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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层次体系

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法治”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中国之治”,是系统性、整体性、过程性、协同性的“整体性法治”。 从立法、守法再到执法、司法的过程性统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念贯穿其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此种整体性法治或者说全面推进的思路并不代表法治的运行是一种混沌式状态,而是一种具有系统性、体系性的层次性运行机制,其中充满了现代法治的逻辑思维。对区域和基层社会治理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城市(地级市)的规划建设层面,这种单向度的理解不利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展开。社会的存在,在形式上表现为城市与农村两种社会形态的结合体,社会治理需要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这意味着社会治理本身即具有引领性、整合性理念思维,其在社会治理的整体架构中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规范性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要“把自治、法治、德治结合起来,把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专项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总体而言,社会治理法治不仅具有城乡建设发展的重要实践内涵,更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内涵。这种宏观与微观、实践与理论之间的交融碰撞,要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进行精心敲定、精细布局,实现社会治理中法律运行的良性化,巩固、提升社会治理理念与实践框架的层次内涵。

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落实与体现,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的过程,应当稳固国内发展大势,创新应对国际变幻形势,准确把握国内国外双层理论与制度体系,准确、及时、高效和有力地应对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的关键问题。“首先,需要科学认识和正确处理发展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坚定不移地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更加充分地发挥法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使法治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强大动能与机制保障。其次,在世界发展变动大格局中把握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方位,高度重视当代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新变化及其对世界法治文明带来的深刻影响,以富有逻辑力量的崭新法治理念、科学法治制度和有力法治实践,鲜明地展现法治现代化中国经验、中国方案与中国道路的独特魅力。” 社会治理法治化还应注重理论实施的体系性,将全面依法治国的普遍规律和社会治理的特殊规律相结合,准确把握本区域治理法治化建设的特殊性。既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紧紧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又要结合本区域的特殊性使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科学、合理地与社会治理实践紧密结合,加快形成社会治理区域范围内法治化格局,努力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零死角”。

一、调整系统完备的立法体系布局

社会治理法治化要寻求规范路径的依托。有法可依是社会治理工作展开的先决条件,科学立法是社会治理工作顺畅的制度保障。科学完备的社会治理规范体系,能够为政府放管控等行政措施提供适当的张力关系。而社会治理体系的优化完备则需要根据社会治理的重难点问题,有效运用地方立法权,制定中长期规划,加快薄弱环节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此可见,顶层设计上有利于形成较为完备的社会治理法规体系。 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的法律运行阶段来看,立法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石。一方面为法律运行提供了基本指引,将公权力的运用引导至社会治理实践的痛点,充分实现社会治理法治体系的实效;另一方面通过激励性规范的机制设置,推动社会、市场等不同维度的主体自发地、积极地、高效地进行市域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建设和发展。

立法体系布局在本质上是对规范供给现状的优化。以前经济社会建设所面临的问题是“在规范供求不平衡的背景下,层出不穷的经济社会问题如何解决?” 当下经济社会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已经由供给不足转化为规范供给充足。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规范体系的优化,充分发挥规范体系或者是立法规范体系的合力的问题。这也意味着社会治理立法体系的建设不仅要实现数量上的补充,也要在质量上得以提升。换言之,既要解决规范数量上的供给不足,也要解决规范质量上的供给不足。“精细化立法时代,已不再是单纯强调法律的创制,立法的重心开始从强调新法的创制转向立、改、废并举。”

二、夯实自觉合规的守法理论根基

社会治理要回归到守法这一理性实践中。守法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各级机关和公务人员、普通民众三个层次,如此以实现全民守法的基础目标。 上述三个主体之间并不是互相分离的,而是存在紧密的联系。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是其实现守法的基本路径;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各级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守法路径则表现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两个路径;普通民众作为最广泛的守法主体,需要对法律实现内心认同。 社会治理的法治建设需要三个方面主体的协调互动,以促成全民守法环境的实现与同构。在社会治理的法治建设中,守法实质上居于一个相对更高的层次。它表征为法律这种强制性规范与公民守法理念之间的碰撞。换言之,法治建设最终所追求的守法不仅是一种强制性的体现,更是一种理念上的提升,是一种自觉合规的守法意识。这一守法环节上的合规建设,一方面是对立法上激励机制的回应与夯实,另一方面是对执法与司法工作形成倒逼。而在规范的立、改、废的过程中,激励机制建构是重要的切入点。换言之,立法对于守法主体不仅仅是强制性手段,也在于通过正向的激励制度的构建来保障与促进经济社会的改革。激励机制的建设不全然是立法技术上的更新,更大程度上体现为制度环境的创造。通过为公权力机关、社会主体创造内外部守法环境,来促进一种全民守法环境的实现。

近年来,营商环境建设与企业合规建设是深化改革的重要侧面。李克强总理指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 营商环境是企业合规的外在保障,企业合规是营商环境的内在动力。尽管当前关于企业合规制度建设的讨论常见于刑事法领域, 但企业合规本质上并不限于刑事领域。有学者指出企业合规的本质在于“全面风控”,甚至不限于法律风控。 因此,法学视角下的企业合规建设完全可以超脱刑事法领域,而扩大至民商法、行政法及国际经贸研究中。如竞争法领域,“企业能够主动遵守反垄断法律规范是各国(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的愿望,在反垄断法比较成熟的国家,执法机构普遍采用多元的规制模式,利用不同的规制工具来引导企业合规并提升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

三、推进综合行政的执法体制改革

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对理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规范市场秩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应当围绕突出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厘清执法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力量,同时加强行政执法协同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效。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执法队伍建设直接事关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实效,充实的执法力量、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有力保障,是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支撑。面对当前执法人员数量短缺、人员素质有待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应当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充分下沉、整合执法人员。应当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落实编随人走、人随编走的原则,有序整合不同领域的执法资源,盘活存量,优化结构,不断充实执法力量,进一步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着力解决基层执法人员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二是不断加强执法业务交流培训。合理规划、调整、布局基层执法队伍,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管理,定期开展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定期进行部门轮岗交流,提高执法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素质,着力培养综合型执法人员;全面推行执法人员定期考核制度。三是进一步增强财政经费保障制度。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待遇、执法补贴等方面的保障,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效解决执法人员流失现象的发生。

其次,应进一步加强执法协同机制建设。行政执法主体之间以及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自综合执法改革推进以来,执法主体与原行政主管机关之间、执法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必须加以妥善研究处理。综合行政执法效能的发挥有赖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协作配合机制。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内部协同机制,统筹协调各类执法队伍,构建新型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具体而言:第一,理顺权责关系。制定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理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权责关系,妥善做好部门职责划转调整,确保权责一致,同时厘清执法部门与街道职责定位,做好执法力量下沉衔接协调工作。第二,加强执法协作,提升综合执法效能。优先在重点发展领域、常态化监管领域以及应急防控领域建立综合执法协调机制,探索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动平台,共同确定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方式,加强部门信息资源共享,部门联动协作,建立行之有效的综合执法工作协调办法,形成执法监管合力。

最后,应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应对社会风险的能力。建立严密精确的行政执法是“放管服”改革的应有之义,行政执法作为法律运行各环节中最具主动性的部分,也是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点与难点环节。行政权力的统合性、天然扩张性,让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能够高效地实现经济社会管理,另一方面也暗藏着社会主体权益侵害的风险。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风险社会在本质上是建构层面的现实,最终归属于风险文化这一语境之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政府很容易处于一种不信任的境况之中。社会的良好运行依赖于健全的社会信任机制,人格信任、货币信任和专家信任系统支撑着我们社会中的全部信任。 政府作为组织系统,同样面临社会公众的信任问题。有学者指出,中国行政执法的信任危机来自两大问题:一方面,行政执法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不是主动地、有条不紊地执行现有法律规范,而是被各种违法现象牵着鼻子走,即行政执法的被动性;另一方面,执法者又在某些特定的时间段和某些特定的领域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即采用“突击检查”“严打”等方式来搞消防式、集中式、运动式的突击执法。 想要解决行政执法被动性与主动性这两大难点问题,建立严密精确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不可或缺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系列难题,因此建设法治体系、依法行政是解决上述难题的必要手段。

四、完善科学规范的司法改革措施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布局充分说明,“寻求司法改革在诚信政府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就是在探究以司法体制机制与以诉讼活动为核心的司法产品及其系列衍生产品对于诚信政府建设可能发挥功能的空间”, 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视域下,司法改革与行政执法的精确化、严密化同样息息相关。一方面应当重点把握本区域内企业纠纷形态、行政需求样态,实现司法改革有目标的精确实现;另一方面应当积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提升司法效率,形成能够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可推广的司法改革成功经验。注重社会法治治理的审判实践向专业化方向的转化,坚持进行区域法院设置,就地解决纠纷,对一审商事、知识产权、破产、金融案件及上诉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起到统筹、协调、促进的作用。这对于市域经济社会的营商环境建设和企业合规发展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实现定分止争的价值设定,宣示法律效果,这同样是社会治理中审判实践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司法仍然要坚守法律最后一道防线的价值导向,同时在某些领域也应当加强司法的引领作用。如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协调治理上,一方面公检等机关应当建立恰当的联动机制,实现公益诉讼线索、证据的及时提交、固定;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紧跟司法实践改革,成立相关的专业化队伍,实现整个诉讼过程的良好对接。如此,不仅能够增强司法系统的公信力,也对司法体制改革形成倒逼,推动审判中心主义的扎根。

五、建立公正权威的法治评价体系

从严格意义上讲,评价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政府依法行政等内容的考核评价,“法治政府评价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要求”。 评价并不仅限于责任上的分配,更是从系统的视角对法治政府的组织环境、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客观评估。法治政府评价体系不仅面对过去,也要面向未来,反馈式行为评价模式有助于通过外部标准对政府组织进行标准化衡量,实现评价的目的价值。有学者将法治社会评价定义为“基于一定的目的,依据既定的体系、标准和程序,对某一区域的法治化程度进行测量评判的活动,包括产出、效果、影响力及其价值行为”。 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互构互通的意义上,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之间是相互影响、紧密联系的,可以说,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的保障,法治社会是法治政府的导向。

法治评价主要分为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标准三个方面。评价目的是指在遵循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治理协同化、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原则的基础上,为了社会治理工程的规范性、整合性、长远性发展目标的实现,对规范建设水平、全民守法意识、服务型政府建设、企业合规落地等事项进行综合评估,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经济社会、政治社会等良好的发展环境。评价对象主要表现为规范类型与社会行为划分两个层面:规范类型主要是指旧有规范、新设社会治理制度的评价与反馈;社会行为划分主要涉及市场交易的行政执法行为、知识产权保护和绿色金融建设等行政行为、司法裁判、政策方案。评价标准主要表现为整体评价与单项评价两个侧面:整体评价主要通过第三方法治环境测评、社会主体对法律运行各环节的满意度调查、组织内部对各部门协同联动效率评估等方面进行评价;单项评价主要是指对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进行单项业务的具体评价,具体不仅表现为业务部门整体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更要深入诸如跨境贸易、绿色金融、公益诉讼等具体事项的业绩考核,这种考核不能仅局限于部门范围,更要细化到个人,以此形成全面、准确的责任分配机制、奖惩机制、激励机制,并推动责任与奖惩、激励制度之间的联动衔接,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严格司法的职业素养、能动意识和神圣使命感。 HApYGQ4r7dZyMqLsV0R7CGas0SHIje6E0HTHlAK8Py2X/ctwBH7W8FRiMOk9ml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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