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本身即结合,或者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或者被理解为思想的和机械的形态——这就是社会的概念。”
社会治理法治化理论与国家、区域治理社会实践的关系思想和现实的存在形态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缺一不可,社会治理法治化将区域内社会治理各方主体的地位职能、行动规则、相互关系逐步规范化,并在治理过程中予以严格贯彻实施的动态过程。社会治理法治化包含正式与非正式的治理理论、规范制度、治理结构以及治理过程等为内容的法治化治理系统。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地方治理情况来看,地方治理法治化仍存在诸多困境,如央地关系法治化程度不足、府际关系法治化程度不足、地方治理的公众参与不足等”。
若要进一步推进治理法治化,就必须在治理过程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完善顶层设计的同时加强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技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坚持责任政府、人性尊严保障、地方自治、协商民主等基本原则,以良法善治为治理实践的价值取向,完善以法律规则作为核心的规范架构,努力促成地方治理法治化、府际关系法治化和社会力量治理法治化。更新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中的国家角色与作用,扩大社会参与,主张合作治理,“坚持国家法主导下的法律多元,理顺依法独立审判与党的领导、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完善执法体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举措力促国家在能动与谦抑之间达致平衡”,
通过法治理论指导与社会实践的双向动态耦合,以实现治理实践的法治化、人性化以及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