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制定。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2.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属于多联式填空型文书,该文书由取保候审决定书正本及副本、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存根四部分组成。其中,取保候审决定书正本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对其取保候审,并责令其接受保证人监督或交纳保证金的凭证,该联送交取保候审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是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凭证,由被取保候审人在签收栏签字捺印、填写日期后存入诉讼卷。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是取保候审决定机关通知执行单位对被取保候审人实施监管的凭证。
3.取保候审决定书正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名称、取保候审原因、法律依据、取保候审起算时间、保证方式、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等。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时,要将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及职业和联系方式填写清楚。
(2)在填写“取保候审原因”时,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原因填写清楚,如“崔××需要哺乳自己七个月的婴儿”等。此外,如果因患有重大疾病被取保候审的,要写明患有何种疾病。
(3)在填写“法律依据”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等条款。
(4)在填写“取保候审起算时间”时,填写取保候审决定日期即可。
(5)在填写“保证方式”时,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保证人保证或保证金保证,但二者 不能 同时适用。在选择保证人保证时,要将保证人姓名填写清楚,并用横线将交纳保证金及有关数额的内容划去。在选择保证金保证时,要将交纳保证金数额以人民币形式大写数额填写清楚,并用横线将保证人及其姓名的内容划去。
4.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的主要内容和填写注意事项与正本基本相同。但签收栏要由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时签字捺印、填写日期,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拒绝签字的,执行取保候审的侦查员要在签收栏注明具体情况。最后该副本要在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5.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执行机关名称、取保候审原因、案件名称、被取保候审人的基本情况、取保候审期限起算时间、保证方式、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等。在填写“执行机关名称”时,应当填写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名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如果两地分属不同的派出所,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便于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原因”“被取保候审人的基本情况”等内容的填写注意事项与取保候审决定书正本相同。
6.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存根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按照文书印制的内容和顺序依次填写清楚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八十二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