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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社会治理现代化语境中法治的核心作用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包含社会治理开展的总体思路、根本保证、活力源泉、价值基石、实践路径等结构层面和价值维度的具体内容,并通过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等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体系,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模式的探索既是新时代我国社会治理改革的必然路径,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石。一般来说,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研究范畴上内含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要有法治保障,需要在观念上秉持法治思维,行动中完善法治体系,走依法治理之路”。 法治治理的核心是将法律知识、法律价值、法学原理、法治运行机理融于一体,而法律是用以调整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就该意义来看,法治具有方法的属性。 因此,法律运行的机制立基于法治要求的思维方法,该种方法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实现的基本方式和必要手段,即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成效实现的必经之路。由此可见,社会治理现代化与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着难以区分的内在牵连,本就一体两面,可以达到互力共进的效果。法治思想指导社会治理工作的开展,而法治建设保障则推进着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同时,社会治理的成果直接服务于法治建设,补充并完善着治理能力、治理方法、治理措施等内容。

一、观念导向:法治思维引导社会治理现代化

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与核心环节,其法治化发展也是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场域,对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构建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权利的保护,法治思维不断增强,法治意识越发增强,因此,法治思维正在逐渐渗入到社会治理的各环节、各领域、全过程。在民众对法治行政的要求上,“人民群众对于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开展执法活动的行为,既追求效率,又注重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范围,要求政事公开,利用知情权对政府的执法行为开展监督”。 基于民众的法治诉求,无论是在行政执法抑或在司法层面,社会治理都更加强调法治思维,追求行政与司法的公正、公开,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民众权益保障为本位。易言之,在社会治理中融入法治思维,既是地方立法所应贯彻的基本理念,更是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中必须遵循的基础要件。实现法治思维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理念引导,需要关注法治思维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形成基础、规则运用及其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

(一)社会治理现代化孕育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的基础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就是通过完善立法体系,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其是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社会治理的法治思维就是运用法律思维以及道德规范思维综合化解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风险,以最终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背景下,到各类社会治理主体受到一定的法律原则或道德准则所支配,当一个社会群体共同受法律或道德规范的支配时,或者说当整个社会成员共享一种普遍的法律原则或道德准则的思维方式时,则该社会群体或者社会成员就具备了法治的思维方式,这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化主体保证。法治思维方式并非一蹴而就或者自动生成,而是有其客观的形成规律,并建立在诸多内外在因素的基础之上。个人学习与掌握法律知识的能力与程度是形成法治思维所需具备的微观、内在的前提和基础,而国家法治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有效展开,则是法治思维形成所需具备的外在的、社会的基础。因此,某一群体或者整个社会成员的法治思维需要国家或者某区域法治实践作为孕育土壤。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流露出来的法治元素,即运用法律逻辑或思维方式去分析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通过法律规则去关注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当社会治理过程中运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思维方式进行问题化解时,可以说在该社会范围内具备了孕育民众法治思维的基因元素。换言之,“只有当一个社会在理性选择基础上形成了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运作模式,我们才可以说,这个社会的法治思维方式已然形成了”。 美国学者杜威明确指出,思维立足于信念,立足于被信以为真的知识,而信念的建立,则需立足于可靠的理由和基础, 民众的法治思维之形成主要由社会实践对法治信念的不断强化而完成,思维在对客观事物之形态产生主观感受的基础上,通过主体的活动经验和行为历程而受感染,尤其是“对符号表象的感知和记忆,它兼情感、经验、知识、想象、逻辑推理,同时会加入主体的价值理想、道德观念、审美意识,是感性、知性、理性的统一”。 人们会根据自己对于其所处的社会生活的观察、感受和经验,从而根据自我判断作出真实、理性的行为预测和行为选择。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便是社会成员法治思维形成的现实基础,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其法治化程度必然越深入,在依法治理模式下的社会行为和私人行为必将会把法治作为行事的第一准则,所以说,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将会孕育社会主体的法治思维。

(二)法治思维回应社会治理新问题

社会治理现代化必然需要面临和应对社会治理的新问题。从法社会学的立场来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主体交往行为中的利益结构关系亦在发生变化,既有旧的法社会关系消亡又有新的关系产生,诸如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事物的产生必然会引发新的社会治理困境。因此当新的事物产生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的出现时,便需要新的立法作出回应。首先,新的社会治理规范的制定应以法治思维的逻辑为先导。制定新的法律规范需要严密的逻辑性,即运用法理思维与法治思维构建新的法律行为规制思路。此种行为规制的逻辑关系较为鲜明地体现了法治思维所具有的逻辑性,因为“没有逻辑就没有独立性、一般性、概括性、体系性、规范性的法律,也就不存在法律对思维和行为的调控”。 其次,新的利益诉求需要法治思维予以证成。一切社会关系的处理都是利益诉求的表达与满足,新的诉求的发掘或产生会引发对新型权利的思考。而在人们具体的交往中实现权利表达,这必然需要法治思维予以回应,即通过规范意识和法律对相关事实和思想的规范表达将利益诉求在社会交往的结构中予以展现。最后,新的治理关系中出现的社会主体需要法治思维予以确认。法治思维体现为以法治方式来治理社会的主体意识,该主体涉及包括“公、私”主体范畴在内的一切社会法律主体,包括治理行为主导者与被调整对象。当治理行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触及被调整对象的主体利益时,被调整对象往往为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质疑治理行为实施主体的公共决策行为。一旦被调整对象具备相应的法治思维或者规则意识,其便会通过合法、合理且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该过程既是对社会治理行为实践主体的情感认同,又是对其作出的法律确认。当然,通过法治思维解决治理纠纷,也可达到促进社会公平,建设正义社会的价值目标,以“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司法公正”。

(三)法治思维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人们对法治命题的思考更多采用结合、融贯、统一、协同的思维方式,即通过运用法律治理社会的整体思维指导社会治理。在明确法律规范的整体指引之下,在行为上依法办事,在裁判时做到“一断于法”,治理时实现“以法治区”,全方位落实法治思维,将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推向法治化道路。 法治建设是运用法治思维推行“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三位一体建设”,这就需要以党中央所提出的系列社会治理新思想为引领,将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社会建设、党规建设相结合,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实践创新。在系列社会治理新思想中,法治思想对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发挥了引领、规范和保障的作用。

1.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理念

法治思维强化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主体理念,人民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主体和受益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实践品格,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要参与者,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主体力量,也是取得个体生存与发展利益的价值主体。法治思维作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逻辑起点与制度终点,将法治思维与党的群众路线有机统一,就是以维护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国家权力行使与公民权利保障得以持续互动。在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内部进行法治理念与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参与社会治理、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模式。 社会治理的实施主体应带头提升法治素养,运用法治思维加强依法行政、依规办事的能力,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社会治理的其他主体也要养成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公民法治意识,参与者通过运用法治原理和思维方式参与公共事务,运用法治思维统一社会治理所涉主体的价值认知。

2.构建法治理论指导工作的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是构建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基本要求和思维方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法治思维进行理论滋养。“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根植于社会主义治理丰富实践,在对数千年治理文化进行创新性挖掘,对域外治理文明成果进行创新性转化过程中所形成的最具原创性、标识性的范畴体系。 我国社会治理理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由“法制治理”“实践治理”“善治治理”“软法治理”“协商治理”“合作治理”“参与全球治理”等多维理论构成的社会治理理论体系,这一社会治理体系处处贯彻法治理念,以法治逻辑为理论基础,以法治方式为理论要求。法治思维补充和完善社会治理现代化主要表现在理念补充、方式优化及体系健全等方面。其一,以法治思维凝聚社会治理共识。全面依法治国能有效保障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各环节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适用性,能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的价值效能。将法治内化为政府和公民的观念自觉和行动自觉,同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熔铸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气,共建、共治、共享秩序良好又充满活力的社会。 其二,以法治方式规范社会治理路径。法治是制度之治的理论保障,良法善治可以强化制度思维,加强社会治理的立法制度供给,完善社会治理行为规范体系。由此,应当以法治有机统一为前提,善用地方立法权解决地方社会治理中的差异性问题;以法治思维行使公权、保障私权,实现社会治理过程的矛盾化解、风险防控。其三,以法治思路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需要健全法治路径以突破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缺陷,增强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以推进社会发展的城乡一体化建设,注重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协同,强化社会治理制度执行的融通与贯彻。

3.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的制度机制

法治思维是健全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思想源泉,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引领和保障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的制度动能和治理效能。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以及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践行法治思维治理社会的宏伟目标,我们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党和国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需要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治理手段的数据化、信息化、智能化,所以,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追求,意味着是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全面提升,而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经阶段,也应需要法治化作为制度保障和价值追求。由此可见,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思维方式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内涵、特征与价值相吻合。其一,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内涵、特征契合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内容。公共法律服务是国家或政府基于法律义务上和政治道义所产生的不可放弃、不可转移的国家责任基础和政治伦理,由政府统筹提供相应职能,进行基本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以实现社会公益担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的一般性法律服务。其概念内涵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内容和领域的基本特质相互契合,都体现为“公益化、基础化、常态化、公正化”等基本特征和价值。社会治理所要践行的基本内容就是以公益为目的,以基础建设为着力方向,实现本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贸易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内容建设。当然,从其外延范围来看,理应包含法律服务建设。同样,健全完备的法律服务也为相应的社会治理起到制度保障的作用。其二,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价值反映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建设目标。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价值与功能具体表现不一,有学者主张公共法律服务对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动能体现在提供共识机制、提供法理学支撑、提供规则生成系统、提供多元解纷途径、提供话语沟通机制五个方面。 此外,也有学者主张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凸显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全面践行依法治国等多维价值。 综合来看,法律服务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实践方面。

二、核心要义:依法治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法治是关乎国之兴亡的大事,是保障民众生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思想结晶,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我国在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 法治国家的建设涉及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大到顶层设计,小到具体实践,都需要依照法治予以规范,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心工作与核心内容。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方略实施既注重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程序性等一般形式要求,又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公平正义等实质内涵,展现出其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相关会议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由此可见,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以法治为保障,以全面依法治国为社会治理手段的核心。同样,也应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依法治国社会实践的系统集成,需要坚定法治道路、夯实法治理论、健全法治体系、吸取法治文化,扎实跟进以全面依法治国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本质要求以及风险防范的应对手段。

(一)全面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操作标准

全面依法治国为社会治理提供科学化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化的顶层设计,为构建社会治理全方位法治体系提供法治观念指导。依法治国要求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应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治理布局,坚持依法治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整体布局落实推进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落实,统筹协调“深化改革、从严治党、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将依法治理手段嵌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其一,“依法治国”明确要求社会治理应坚持党对社会治理过程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同时也强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以依靠人民群众这个最大多数调动区域治理活力,调动人民群众社会治理建设的积极性,保证人民广泛参与。其二,“依法治国”贯穿社会治理法治体系,注重法治能力建设,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构建本区域依法立法的规范体系与制度建设,保障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法治建设的同时强调制度设计,以法为基实施具体的法治实践。将社会治理实践在当前法治体系的框架下开展,既重视法律的强制力和规范作用,坚持依法治区、依规治党,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以德治区、以德治党,建构社会治理过程的德法配套格局。其三,“依法治国”为社会治理五位一体谋篇布局。依法治国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生态等领域法治的一体建设,在社会治理中注重解决“五位一体”重心领域的常态化法律治理难题,抓住问题导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经济发展、文化法治、法治政府、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等领域涌现出的新问题。

(二)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建设本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依法治国要求社会治理应该将法律信仰与法律实施落足于社会治理实践,这就必然“需要提高各级党委和行政执法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从而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为依法治国实践提供坚实的保障”, 将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融入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全面依法治国实质标准要求社会治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秩序维护、发展保障、安全稳定、权力监督和人权保障等要求。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必须得到持续强化。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非削弱党的领导。一方面,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坚持党的领导,也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独有的政治优势。在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党的领导恰恰是我们攻坚克难的绝对政治保障,是不可动摇的政治根本。另一方面,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具有深刻紧密的联系。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共产主义政党,几十年发展而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告诉我们,全面依法治国能够保障强化党对各级各项事务的领导,党的领导的不断增强在一定程度上表征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成效。

2.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秩序

依法治国内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可以得到全面、有效的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秩序的应有表现,也是党领导下的法治秩序的规范性、实践性、系统性的体现。这是当下所处的百年变局中谋生存、谋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对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办事依法”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限制,这是依法治国价值内核的必然体现。“遇事找法”是对公权力机关依法办事的再一次强调,也是对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的应然期待,如此以及时获得权利的及时、充分的救济,平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解决问题用法”将目光直接转向法律实践,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依法办事,私权利主体依法维权。“化解矛盾靠法”要求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法律规范真正能够解决矛盾,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率。

3.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

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市场经济的深化。李克强总理指出,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经济社会发展受到法治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其一,法律规范是调整社会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手段。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有通过法治确定好权利义务的边界,才能有效实现定分止争,经济社会发展才有活力和动力。其二,通过法治明确经济社会活动规则,为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不确定性、不可预期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天敌”,而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恰好可以为经济社会行为提供预期。通过法治可以增强社会交往的能见度,有效维护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交易秩序。其三,通过法治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尊重保护社会私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社会积累财富的过程,如果创造出来的财富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主体便会缺乏进一步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其四,秩序价值对于私主体正当权益的实现,以及国家与社会的稳定持久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环境下,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才能得到全面保障。法治是保障安全和稳定的利器,能够为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消除风险提供制度化方案。通过法治保障安全和稳定,方能实现长久安全、长期稳定。其五,“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应当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任何法治形态的基本要义。只有约束好公权力,国民的权利和自由才有可能充分实现。通过法治科学配置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权力的行使设定正当目的及合理基准,使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得以及时有效地纠正,使遭受公权力侵害的私益得到及时赔偿或补偿。其六,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在法律意义上,权利最重要的特质在于,它是通过国家法律认可的主要由公民享有,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不受侵犯的法律化利益。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是权利保障的最有效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依法治国成效的实质标准。

(三)全面依法治国:治理风险应对手段

社会风险可以变现为现代科学技术、不可控外在因素等对人们生存环境产生的威胁,通过不断扩大该概念的适用范围,使之与反思的现代性理论联系在一起,从而抽象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以揭示现代性对人类产生的影响。 现代社会的风险较之于传统社会风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主要表现为“人为性、技术性、伦理性、延伸性以及不确定性”等特质。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社会综合体,也是一个充满风险性的社会,对于因各种风险引发的重大紧急状态,同样需要社会治理坚持法治道路。当然,除社会治理本身可能发生的自在风险外,还需要全力规避全球化进程中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现代化过程中所经历的“现代性危机”以及“社会风险”。

针对社会治理可能发生的风险危机,不应消极应对,而应理性地防范和避免社会治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因素与风险结果。换言之,全面依法治国可以有效地避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危机,进而确保社会中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通过法治思路应对社会风险应当明确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及定位,应用科学的法治思维指导风险的预防和化解。

第一,以塑造风险社会的法律理念来规避风险发生概率。从严格意义上讲,无论是理论建构的风险还是社会生活实践中的风险都是无处不在的,社会治理的每个环节或者领域都没有绝对的安全,可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风险,确立风险社会法治理念,以法治严格把控社会生产生活的安全环节,进行有效的风险预防。

第二,保证政府行政执法效能的充分实现,坚持政府干预行为的合法性。对于高风险的社会行为,私人无法有力地进行遏制与监控,只有政府以其强制力代表社会群众整体利益进行风险行为限制,才能避免社会治理中可能发生的不可控、大规模、危险性的风险行为发生。

第三,依法治国绝非只是要求法治成为唯一治理标准和道路,依法治国还要求社会治理现代化风险化解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兼顾对伦理规制、行业规制的原则和手段以及自律规制的判断与审视,以构建出社会治理社会风险防范与规制的多元互动体系。

三、治理保障:法律服务保障社会治理现代化

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相应的治理保障,只有建立全面、便民的法律服务体系才能有力杜绝和抵制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必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其根本出发点,这不仅符合人类行为选择的逻辑,更反映了我国深化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法律服务应当是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活动,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以及专业法律机构等应立足于自身优势和自身职业要求进行分工协作,共同不断探索、不断优化法律服务的动态过程。

(一)体现核心价值法治理念

从法治观念培养的角度,法律服务体现核心价值法治理念。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不单指法律规范与相关制度,还包括法律实施。其中,法律服务是法律实施过程的重要一环,既包括司法服务也包括执法服务。该规划指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价值引领、坚持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推进。社会治理所配套的法律服务涉及社会的多个方面,不同层次或类型的法律服务所体现的核心价值亦有区别,其具体表现为:环境公益诉讼与法律监督体现了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法律对环境的保护是文明与福祉价值的深切表达,更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的诠释;建立国际化法律服务创新机制,是自由、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通过公平的国际纠纷化解机制,提供平等协商对话、公正诉讼裁判,实现贸易双方对纠纷处理结果达成合意,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根本权益;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与律师服务管理制度,则体现了社会治理实现法治化的目标追求……由此可见,社会治理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就是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的真实体现,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地方、法治社会和法治中国,必将“有利于全民法律知识的有效传播和全社会法治文化的日渐生成和持久弘扬;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有利于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内涵发展和外延拓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最终必定更有益于不断夯实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全面维护执政党的执政安全”。

(二)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举措

就社会治理制度保障的层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共法律服务在本质上属于国家或政府统筹配置资源、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社会法治运转的手段,主要着手于“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公益性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四大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而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服务建设的根本目标,因而“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重新审视并充分认识‘公正’对于人类秩序构建的核心作用和地位”。 其一,法律援助和公益性法律服务增强了法治信服力和感染力。通过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人民大众对法律的认可,增强民众法治意识。其二,法治宣传教育培养民众法律意识和思维方式。“只有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以及行为中,有关法治的价值理念占有一席之地并形成一种法治文化,进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一部分时,我国的法治才有了真正坚实的社会人文心理基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普法宣传让民众知法、用法、守法,以法律武器捍卫自我权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只有人人都能认识法律、了解法治精神,法律才能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规则,内化于心,外表于行,法的意义、法的精神才能真正展现出来,法治的理想才能最终落地。

同时,法治化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制度根基,是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理论与价值标尺。首先,法治引导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生成与演化,并构成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治理内容。通过现代法治为社会治理注入“良法、善法”的基本价值,提供区域社会治理的创新机制,诠释对美好生活创造与治理的价值认知。法治在理念引导、制度推进以及目标追求等方面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其对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其次,在法治国家的基础之上,将法治价值内嵌于“政府—基层—社会”这一社会空间治理体系的各个环节,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科学内涵在层次体系上的现实呈现。“法治指向的是一个自由、公正的现代社会,内嵌了这类现代社会在形式和程序上的特征与要求,因而必然构成一个社会的道德理想” ,因而,法治所表现的形式原则并不必然满足于现代社会之正义要求,还需说明法治何以是能够确保社会基本结构之公正的实质原则以及如何成为实现社会正义要求的程序原则。在政府治理、地方治理以及社会治理等领域内嵌入法治要求与理念,以法治建设为目标,并运用法治手段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便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科学内涵实践化的表现形式。最后,社会治理也应遵循国家法治运行的层次体系与实践环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的总体框架之下,进一步明确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方向,扎实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环节的各项任务落实,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的共同协作。同时,亦需做好法治起点至终点任务的技术评估,以使社会治理法治工作的推进更加高效、科学、权威与现代。 upc4tXrP1eVKS2zSJsYJNUc4XtgqFTdWxrkzM7nugAJo2j3HVBKp+FFPMVCqsn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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