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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

【制作说明】

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及第五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款制定。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法决定批准受委托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并将该决定告知提出会见申请的律师和通知看守所安排会见时所使用的文书。该文书适用于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2.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属于多联式填空型文书,该文书由附卷联、交申请人联、通知书联和存根四部分组成。其中,附卷联是公安机关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凭证,由申请律师签字后存入诉讼卷。交申请人联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凭证,通知书联是用于通知犯罪嫌疑人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执行单位安排律师会见的依据。

3.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附卷联的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会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及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执行单位名称、文书制作日期、公安机关名称及印章等。在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时,要注意与“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所填写的“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保持一致。此外,在“本决定书已收到”签收一栏,需交由申请律师 签字、写明收到日期 后才能附卷。

4.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交申请人联的内容及填写注意事项与附卷联基本一致,该联交申请人即可。

5.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联的主要内容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通知单位名称、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种类。在填写“通知单位名称”时,要将单位的名称填写清楚,且要在抬头横线处顶格填写。

6.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存根按照文书印制的有关内容和顺序依次填写清楚即可,但是要注意所填写的内容要与附卷联、交申请人联、通知书联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第三十九条第五款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ZgjXRiZLN6YMdc9r03OLFekAnH4JK6LN9Y+oLlmuJHwBSfUF5OBWB6HCHdxPz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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