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推进的全新阶段和重要环节,这不仅仅表征着社会治理理念的革新,更表现为国家治理方略的规范化。国家级新区的法治建设应在遵循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遵守国家宪法、基本法律、单行法律和行政法律等法律的基础上,在宪法、法律授权范围,根据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立足于新区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特点,依法开展地方性立法,促进司法公正、依法行政,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建设进程,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系列目标、活动、状态和过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政策方针,这与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密切呼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基本矛盾的转变密切联系。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集约高效的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实现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社会治理法治化具备完备的理论系统,社会治理法治化可分为横向视角、纵向视角与领域视角三大思考路径。
横向上,社会治理具体表现为经济法治化、政治法治化、文化法治化、生态法治化、社会法治化。“社会治理是跨越城乡治理的整体工程,是以城区治理引领、带动乡村发展的协同治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各核心要素高度汇聚、集中整合的生态系统,更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多维治理形态有机统一的综合治理场域。”
领域划分上,可分为社会经济生活、公民参与活动、社会公益事业、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公共安全。中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探索与创新,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社会治理结构的不断扩大和日益复杂。社会治理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模式,合法性、稳定性、资源的可获取性、生存与发展前景是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在不同事务领域的结构化与制度化中形成的社会治理环境,相较于以往主要由国家治理、区域治理、基层治理等概念组成的治理体系,在治理路径的内部协调和控制上具有主动性、灵活性、现实性的优势。纵向视角主要有市级社会治理、县区社会治理、乡镇社会治理三个主要层次。纵向视角是与社会治理概念联系最为直观的角度,社会治理理论对于理顺地级市、县区以及城镇三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这不仅是地理区划上的联系,其内涵在于通过社会治理理论明确权责关系、形成高效的法律运行体系,各级政府最终实现有能力运用权力、能够用好权力。
社会治理法治化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凡是法律制度所应调整的,均应由法律制度调整;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当相互衔接,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的途径”
,所以,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必然是一个系统庞大的理论体系,绝非孤立存在的单一方面。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的绝对速度快、变迁范围精准,现代社会治理制度的固有特性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制度从传统的社会治理理论中分离出来的要素。之所以将社会治理法治化称为社会治理理论之创新,是因为这种中国现代化治理的绝对速度、变迁以及规范属性,表现为一种全新的权力运行方式、社会发展模式、生活组织形式。
从底层看,社会治理法治化表现为一种动力的革新而不仅仅是外观的演变,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贴近现实的、关于人类社会关系及时空关系的规范化、精准化,以一种更加微观、开阔的视角,实现了“现代”治理与“传统”治理的切割。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意味着不同时区时间认知的标准化、不同地区空间认知的延展化、多样化。过往的社会理论或者说传统与现代断裂之前的社会治理理论中,时间与空间在有限的社会关系范畴中紧密关联,而空间能借由时间得以度量,时间概念得以在空间概念的扩张中得到展示。因此,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所表现出的实现现代性的重要推动力就是通过对时间与空间两大社会关系构成的基础性要素的重构。社会治理时间规划主要表现为传统治理理论与现代治理理论的衔接、国家与社会治理规划的历时性统筹。社会治理空间规划主要表现为不同领域、地理区划层级的统筹。社会治理的时间规划是空间规划的前提,两种要素在社会治理这一范畴中获得解放,即在时空规划的基础上,社会治理关系实现从有限到无限的变革,通过法治化的方式,走上社会治理规范建构的道路。可以说,赋予国家级新区先试先行权是加强地方法治建设机动性,增强地方法治建设活力的重要体现,大大加强了新区政府作为本地治理规范的制定者和推动者的角色,使得社会治理的各个层级得以搭建完整的治理体系,对于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显然,提高新区社会治理法治水平并非简单地赋予新区政府先试先行权就可以实现,还需要各主体相互协调,各程序各环节相互衔接,并配有法治建设的配套措施方能完成,这就需要在进一步明确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理论架构的基础上去发掘法治建设机理,进而出台相应地实践举措,以真正实现国家级新区的法治化建设。
同时,社会治理法治化具有明确的实践路径,以及较强的法治实践指导意义。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标志与媒介,法治化能将资源、信息、产权传递开来,而不再仅仅考虑在特定场景下,对处理相关治理资源、信息的个人或团体的个别化、无序化的规制,如行政执法失序。从社会治理的经济实践来看,政府权力的法治化运行标志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深化过渡的过程。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规范解释力,附有国家政权的背书,实现了时空的延伸,使得各项治理及法治资源能够从具体的场景中解脱出来。今天社会治理已经独立于它所代表的理论定位,如同数据信息之间的流通一样,以规范化的信息沟通形式显现出来,社会治理不仅仅是一种实体性的内容,不再是简单的基层乡镇治理与县域治理的差异,而是通过连接传统与现代、行政运行中与运行后,将时间托架出来的程序性手段。社会治理是社会学中脱域机制的现实案例,它能够实现不同时空间的生产资料、法律运行资源的沟通交换,促进不同主体之间的交往,推动新型的社会治理生产关系的完善,使得服务型权力能够在极大程度上实现解放。在这一层面,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对中国新农村建设、城乡衔接、城市化治理这种历时性与共时性兼备的社会事物的解读更加透彻。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在实践中关注体系的生成,正是这些体系编织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物质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等范畴的博大范围。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延伸是通过应用于传统区域治理、新兴改革区域建设的个性化实践性质以及区域联动的共性化实践性质来构建的,这种个性与共性之间的牵连协调是社会治理存在的应有之义,更是社会治理继续发展的底层逻辑路径。如社会司法治理中的公益诉讼,已经不仅局限于具体利益事项上的满足,更是出于一种实质化、程序化价值的统筹。