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应交纳的保证金数额、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等。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抬头”时,要顶格填写收取保证金银行的名称,且银行的名称要 具体到 “××银行××支行”。
(2)在填写“被取保候审人”时,其包括被取保候审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住址,按照文书印制内容填写清楚。其他内容参照交被取保候审人联填写即可。
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由收取保证金的银行填写退回公安机关保存,其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抬头、法律依据、收取保证金的日期、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收取保证金数额、文书制作日期、银行名称及印章等。在填写“抬头”时,要填写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名称。其他内容按照文书印制内容并参考交被取保候审人联的填写要求填写即可。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在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6.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存根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按照文书印制的内容和顺序依次填写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八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