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制定。传讯通知书是公安机关通知正在执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所使用的文书。
2.传讯通知书属于多联式填空型文书,该文书由正本、副本和存根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本交由被传讯人或其家属,副本由被传讯人或其家属签字捺印后存入诉讼卷。
3.传讯通知书正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抬头、法律依据、传讯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地点、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等。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抬头”时,填写被传讯人的姓名并要 顶格 填写。
(2)“法律依据”是可选择项,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对不需要的选项用横线划去即可。
(3)在填写“传讯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地点”时,传讯时间要具体到 小时 ,传讯地点要填写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 办案区 ,如“×××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4.传讯通知书副本的主要内容和填写注意事项与正本基本相同。但副本还包括传讯通知书收到时间、被传讯人到案时间及未接受传讯情况。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传讯通知书收到时间”时,由被传讯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在传讯通知书送达时填写清楚并签字捺印。
(2)在填写“被传讯人到案时间”时,由被传讯人到案后填写清楚并签字捺印。
(3)在填写“未接受传讯情况”时,未接受传讯情况是指传讯通知书无法送达被传讯人或被传讯人未按规定接受传讯时,由办案人员在横线处注明具体情况并签字、填写日期,必要时,可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签名确认。
5.传讯通知书存根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按照文书印制的内容和顺序依次填写清楚即可。但要注意在填写“强制措施”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