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制定。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且未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强制其到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时所使用的文书。
2.拘传证属于多联式填空型文书,该文书由正本、存根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本是通知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的凭证,在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3.拘传证正本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拘传的法律依据、被拘传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执行拘传的时间、到案时间、结束时间等。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执行拘传时间”时,应当在执行拘传后,由被拘传人填写宣布时间并签名捺印。
(2)在填写“到案时间”和“结束时间”时,应当分别在犯罪嫌疑人被拘传到案后或者被讯问结束后,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到案时间”或“结束时间”并签名捺印。
(3)如果被拘传人拒绝签字的,由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在拘传证上注明情况。
4.拘传证存根用于公安机关留存备查,按照文书印制的内容和顺序依次填写清楚即可。但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在填写“拘传原因”时,要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填写清楚,如果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则填写“经合法传唤不到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直接进行拘传的,则填写“涉嫌×××罪接受讯问”。
(2)如果因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而要延长拘传时间再次填写拘传证的,则在相应拘传证存根最下方注明该情况,如“注:因案情特别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措施,所以延长拘传时间12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