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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制作说明】

1.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及第五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过程中,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所填写的审批性文书。该文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或者监视居住的案件中。

2.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属于单联式表格型文书,该文书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侦查机关四部分组成。其中,侦查机关意见又由办案人意见、办案单位意见及领导批示组成。在填写时需注意:

(1)在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申请内容”时,按照表格所要求的内容将申请人信息、犯罪嫌疑人信息等填写完整即可。但要注意“申请内容”栏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正确的法律条款,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

(2)在填写“侦查机关意见”时,“办案人意见”由案件直接承办人填写“建议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建议不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同时注意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将批准会见和不批准会见的 具体理由 写明,如“因本案涉及恐怖活动犯罪,律师会见可能引起串供、妨碍侦查,建议不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最后由案件直接承办人签名并填写日期。“办案单位意见”由办案单位负责人填写“建议批准会见”或“不批准会见”并签名即可。“领导批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填写“准予会见”或“不准予会见”并签名。

3.经领导批示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在侦查终结时,应当依法存入侦查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第三十九条第五款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VyNS9OcjJe8L5IZpZ+vHyvgB913d3PInH9JfbjNlpXlOZG9xHKglDi7SjGFvD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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